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审结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
2018-08-16 11:18:45
中国法院网讯 冯先生在OKCoin币行网上购买比特币,在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领取失败,经协调未果后,冯先生将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驳回了冯先生要求赔偿16万余元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海淀法院审结的首例因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争议案。
原告冯先生诉称,其在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OKCoin币行网上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Bitcoin),按照被告乐酷达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和8月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冯先生应获得38.748个比特币现金(Bitcoin Cash)。
而后,冯先生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领取比特现金失败后,冯先生曾多次与乐酷达公司进行沟通,但至今对方未给予其应得的比特币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乐酷币行网系乐酷达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OKCoin币行服务条款》明确了该网站服务用户的具体规则。乐酷达公司先后就比特币“分叉”发布了3个相关公告。其中,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称:“……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且逐步上线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的交易……”于2017年7月25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 Cash/比特现金)的处理方案公告》称:“OKCoin币行决定:1、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Bitcoin/比特币),我们将按拥有权提供给您等额的BCC,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您的账户。……”于2017年8月1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称:“OKCoin币行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1日20:20进行账户快照,并根据账户BTC权益进行核算……所有领取的BCC将直接打入您的OKEx现货账户中……”
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乐酷币行网注册了个人账户,自2017年1月12日起账户余额为38.7480比特币(BTC),至2017年11月27日,提现38.7480个比特币。但此后,冯先生无法通过OKCoin币行网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BCC)。
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乐酷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亦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当履行在公告中承诺的义务。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间,冯先生没有进行过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比特币38.7480个,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乐酷达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站内通告的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原告关于赔偿比特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上的分歧,比特币现金(BCC)在比特币(BTC)“分叉”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1日被“挖矿”生成,乐酷达公司的承诺即是这一公知事实在其站内服务上的必然反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应当自己承担相关风险。我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出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原告冯先生诉称,其在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OKCoin币行网上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Bitcoin),按照被告乐酷达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和8月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冯先生应获得38.748个比特币现金(Bitcoin Cash)。
而后,冯先生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领取比特现金失败后,冯先生曾多次与乐酷达公司进行沟通,但至今对方未给予其应得的比特币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乐酷币行网系乐酷达公司备案经营的网站,《OKCoin币行服务条款》明确了该网站服务用户的具体规则。乐酷达公司先后就比特币“分叉”发布了3个相关公告。其中,于2017年7月18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分叉处理方案的公告》称:“……如果比特币分裂为一种或多种比特币,OKCoin币行将会把分裂出来的各种比特币按拥有权提供给所有客户,并且逐步上线所有新种类的比特币的交易……”于2017年7月25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和BCC(Bitcoin Cash/比特现金)的处理方案公告》称:“OKCoin币行决定:1、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Bitcoin/比特币),我们将按拥有权提供给您等额的BCC,我们会在适当的时间点发放到您的账户。……”于2017年8月1日发布《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及领取公告》称:“OKCoin币行将于北京时间2017年8月1日20:20进行账户快照,并根据账户BTC权益进行核算……所有领取的BCC将直接打入您的OKEx现货账户中……”
冯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在乐酷币行网注册了个人账户,自2017年1月12日起账户余额为38.7480比特币(BTC),至2017年11月27日,提现38.7480个比特币。但此后,冯先生无法通过OKCoin币行网账户领取相应的比特币现金(BCC)。
法院审理后认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乐酷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亦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当履行在公告中承诺的义务。在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之间,冯先生没有进行过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比特币38.7480个,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如您账户内持有BTC”的条件,乐酷达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站内通告的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原告关于赔偿比特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现金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上的分歧,比特币现金(BCC)在比特币(BTC)“分叉”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1日被“挖矿”生成,乐酷达公司的承诺即是这一公知事实在其站内服务上的必然反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应当自己承担相关风险。我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出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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