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后嫌高速路太吵业主起诉开发商被法院驳回
2018-06-01 14:07:43 | 来源:羊城晚报 | 作者:董柳
  交房后发现房子靠近高速公路“很吵”,业主进而起诉开发商要求为其安装隔音玻璃,这一诉求合理吗?开发商需要为噪音“埋单”吗?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昨日(31日)通报了这样一宗案例。法官指出,开发商是否需对噪音担责,要根据合同确定的义务决定。

  刘某购买了广州某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一年后,开发商向刘某交付了房屋。然而,刘某入住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子临近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车流量大,噪音大。于是,刘某找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噪声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噪声超标。

  刘某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住宅使用标准,于是起诉到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涉案房屋安装通风隔音玻璃,并支付噪声检测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涉案的开发商则认为,自己交付给刘某的房屋所处环境状况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政府部门要求,不存在刘某所述的噪声超标的情形。而且,在刘某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就涉案房屋所在项目情况的声音环境状况,已充分对刘某进行特别提示及告知,地产公司所售房屋在价格上已经将噪声等情形考虑在内。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广州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涉案楼盘旁边的高速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建成通车,被告在合同中有将周边不利环境因素告知原告,并明确在房屋成交价中已包含不利环境因素,原告也有到现场看楼,其对涉案房屋所处的环境、与公路的距离及交通噪音的影响应该是了解的,被告对此并没有故意欺瞒的行为。

  根据鉴定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涉案房屋的噪声来源主要为交通噪音,该交通噪音并非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原被告亦未在合同中就该问题进行约定。另外,交通噪音变动不定,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而涉案房屋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已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房屋交付时噪声超过了相应的国家标准,相反,被告证据《隔声噪声检测报告》能证实在2013年9月涉案房屋同排隔壁栋楼宇两套房屋达到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据此,原告诉请理据不足,依法应不予支持。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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