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11亿 湖南鸿冠集团原董事长石江泳等7人受审
2018-08-31 15:06:39
中国法院网讯 (严文郁 李礼) 8月29日至31日,湖南鸿冠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石江泳、副董事长杨建梅、副总裁胡光磊及财务工作人员周辉、叶世明、付庚永、黄义安等7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诈骗、信用卡诈骗、行贿一案在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6年鸿冠食品筹备起,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隐瞒鸿冠集团和鸿冠营销、美克尔酒店等关联公司年年亏损、巨额负债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等媒介大规模向社会公开宣传鸿冠集团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事实,骗取集资户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诱饵,以鸿冠集团或个人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为了有利于吸收更多的资金,石江泳、杨建梅还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资流程模式和奖励提成制度,在鸿冠集团财务部下设立资金部专门进行非法集资,并发展了被告人周辉、叶世明、黄义安、付庚永等20名集资中介人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在明知高额负债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进行集资,并在集资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挥霍。截至2015年9月29日,鸿冠集团名下累计筹集集资债权人资金1,177,727,900.00元(其中集资收入本金1,112,751,340.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金额724,782,051.00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249,549,836.75 元,尚未支付的资金本金余额452,945,849.00元,集资人数为2585人。
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在明知本人及其所控制的鸿冠集团等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归个人非法占有,共计金额116,980,000.00元(银行已追回10,049,078.27元),导致106,930,921.73元银行贷款至今无法归还。石江泳与其女婿被告人胡光磊还诈骗娄底市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费1,537,500.00元。被告人石江泳在明知本人及其所控制鸿冠集团等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向多家银行提供虚假资料申办多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2,433,406.90元,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在以鸿冠食品公司的名义申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分行市级储备油政策性贷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7.0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石江泳的刑事责任,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杨建梅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光磊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周辉、叶世明、付庚永、黄义安的刑事责任。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6年鸿冠食品筹备起,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隐瞒鸿冠集团和鸿冠营销、美克尔酒店等关联公司年年亏损、巨额负债的实际经营情况,通过电视、报纸、广告牌等媒介大规模向社会公开宣传鸿冠集团资产雄厚、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事实,骗取集资户的信任,以月息1.8分至6分不等的高利率为诱饵,以鸿冠集团或个人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大量非法集资。为了有利于吸收更多的资金,石江泳、杨建梅还于2011年4月制定了集资流程模式和奖励提成制度,在鸿冠集团财务部下设立资金部专门进行非法集资,并发展了被告人周辉、叶世明、黄义安、付庚永等20名集资中介人进行非法集资。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在明知高额负债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进行集资,并在集资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个人挥霍。截至2015年9月29日,鸿冠集团名下累计筹集集资债权人资金1,177,727,900.00元(其中集资收入本金1,112,751,340.00元),累计已归还集资金额724,782,051.00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249,549,836.75 元,尚未支付的资金本金余额452,945,849.00元,集资人数为2585人。
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在明知本人及其所控制的鸿冠集团等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做担保,诈骗银行贷款归个人非法占有,共计金额116,980,000.00元(银行已追回10,049,078.27元),导致106,930,921.73元银行贷款至今无法归还。石江泳与其女婿被告人胡光磊还诈骗娄底市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费1,537,500.00元。被告人石江泳在明知本人及其所控制鸿冠集团等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自2010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向多家银行提供虚假资料申办多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2,433,406.90元,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被告人石江泳、杨建梅在以鸿冠食品公司的名义申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娄底分行市级储备油政策性贷款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7.0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石江泳的刑事责任,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追究被告人杨建梅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光磊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周辉、叶世明、付庚永、黄义安的刑事责任。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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