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审结一批姓名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2018-09-20 14:38:20
中国法院网讯 (姚卫华) 既非娱乐明星,也不是业界大佬,只因会计专业人士的职业身份,姓名竟然屡遭盗用,沈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身20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这样的“被任职”却令沈女士忧心忡忡,一旦自己“担任”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存在违法劣迹将会给个人带来怎样的影响?近日,沈女士起诉其中一家公司的姓名权纠纷上诉案得到了法院支持。审理该案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参照公司方面因盗名行为而减少的必要用工成本判决其对沈女士作出赔偿。
财务姓名屡被盗用莫名“兼职”数百家企业
早在2004年,沈女士便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一直从事财务相关工作。但就在这两年,沈女士常接到税务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电话,而且她在办理申领发票等工作时常常受阻。沈女士很疑惑,自己所在的公司以及自己从事的工作从未有不当行为,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2017年8月,沈女士向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查到的结果让沈女士大吃一惊,竟有200余家企业赫然将沈女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正是多次发现将沈女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所以将所有登记沈女士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列入了高风险名单,并开始对这些企业进行风险排查。虽然税务机关并未对沈女士个人作出处罚,也未将其列入税收高风险名单,但沈女士对这样“被代言”为20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却深感忧虑。于是,沈女士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
一审:系冒用姓名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缺乏证据未获支持
200余家企业想要一一取得联系并非易事,经过几番查找,沈女士联系上了包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内的30余家企业,并将这30余家企业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文化传播公司的案件一审中,沈女士请求该文化传播公司变更企业财务负责人信息以及在市级报纸上进行书面道歉;同时赔偿沈女士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冒用沈女士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公司已在诉讼前完成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且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影响均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而且沈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此侵权行为对其财产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此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鉴于此,法院判决文化传播公司对沈女士作出书面道歉,赔偿沈女士律师费500元,并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求。沈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减少用工成本即是侵权获利改判盗名企业赔偿财产损失
二审中,沈女士提交了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指出其姓名在企业税务工作中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文化传播公司盗用自己姓名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支出,并以此获利,应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公司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是由专门的代办公司代为办理的,冒用沈女士姓名将其注册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代办公司的工作失误。文化传播公司愿意进行赔礼道歉,但不同意沈女士所主张的财产与精神损失赔偿。
上海一中院经查实发现,税务机关在排查违法风险过程中,沈女士的姓名与企业的关联性是一个主要线索,所以税务机关才对沈女士的相关税务工作予以重点关注和细致核查,因此使得沈女士的工作效率降低或业务受阻,产生了一定财产损失。那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女士虽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财产损失金额,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有特殊规定,在损失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以侵权人获益认定赔偿。那么,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因此而获利?经查,文化传播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时,盗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沈女士的姓名,可便于其满足财务负责人登记需求,同时减少了聘请专门人员所需的用工成本,这部分成本则属于文化传播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与此同时,文化传播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报税的成本支出为每年1200元至1500元。上海一中院考虑到该公司盗名行为主观故意程度较低,且已完成登记变更,遂酌情将每年用工成本定为1000元。对于沈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与事实显示,此侵权行为对沈女士造成的心理担忧尚达不到严重程度,因此未予支持。最终,上海一中院依据该文化传播公司盗名总期限为25个月,判定文化传播公司赔付沈女士财产损失及律师费共计2583元,同时驳回沈女士其余诉请。
据了解,该案判决后,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的同批案件的其余20家企业自愿与沈女士达成调解,并开始主动履行,沈女士也获得相应赔偿,后续诉讼仍在进行中。
财务姓名屡被盗用莫名“兼职”数百家企业
早在2004年,沈女士便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一直从事财务相关工作。但就在这两年,沈女士常接到税务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电话,而且她在办理申领发票等工作时常常受阻。沈女士很疑惑,自己所在的公司以及自己从事的工作从未有不当行为,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2017年8月,沈女士向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查到的结果让沈女士大吃一惊,竟有200余家企业赫然将沈女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正是多次发现将沈女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所以将所有登记沈女士为财务负责人的企业列入了高风险名单,并开始对这些企业进行风险排查。虽然税务机关并未对沈女士个人作出处罚,也未将其列入税收高风险名单,但沈女士对这样“被代言”为200余家企业财务负责人却深感忧虑。于是,沈女士开始了自己的维权路。
一审:系冒用姓名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缺乏证据未获支持
200余家企业想要一一取得联系并非易事,经过几番查找,沈女士联系上了包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在内的30余家企业,并将这30余家企业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文化传播公司的案件一审中,沈女士请求该文化传播公司变更企业财务负责人信息以及在市级报纸上进行书面道歉;同时赔偿沈女士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文化传播公司冒用沈女士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公司已在诉讼前完成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且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影响均在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而且沈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此侵权行为对其财产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在此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鉴于此,法院判决文化传播公司对沈女士作出书面道歉,赔偿沈女士律师费500元,并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求。沈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减少用工成本即是侵权获利改判盗名企业赔偿财产损失
二审中,沈女士提交了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指出其姓名在企业税务工作中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文化传播公司盗用自己姓名是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支出,并以此获利,应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公司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是由专门的代办公司代为办理的,冒用沈女士姓名将其注册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代办公司的工作失误。文化传播公司愿意进行赔礼道歉,但不同意沈女士所主张的财产与精神损失赔偿。
上海一中院经查实发现,税务机关在排查违法风险过程中,沈女士的姓名与企业的关联性是一个主要线索,所以税务机关才对沈女士的相关税务工作予以重点关注和细致核查,因此使得沈女士的工作效率降低或业务受阻,产生了一定财产损失。那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女士虽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财产损失金额,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对人格权侵权责任认定有特殊规定,在损失难以证明的情况下,应当以侵权人获益认定赔偿。那么,文化传播公司是否因此而获利?经查,文化传播公司于2015年成立注册时,盗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沈女士的姓名,可便于其满足财务负责人登记需求,同时减少了聘请专门人员所需的用工成本,这部分成本则属于文化传播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与此同时,文化传播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报税的成本支出为每年1200元至1500元。上海一中院考虑到该公司盗名行为主观故意程度较低,且已完成登记变更,遂酌情将每年用工成本定为1000元。对于沈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现有证据与事实显示,此侵权行为对沈女士造成的心理担忧尚达不到严重程度,因此未予支持。最终,上海一中院依据该文化传播公司盗名总期限为25个月,判定文化传播公司赔付沈女士财产损失及律师费共计2583元,同时驳回沈女士其余诉请。
据了解,该案判决后,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的同批案件的其余20家企业自愿与沈女士达成调解,并开始主动履行,沈女士也获得相应赔偿,后续诉讼仍在进行中。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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