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三年发现非其亲生 索赔抚养费获法院支持
2018-10-18 09:51:09
中国法院网讯 (夏江霞) 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男子李某养儿近三年后发现儿子非其亲生,遂将儿子生母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刘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25 600元。
2015年,李某与刘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长沙市租房同居。同年10月27日,刘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俊(姓随李某继父),小孩出生期间花费10 000余元,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李某为林某俊的父亲。2015年12月起,刘某丢下小孩外出,李某与自己母亲承担了抚养林某俊的全部义务。2018年初,因林某俊上幼儿园需要户籍登记信息,刘某不愿其子随其上户,原、被告因未领取结婚证致使林某俊随李某上户需要李某出具与林某俊系亲子关系的证明,李某与林某俊进行DNA鉴定才得知林某俊非其亲生儿子。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林某俊不存在亲子关系,林某俊由刘某抚养,并要求刘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80 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可以确认林某俊与原告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林某俊,没有法定的义务,被告刘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具有抚养其子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李某垫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因李某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每月800元,自2015年12月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共计32个月,应付25 600元。
由此,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林某俊不存在亲子关系;林某俊由刘某抚养;刘某返还李某为林某俊支付的抚养费25 600元。
2015年,李某与刘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长沙市租房同居。同年10月27日,刘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林某俊(姓随李某继父),小孩出生期间花费10 000余元,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李某为林某俊的父亲。2015年12月起,刘某丢下小孩外出,李某与自己母亲承担了抚养林某俊的全部义务。2018年初,因林某俊上幼儿园需要户籍登记信息,刘某不愿其子随其上户,原、被告因未领取结婚证致使林某俊随李某上户需要李某出具与林某俊系亲子关系的证明,李某与林某俊进行DNA鉴定才得知林某俊非其亲生儿子。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林某俊不存在亲子关系,林某俊由刘某抚养,并要求刘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80 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可以确认林某俊与原告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李某抚养没有血缘关系的小孩林某俊,没有法定的义务,被告刘某作为小孩的母亲具有抚养其子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李某垫付的抚养费应予返还。至于返还的金额,因李某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每月800元,自2015年12月起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共计32个月,应付25 600元。
由此,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林某俊不存在亲子关系;林某俊由刘某抚养;刘某返还李某为林某俊支付的抚养费25 600元。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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