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逃避银行催收还款 涉嫌信用卡诈骗获刑
2018-09-30 14:25:02
中国法院网讯 (张畅) 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闫某向中行萧县支行申请汽车分期业务,在萧县华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置白色智跑小型轿车一辆,申请分期金额10万元。中行萧县支行按照汽车分期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以购买的商品担保贷款10万元。次日双方在萧县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同年10月10日,闫某通过中行萧县支行办理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0万元。至案发,透支本金22147.86元,经中行萧县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闫某拒不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逃匿。
2014年1月,被告人闫某向工行萧县支行申请汽车分期业务,在萧县弘昌汽贸有限公司购置起亚牌K5白色小型轿车一辆,申请分期金额106000元。工行萧县支行按照汽车分期审批流程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以购买的商品担保贷款106000元。同年3月17日,被告人闫某通过工行萧县支行办理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06000元。至案发,透支本金51661.50元,经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闫某拒不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17年7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闫某及其家人于2017年7月12日还清二被害单位欠款,二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7380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闫某向中行萧县支行申请汽车分期业务,在萧县华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置白色智跑小型轿车一辆,申请分期金额10万元。中行萧县支行按照汽车分期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双方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以购买的商品担保贷款10万元。次日双方在萧县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同年10月10日,闫某通过中行萧县支行办理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0万元。至案发,透支本金22147.86元,经中行萧县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闫某拒不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逃匿。
2014年1月,被告人闫某向工行萧县支行申请汽车分期业务,在萧县弘昌汽贸有限公司购置起亚牌K5白色小型轿车一辆,申请分期金额106000元。工行萧县支行按照汽车分期审批流程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双方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以购买的商品担保贷款106000元。同年3月17日,被告人闫某通过工行萧县支行办理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06000元。至案发,透支本金51661.50元,经工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闫某拒不还款,并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催收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于2017年7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闫某及其家人于2017年7月12日还清二被害单位欠款,二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7380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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