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美天元集团骗取贷款、单位行贿案宣判
2018-11-02 14:41:18
中国法院网讯 (孙涛) 11月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等13人骗取贷款、被告单位、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单位行贿一案。对被告单位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10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04亿元;对被告人吴东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亿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00万元至6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参与数额较小的四名从犯被同时宣告缓刑;责令被告单位退赔被害银行109.8032亿元及利息;赃款及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自2004年8月3日成立后,并以其为母公司成立广西中美天元集团,期间成立、收购、控制了大量公司,对外以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开展经营活动,业务范围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板块。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吴东的领导下,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为了实现被告单位的利益,决定和实施通过被告单位操控的多家公司(大部分系被告单位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少部分为借壳企业)和他人以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贷款、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在被告人吴东、吴洲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黄冬敏、陈坚、周云飞、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分工负责,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向银行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共取得393笔420亿余元。截至2014年8月18日案发,已结清267笔310亿余元,未结清126笔109亿余元,其中11笔12.848亿元已逾期。
此外,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为能在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方面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给予腾冲、刘忠、何晓春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0792万元。
柳州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在操控相关公司和个人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夸大业务量、利润额,缩小负债额,夸大或虚构纳税额等方式篡改贷款主体的财务资料、伪造资信证明、虚构贸易背景、编造申贷用途、虚构抵押物、虚增抵押物价值、设定虚假抵押等,实施或参与了骗取银行的相关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被告人陈坚、黄冬敏作为评估公司的人员,被告人周云飞作为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被告单位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仍然提供帮助,是共犯;被告单位及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为能在有关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上获得帮助,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锦华又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挽回银行损失态度和行为,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系主犯,陈坚、黄冬敏、周云飞、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系从犯,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系自首,吴浩具有立功表现等的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分别对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陈坚、黄冬敏、周云飞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对吴世民予以减轻处罚,对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自2004年8月3日成立后,并以其为母公司成立广西中美天元集团,期间成立、收购、控制了大量公司,对外以广西中美天元集团开展经营活动,业务范围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板块。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在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吴东的领导下,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为了实现被告单位的利益,决定和实施通过被告单位操控的多家公司(大部分系被告单位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少部分为借壳企业)和他人以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贷款、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在被告人吴东、吴洲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黄冬敏、陈坚、周云飞、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分工负责,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向银行申请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共取得393笔420亿余元。截至2014年8月18日案发,已结清267笔310亿余元,未结清126笔109亿余元,其中11笔12.848亿元已逾期。
此外,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为能在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方面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给予腾冲、刘忠、何晓春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0792万元。
柳州中院认为,被告单位在操控相关公司和个人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过夸大业务量、利润额,缩小负债额,夸大或虚构纳税额等方式篡改贷款主体的财务资料、伪造资信证明、虚构贸易背景、编造申贷用途、虚构抵押物、虚增抵押物价值、设定虚假抵押等,实施或参与了骗取银行的相关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被告人陈坚、黄冬敏作为评估公司的人员,被告人周云飞作为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被告单位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仍然提供帮助,是共犯;被告单位及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为能在有关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上获得帮助,向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东、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锦华又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挽回银行损失态度和行为,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系主犯,陈坚、黄冬敏、周云飞、吴世民、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系从犯,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系自首,吴浩具有立功表现等的具体情节,法院决定分别对被告单位、吴东、朱锦华、吴洲、杨静、吴浩、陈坚、黄冬敏、周云飞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对吴世民予以减轻处罚,对张作鹏、黄绍滨、曹美玲、谢世明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