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主动离职 挂靠其他公司只为生育津贴
2018-08-06 11:21:32
中国法院网讯 (姜楠) 王某怀孕后因身体无法适应离职,社保随即转入其他公司,后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29日,王某入职某咨询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2017年6月16日,王某以怀孕近6个月需回家调养身体,以不能继续工作为由离职,2017年9月26日,王某生育一女。某咨询公司为王某正常缴纳了2017年2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于2018年2月为王某补缴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王某挂靠案外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缴纳了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王某自行负担挂靠期间所有社会保险费用。王某以试用期内某咨询公司未正常为其缴纳,致使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于2017年6月自某咨询公司处离职,并于同年9月生育,即王某生育前后与某咨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咨询公司无安排王某产假、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则上应由其安排王某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但王某自认系挂靠该公司代缴社保,双方并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故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亦无安排王某产假、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综上,王某不具备享受产假的条件,亦不享受产假工资,其要求某咨询公司支付生育津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个人挂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案即是如此,王某自述挂靠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目的为满足缴费期限限制进而领取生育津贴,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王某挂靠该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系以合法形式掩盖申领生育津贴的不正当目的,势必将对生育保险费用征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等正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生育保险保障制度的有序、良性运行,故即使某咨询公司依法为王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亦不应在生育保险基金处领取生育津贴。
2016年11月29日,王某入职某咨询公司,约定试用期2个月,2017年6月16日,王某以怀孕近6个月需回家调养身体,以不能继续工作为由离职,2017年9月26日,王某生育一女。某咨询公司为王某正常缴纳了2017年2月至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于2018年2月为王某补缴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社会保险。王某挂靠案外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缴纳了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王某自行负担挂靠期间所有社会保险费用。王某以试用期内某咨询公司未正常为其缴纳,致使其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某于2017年6月自某咨询公司处离职,并于同年9月生育,即王某生育前后与某咨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咨询公司无安排王某产假、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王某缴纳了2017年7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则上应由其安排王某产假并支付产假工资,但王某自认系挂靠该公司代缴社保,双方并未实际建立劳动关系,故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亦无安排王某产假、支付产假工资的法定义务。综上,王某不具备享受产假的条件,亦不享受产假工资,其要求某咨询公司支付生育津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个人挂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案即是如此,王某自述挂靠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目的为满足缴费期限限制进而领取生育津贴,某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王某挂靠该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系以合法形式掩盖申领生育津贴的不正当目的,势必将对生育保险费用征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等正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危害生育保险保障制度的有序、良性运行,故即使某咨询公司依法为王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亦不应在生育保险基金处领取生育津贴。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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