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规范证人出庭作证
明确可发人身保护令对证人予以事前保护
2018-11-05 09:28: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海涛 刘艳辉
  为规范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维护当事人、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民商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规则》针对证人出庭事项,以时间为轴分出庭作证申请与处理规范、免于出庭的证人作证规范、出庭证人的作证程序规范和证人权益保护规范四部分,分别规定了相关事项。

  《规则》中确定了诸多操作性规范,围绕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审查、决定、通知、补助领取等事项,就相应的期限要求及方式、文书格式与内容等予以明确,将证人出庭程序分解为证人资格核验、证人隔离、证人宣誓、证人陈述、证人询问等多项制度予以规定,对远程视频作证的,建议采取经过实名认证的微信视频方式进行并应录像留存。

  《规则》还在深入研究现行诉讼法规范与证据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前沿性、创新性的规则,如在区分证人的作证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与证言的证明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基础上,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审查标准为证人或没有作证能力或没有作证必要;为保护未成年证人,规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证人可免予出庭作证,出庭作证应有“合适成年人”陪同;在证人签署保证书的基础上要求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增强庭审的严肃性和仪式感;在设计询问证人的顺序与质证过程时,明确了合议庭的一般性指挥权、争议决定权、主动审查权;运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参考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规定可通过发布行为保全裁定的形式发出“证人保护令”,对证人予以事前保护。
责任编辑:李科元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