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漂尸”引发的悲喜人生
2018-10-08 11:28: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忠宝 贤明
  河南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被当地交警查获,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千里迢迢从河南嵩县老家跑到福建东山县,在一家渔船上打工,后不幸殒命海里,成了不明不白的“海漂尸”。随后出现的一系列悲喜故事,见证了福建渔民的侠肝义胆,也见证了福建海事法官的睿智明断。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对这起“死无对证”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不幸的故事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1渔网惊现“海漂尸”

  “喂,书记吗?我们在距村边十多海里的海域捞到一具尸体。”

  打电话报警的是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东门村渔民林建兴。他与儿子林志东在海上捕鱼时发现了一具“海漂尸”。

  2017年12月10日凌晨,林建兴父子俩像往日一样,驾驶着大竹筏出海捕鱼。

  他们往隔壁东山县方向航行十多海里后开始捕鱼作业。天将亮时,站在竹筏前头的林志东开始收渔网。凭多年收网时的手感,他总觉得今天特费劲,似乎有什么大件的东西被渔网网住了。

  如果是大鱼应该会动才对啊?林志东心里开始犯嘀咕。随着渔网越拉越近,林志东开始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了……

  “我开始怀疑渔网里有一个死人浮在那,就小心翼翼收网,收着收着,越看越像,拉近仔细一看,还真是一个死人。”林志东回想起当时的情景仍然心有余悸。他说,当时吓得扔下渔网就朝老爸身边跑,边跑边叫:“老爸,有尸体!”

  “别怕,有爸在。”60多岁的林建兴毕竟经历过风浪,他一边安抚儿子,一边去拉渔网。

  渔网里裏夹着一具尸体,林建兴试着提拉上筏,试了几下都因太沉重没有成功。胆大的他,弯下身子,一把就把“海漂尸”抱了上来。

  “是一具男尸。”林建兴回忆道,“我发现这具尸体后,首先想到报警。”他说,当时唯一的想法就是既然发现了尸体,无论是否认识,都应把尸体运回来。

  打完电话后,他们就停止捕鱼作业,调转船头返航,一个多小时后,在东门村海边靠岸。岸上,东门村村委、梅岭镇宫口边防派出所和诏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都派人在岸边等候着。

  2基因检测是逃犯

  死者是谁?尸体从何而来?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落水身亡?这一个个谜团都等待诏安县公安局刑侦人员去解开。

  诏安县公安局首先对死者的死因进行排查。刑侦人员先将死者胃里的容物送至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显示:胃内容物未检出甲胺磷、乐果、敌敌畏和安巴比妥。2018年2月24日,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过对死者尸体检验和解剖,作出排除暴力性机械性损伤死亡、机械性窒息死亡、常见毒物致死的可能,倾向于生前溺水死亡可能的结论。

  在调查死因的同时,诏安县公安局刑侦人员也在抓紧确认死者的身份。鉴于尸体已无法辨认,诏安县公安局决定对死者进行DNA检验。

  2018年1月16日,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DNA检验,并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比对系统查询比对后,发现其与数据库中违法犯罪人员李新法基因数据一致。

  经查,李新法是河南省嵩县人。2017年5月,他在河南老家因醉酒驾驶被当地交警查获,8月跑到福建省东山县找工作,9月,经当地中介介绍,在“闽东渔61109”轮当渔工,从事海上放笼作业。

  按照这些线索,诏安县公安局刑侦人员赶到东山县铜陵镇,找“闽东渔61109”轮船东黄福建和船上能找到的12名渔工了解情况。大家能证实的是2017年12月4日凌晨,“闽东渔61109”轮靠岸卸货,当时天很黑,没人敢肯定李新法是否上岸。听说李新法落水身亡,大家都很吃惊,至于何时、何地、何因落水无人知晓。

  李新法在同船渔工的眼里是一个性格很孤僻的人,除了跟老乡“阿亮”能说上几句话外,从不主动和他人搭讪。

  2018年1月下旬,李新法大姐李富女和两个哥哥李新果、李新红接到诏安县公安局的通知后,从河南赶到福建诏安认尸。他们一眼便认出是其弟李新法,姐弟仨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到,弟弟为了躲避交警的处罚,千里迢迢从河南嵩县老家跑到福建东山县当渔工,3个月后便不明不白溺水身亡。悲痛之余,他们想到了找船东索赔。

  3司法伸出援助手

  姐弟仨揣测,在举目无亲的他乡,想要完全获得赔偿肯定没那么容易,少要点应该有希望,如能要上几万元就回老家去。

  本着这个想法,他们来到东山县铜陵镇找“闽东渔61109”轮船东黄福建。经多方打听得知他已出海捕鱼未回,就找了个便宜旅馆住了下来。谁知这一住就住了20来天。在这20多天的时间里,他们天天到码头守候,盼望能与黄福建早日商谈赔偿事宜。

  终于等到黄福建回港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黄福建始终认为不是在他的船上落水死亡,他没有义务赔偿。

  想要的钱没要到,带在身上的钱也快要花光了,李新果三人决定先回河南老家再说。

  2018年3月,李新果兄弟俩再次来到东山县。这一次他们想通过政府的渠道来索赔。

  他们找了当地公安机关和铜陵镇政府,后来找到了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们向东山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于是,他们打了东山县“148”电话。

  “我们没钱,请不起律师,怎么办?”电话里,他们无奈地说出了自己的苦处和难处。李新法的大姐李富女曾在诏安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说:“我家有四个亲兄弟姐妹,我排行老大,后面有三个弟弟,李新法是最小的弟弟。父母很早就离婚,父亲已去世多年,母亲是个聋哑人,也已失踪10多年,小弟李新法38岁了还没有结婚。”

  司法局工作人员答应给他们找一位具有海事司法经验的律师。

  “我接到司法局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就答应了下来。”陈统顺律师说。其很乐意帮助不幸的当事人维权,并相信可以打赢这场官司。

  而对李氏兄弟俩来说,在他乡打官司,如能找一个替自己说话做主的人,心里当然更踏实。

  4法院判决得赔偿

  2018年5月9日,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鉴于死者李新法的大姐和二哥均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并放弃相关实体权利,案件由其大哥李新果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自2017年9月始,李新法就在“闽东渔61109”轮当渔工,从事海上放笼作业。2017年12月4日凌晨一点来钟,该轮回港,按被告要求,所有下船休息的渔工都要在七点钟回船卸货,但李新法没有回船。2017年12月6日晚,该轮又要出海捕鱼,被告还是联系不上李新法。雇员失联3天,作为雇主的被告没有引起重视,更没有报案,直至2017年12月10日,李新法尸体在诏安县海域被他人打捞上岸。由此可以推定,李新法的死亡是发生在受雇于被告黄福建期间,故诉请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死亡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等费用共计48.28万元。

  被告辩称,李新法的死亡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系。2017年9月,被告通过中介介绍临时聘用了李新法。按照东山当地习惯,均为随意性雇佣,劳工要不要做,做到什么时候,都很自由,可以随时解除。2017年12月4日凌晨“闽东渔61109”轮回港后,除留5至6个渔工继续在船上帮忙外,李新法和其他人员都全部上岸休息,七时左右,李新法没有回船卸货,李新法也没有随船出海捕鱼。因此,李新法的死亡时间可以断定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提起该侵权诉讼案件,没有提供相关任何侵权事实和侵权结果的相关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依法驳回。

  被告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举证材料佐证其抗辩主张,看完法院调取诏安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后,也放弃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官向双方释明防损止损义务后,被告同意先支付3万元用于尸体火化等费用。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黄福建作为“闽东渔61109”轮船所有人,在公安局《询问笔录》及庭审中,明确自2017年9月始,经人介绍后,李新法上船从事海上捕捞作业,按趟计酬,直至2017年12月4日再行无法通知或联系李新法本人后,尚欠付李新法工资2000多元,而且被告明确表示如果2017年12月6日能联系上李新法的话,依然会雇佣其出海作业,由此构成当事人“自认”,可说明被告无终止或者解除双方劳务雇佣关系的意思表示,故可以合理推定被告黄福建与李新法生前双方依然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李新法溺水身亡是否发生在受雇期间,被告黄福建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从事海上捕捞,即便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按趟计酬,也并非自渔工实际上船服务开始,至下船离开渔船即行结束或告解除,由此也可确认李新法溺水身亡发生在受雇于被告黄福建期间,被告应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18年7月2日,厦门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福建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新果其弟李新法人身死亡各项损失与费用42.28万元(不含先行支付3万元);驳回原告李新果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李新果为外地农民,且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其应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全部减免。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周诚友说,生命权属于人权基本范畴,李新法虽然是逃犯,但也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权益保障,必须得到各方的尊重,故对其受雇期间溺水死亡而产生的不幸后果,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感恩异乡好民风

  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非是失去亲人。但对李新果一家人来说,在遥远的他乡,还能遇上这么多好心人,是不幸中的万幸,他们想登门感谢把他弟弟捞上岸的林建兴父子。

  2018年5月8日上午,李新果哥俩,按照福建沿海一带的风俗习惯,准备了鞭炮、茶叶、香烟、红包四样东西,在其表哥陈孟立的陪同下,专门租了一辆车从东山前往诏安东门村,找到了林建兴的家。

  “我们是从河南来的,专程来谢谢您把我表弟从海上打捞上来。”陈孟立握着林建兴的手连声道谢。

  “不用客气,不用客气。”林建兴带着浓重的闽南口音回应道。

  “这是死者的两个哥哥,他们按照这边的风俗,准备了四样东西送给您,以表我们的谢意。”陈孟立把李新果哥俩引到林建兴面前。

  “不要,不要。”林建兴见到礼品就一直婉言谢绝,他说:“无论谁遇到这样的事都会像我这样做的。”

  “您不收,我们更过意不去,您收下,就当作民间风俗习惯给您冲冲喜。”陈孟立反复劝说。

  林建兴见推辞不掉,他同意收下鞭炮、茶叶、香烟三样东西,至于红包,他决定只收红包袋不收钱。“这钱我是一定不收的。”他边说边把里面的钱拿出来硬塞回给李新果。

  李新果兄弟俩见状忙给林建兴深深鞠了个躬,这对不善言辞的兄弟,只能以这种简单而真挚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感激之情。

  “如果不是你们父子俩,我的小表弟可能就此失踪了。”陈孟立说,如果不是他们父子俩心地善良,谁知道李新法的尸体会漂往何处。

  “我们这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谁遇上这样的事,不管认识不认识,都必须拉回来。”林建兴说,所有的渔民都会这样做的。

  东门村坐落于诏安县梅岭半岛南部,三面临山,南面临海,两百多户村民主要以从事农业和渔业为主,这里的民风的确淳朴善良。

  在这起事件中,东门村村委会就先支付了3000元运尸费和停尸费。对于这笔钱,李新果一边表达谢意,一边当着大伙儿的面如数偿还给村里的会计。林姓会计说:“你们来认尸了,这笔钱我就收下,如遇上没人认领,村委会也会出。”

  林建兴还带李新果他们来到海边,指着不远处的地方说:“那边就是你弟上岸的地方,那天我还给你弟烧了香,放了鞭炮,希望他一路走好。”

  没有亲人胜似亲人的关心,让李新果感动落泪,陈孟立再次握着林建兴的手说:“以后,我们就是亲戚,我给您留个地址和联系电话,您们一定要来河南走走。”福建淳朴的民风和善良的渔民,让走南闯北做生意的陈孟立再一次深受感动。

  普法讲堂

  船东与船员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仅以口头形式确定用工关系,这在福建省东山县民间捕捞行业是非常普遍的习惯性做法。它之所以能盛行,是因为船员可以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船东也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相互间不受任何约束,来去“自由”。

  这种用工关系,在双方平安无事的情况下并无争议,但一旦产生纠纷,船员将因无直接证据而显得“理亏”。本案中,船员李新法不幸溺水身亡,在船东和所有同船的船员都不知他何时、何地、何因落水的情况下,其实已成为“死无对证”的案件。试想,如果不是船东在诉讼中“自认”,法院判决或许更费周折;如果不是遇上好心渔民把尸体拉上岸,李新法将就此永远失踪;如果不是通过DNA检验查找到相关线索,李新法就成为一具无名“男尸”,其亲属找谁索赔?幸好这些如果都不存在。

  其实,签订用工合同对船东也是一种保障。有了书面合同,不至于像被告黄福建那样,船员联系不上了还无动于衷,不至于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提供不了任何对己有利的证据,也不至于因“蹊跷”的事件令自己百口莫辩。

  海上作业危险系数极高,为了他人的安全,也为了自身权益有所保障,“习惯”性做法不能再成为自然。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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