被执行人缓刑期内仍拒不执行
法院撤销缓刑立即收监
2018-11-07 08:55: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因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执行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陈某以身试法,拒不执行尚未履行完毕的生效判决。近日,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陈某撤销缓刑,立即收监执行。

  2016年2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枞阳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陈某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陈某总共欠黄某30万余元,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黄某12.9万余元,从2016年起,陈某于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黄某3万元,直至款清之日止。”之后,黄某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枞阳法院于2016年4月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陈某将其与黄某达成的和解协议置于脑后,拒不履行每年应支付黄某3万元的给付义务。经黄某申请,枞阳法院恢复执行黄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期间,陈某态度蛮横,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且经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后,仍态度强硬,拒不执行。此外,因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陈某先后被枞阳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二次。2018年8月,枞阳县司法局鉴于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然对抗法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向枞阳法院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受到二次警告,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法院遂裁定撤销缓刑,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立即交付执行。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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