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私吞二十万货款 犯职务侵占罪获刑两年
2018-09-19 09:50:52
中国法院网讯 (吴孔琴)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一男子在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吞公司货款二十余万元,一审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2015年10月22日,蔡某在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了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宿州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任上述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以上两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向埇桥区各乡镇超市、饭店销售货物、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67363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6736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5日、2015年10月22日,蔡某在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了宿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宿州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任上述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以上两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向埇桥区各乡镇超市、饭店销售货物、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67363元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非国有公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6736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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