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欲夺孩子抚养权 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018-08-15 09:22:43
中国法院网讯 (陶红红)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于2006年3月领证结婚,数月后爱情结晶就降生了,一家三口幸福美满。五年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由被告王某抚养成年。现在,张某认为由自己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她的成长,遂向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近日,因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芦溪县人民法院驳回。
公开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收入证明、工作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有较好的经济条件。但原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经济拮据,而且他们年满十岁的女儿当庭表示自愿与被告生活。
法院认为,是否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公开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交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收入证明、工作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有较好的经济条件。但原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经济拮据,而且他们年满十岁的女儿当庭表示自愿与被告生活。
法院认为,是否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且原告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子女由被告抚养,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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