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易 且行且惜
2018-08-20 16:22: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明敬
今天又调解了一桩离婚案件,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看着当事人在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我的内心带着案件顺利办结的少许轻松,但更多地是惋惜和沉重。
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育有一个女儿。这是一起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女方的父母也陪着过来了。在调解过程中,女方的父母一再嘱咐女儿要仔细考虑清楚,如果不想离婚的话,就不要再继续接受调解了。女方先是自己考虑了很久,然后迟疑地看了看男方,问:你的意见呢?还需要考虑吗?在得到男方坚决表示要离婚、不需要再考虑的回答后,女方也签了字,同意调解离婚。很明显,女方对婚姻解除还有顾虑,可能是还有感情,可能是为了孩子。而男方已经坚决地不想再继续婚姻关系了,为了离婚愿意净身出户。
有一句古话说得好,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我是非常认同这句话的。所以,在离婚案件不能调解和好的时候,我对于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是抗拒抵触的。尽管调解离婚可以快速结案,省了写判决书的麻烦,减轻了工作量,但我始终固执于自己的坚持:不轻易调解离婚,正如不轻易判决离婚一样。
结婚是结两姓之好,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不单单是男女爱情的结晶。婚姻关系的建立,就赋予了夫妻双方家庭责任与义务,夫妻应互相扶持,养老育幼。承载在夫妻感情之上的是家庭责任、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的,且不说感情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本身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任意性,单就仅以感情这一标准而解除带有责任、义务等附合身份性、社会性的婚姻关系,是否失之慎重?
诚然,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已广为普及的理念,但婚姻自由不应成为婚姻关系草率缔结、草率结束的避风港。笔者也遇到了好多这样的离婚案子,男女双方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要求离婚,有的还怀有身孕、甚至等不及到分娩生产就要求离婚。既然男女双方如此不愿意生活在一起,那当初在结婚的时候能否再慎重一点?再多考虑一些?
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我们的感情也变得世俗而多变。现代社会的人们一边高喊个性自由,另一边却是与之相应的自我认知尚未成熟,对婚姻、家庭、社会的认知,对责任、担当、道德的认知还停留在浅层次或者根本未曾认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更应该慎重,要在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之间找到妥当的平衡点,如此方能获得内心的安宁与平和,方能无愧于胸前那象征着正义的法徽,无愧于手中的法槌、人民的期待。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十几年,育有一个女儿。这是一起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女方的父母也陪着过来了。在调解过程中,女方的父母一再嘱咐女儿要仔细考虑清楚,如果不想离婚的话,就不要再继续接受调解了。女方先是自己考虑了很久,然后迟疑地看了看男方,问:你的意见呢?还需要考虑吗?在得到男方坚决表示要离婚、不需要再考虑的回答后,女方也签了字,同意调解离婚。很明显,女方对婚姻解除还有顾虑,可能是还有感情,可能是为了孩子。而男方已经坚决地不想再继续婚姻关系了,为了离婚愿意净身出户。
有一句古话说得好,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亲。我是非常认同这句话的。所以,在离婚案件不能调解和好的时候,我对于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是抗拒抵触的。尽管调解离婚可以快速结案,省了写判决书的麻烦,减轻了工作量,但我始终固执于自己的坚持:不轻易调解离婚,正如不轻易判决离婚一样。
结婚是结两姓之好,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不单单是男女爱情的结晶。婚姻关系的建立,就赋予了夫妻双方家庭责任与义务,夫妻应互相扶持,养老育幼。承载在夫妻感情之上的是家庭责任、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的,且不说感情破裂与否的判断标准本身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任意性,单就仅以感情这一标准而解除带有责任、义务等附合身份性、社会性的婚姻关系,是否失之慎重?
诚然,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现代社会已广为普及的理念,但婚姻自由不应成为婚姻关系草率缔结、草率结束的避风港。笔者也遇到了好多这样的离婚案子,男女双方以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要求离婚,有的还怀有身孕、甚至等不及到分娩生产就要求离婚。既然男女双方如此不愿意生活在一起,那当初在结婚的时候能否再慎重一点?再多考虑一些?
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我们的感情也变得世俗而多变。现代社会的人们一边高喊个性自由,另一边却是与之相应的自我认知尚未成熟,对婚姻、家庭、社会的认知,对责任、担当、道德的认知还停留在浅层次或者根本未曾认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就更应该慎重,要在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公序良俗之间找到妥当的平衡点,如此方能获得内心的安宁与平和,方能无愧于胸前那象征着正义的法徽,无愧于手中的法槌、人民的期待。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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