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吸存案 涉案金额1.5亿
2018-08-31 08:37:40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李亮亮)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赖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因经营建材生意及投资房地产项目向小部分人员借款,2013年后开始加大项目投资,因自有资金不足,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便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融资。被告人赖某荣在宁都县梅江镇胜利中路“贵人鸟”专卖店二楼设立融资场所,以1.5%至2%不等月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集资参与人和被告人赖某荣商谈有关借款事项并达成借款协议后,将钱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人赖某荣,被告人赖某荣即出具借条或借款协议书给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赖某荣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给集资参与人。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赖某平受聘于被告人赖某荣,协助被告人赖某荣向社会融资,负责接待客户,介绍融资情况,在被告人赖某荣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代为出具借条、支付利息等工作。
截止2015年1月,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共向张某、邱某等271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达15509.6569万元。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将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房产项目,高速公路工程以及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被告人杨某京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借款较少,但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部分使用了被告人赖某荣吸纳的资金。最终,因资金断链而案发。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虽然已支付271名集资参与人利息2621.7712万元、归还本金3341.9893万元,仍造成258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9609.7637万元。另13名集资参与人本息已归还,未造成损失。
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分别于2016年4月6日、7日,经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赖某平则于2016年6月8日向宁都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赖某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公开向271名社会公众吸纳资金15509.6569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因经营建材生意及投资房地产项目向小部分人员借款,2013年后开始加大项目投资,因自有资金不足,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便以投资工程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融资。被告人赖某荣在宁都县梅江镇胜利中路“贵人鸟”专卖店二楼设立融资场所,以1.5%至2%不等月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集资参与人和被告人赖某荣商谈有关借款事项并达成借款协议后,将钱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给被告人赖某荣,被告人赖某荣即出具借条或借款协议书给集资参与人,被告人赖某荣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利息给集资参与人。2014年7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被告人赖某平受聘于被告人赖某荣,协助被告人赖某荣向社会融资,负责接待客户,介绍融资情况,在被告人赖某荣有明确指示的情况下代为出具借条、支付利息等工作。
截止2015年1月,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共向张某、邱某等271名集资参与人吸纳资金达15509.6569万元。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将所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房产项目,高速公路工程以及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等。被告人杨某京直接向集资参与人借款较少,但在投资经营过程中部分使用了被告人赖某荣吸纳的资金。最终,因资金断链而案发。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虽然已支付271名集资参与人利息2621.7712万元、归还本金3341.9893万元,仍造成258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9609.7637万元。另13名集资参与人本息已归还,未造成损失。
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分别于2016年4月6日、7日,经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赖某平则于2016年6月8日向宁都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荣、杨某京、赖某平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质,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公开向271名社会公众吸纳资金15509.6569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