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搬迁房的房款 法院判决仍应偿还
2018-09-12 16:34:30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詹巍) 房屋已拆迁,能否以未办理房产证抗辩给付剩余购房款?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万某、何某诉被告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限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某、何某购房款15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吴某从原告处购买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某房屋一套,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购房协议书》、《补充购房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21.56万元(包含:水电开户费用3000元、沙款350元,清运垃圾费150元)。被告吴某分两次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在收房后使用至今。2017年7月该房屋已被进贤县人民政府征收并拆迁,但被告尚欠15600元购房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提出以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补充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56万元。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5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不应该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经被进贤县人民政府征收,而征收补偿是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计算的,在涉案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已无法办理房产证,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的诉请(以1.56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吴某从原告处购买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某房屋一套,双方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购房协议书》、《补充购房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21.56万元(包含:水电开户费用3000元、沙款350元,清运垃圾费150元)。被告吴某分两次支付了20万元购房款,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在收房后使用至今。2017年7月该房屋已被进贤县人民政府征收并拆迁,但被告尚欠15600元购房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提出以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书》、《补充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56万元。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5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不应该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已经被进贤县人民政府征收,而征收补偿是按照合法建筑标准计算的,在涉案房屋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已无法办理房产证,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用的诉请(以1.56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因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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