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一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三年罚金十万
2018-09-03 09:55:00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宁都一女子注册成立公司后,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以公司名义承诺支付1.5至2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公开向28人吸纳资金326万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蔡某违法所得325.6347万元并发还遭受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债权人。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蔡某与苏某等人合伙在宁都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宁都县元盛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公司地址设在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40号一、二楼。随后,宁都县元盛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以需要资金投资朝鲜砖厂、赣州福利院等工程项目为由,以公司名义先向各股东的亲朋集资,再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承诺支付1.5至2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
公司经营至2013年12月5日,因没有任何工程项目投资,只是支付出借人的利息、股东的工资、办公费用,没有收入,经清算公司亏损80万元,导致公司拆伙。经协商公司转让给被告人蔡某个人经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转让到被告人蔡某名下(除约定股东顶债),股东按股份承担亏损金,有的向被告人蔡某支付现金,有的顶债。
被告人蔡某接管公司后以公司和其个人名义继续向社会融资。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蔡某向温某、胡某等28人集资共326万元,蔡某将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厂、购房、购车、支付利息、公司开销等,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期间,被告人蔡某虽归还本金(含股东支付亏损金、顶债)138万元,支付利息113.7333万元,仍造成24名集资参与人、2名债权人损失325.6347万元。
被告人蔡某于2017年5月17日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通过宣传和口口相传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参与人28名)吸纳资金32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蔡某与苏某等人合伙在宁都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宁都县元盛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公司地址设在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40号一、二楼。随后,宁都县元盛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以需要资金投资朝鲜砖厂、赣州福利院等工程项目为由,以公司名义先向各股东的亲朋集资,再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承诺支付1.5至2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融资。
公司经营至2013年12月5日,因没有任何工程项目投资,只是支付出借人的利息、股东的工资、办公费用,没有收入,经清算公司亏损80万元,导致公司拆伙。经协商公司转让给被告人蔡某个人经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转让到被告人蔡某名下(除约定股东顶债),股东按股份承担亏损金,有的向被告人蔡某支付现金,有的顶债。
被告人蔡某接管公司后以公司和其个人名义继续向社会融资。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蔡某向温某、胡某等28人集资共326万元,蔡某将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建厂、购房、购车、支付利息、公司开销等,后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期间,被告人蔡某虽归还本金(含股东支付亏损金、顶债)138万元,支付利息113.7333万元,仍造成24名集资参与人、2名债权人损失325.6347万元。
被告人蔡某于2017年5月17日到宁都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通过宣传和口口相传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参与人28名)吸纳资金326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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