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房门”而封闭了“心门”
2018-07-17 09:0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华兵
  “刘法官,谢谢你,要不是你这方法,也许我们是把房门的问题解决了,可是那扇友谊之门,相邻之门却被永远的关上了”两位年轻的小伙子紧紧的拉着刘法官的手说道。

  “不用谢,其实还是要谢谢你们的各自的谅解,让我这个案件能这样完美的执行完毕。”刘法官也开心的说道。

  上述这两位小伙子是刘法官手上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小侯和被执行人小王。案件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小侯和小王先后买了同一个小区同一栋同一层相邻的两间商品房,按理说以后可是邻居了,然而这问题也就出现在这相邻这两个字上。小侯先买,并且很早就装修并且住进去了。开始的时候都好好的。可是等小王买后也装修住进去以后,矛盾就发生了。那就是每次两家一起开门的时候,两扇门总会碰到一起,这给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小侯就怪小王,是他将门改动了,移到了更靠近小侯家这边,才导致事情发生的。然后小王感觉非常冤枉,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动过门,原来买来是什么样,装修后还是什么样。后来经调查才发现,确实是小王的门改动了,移到了更靠近小侯家,才导致事情的发生,不过罪魁祸首不是小王而是开发商。三方协商未果,小侯将小王与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后法院判决,小王两个月内将入户门位置更改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平面图中标示的入户门位置,更改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案件生效后,执行案件分到刘法官手上执行。

  刘法官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小侯和小王。小侯坚持要小王按判决执行,然而小王却表示希望刘法官能考虑一下他家的实际情况。第一,这个更改不是小王的意思,说句实在话,他也算是受害方;第二,小王家现在已经装修完毕,整体风格都已经确定下来了,如果现在执意要按判决执行,一是工程量大,浪费极大(虽然改门的费用是开发商承担,但是房间里的很多装修都要拆掉),二是这样一改,整体风格全部变了,变得非常怪异。了解情况后,刘法官马上走访小侯和小王家,发现小侯和小王所说的情况属实。

  在回来的路上,刘法官的脑海里一直在想个合适的方法来解决这个纠纷。在刘法官想来,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要做到双方心服口服,并且还要不让这相邻的两家变成仇人却很复杂。回到办公室,刘法官顺手一推将办公室门打开(刘法官办公室的门是向内打开的),忽然,刘法官好像触动了什么,但是一时又想不起是什么。于是刘法官站在办公室门前,一只手拿着门不停的推来推去,突然脑洞一开,这不正是解决这个案子的关键吗。只要将小王家的门改成向内开,那一切就迎刃而解了。小侯家以后开门再也不会跟小王家相撞了,小王家也不用为那些装修苦恼了。于是刘法官立马分别打电话给小侯和小王,将这个想法告知了他们,并且跟小侯说,这样虽然小王家的门比买卖合同中的设计更加靠近了一些影响了一些美观,但是实际没有什么影响,可以预算一下改门要多少费用,让开发商将这笔费用直接给小侯,另外再叫小王赔偿一些费用给他,另外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没必要为了一些不是特别紧要的事情而搞成仇人,搞的生死不相往来,然后在跟小王说,虽然门不是自己改的,但是确实是侵害了小侯的权益,这个有法院的判决书为证,现在为了保持你的整体风格,赔偿一点费用给小侯也正常的。如果真的按判决书执行,那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工程量,并且确实是要浪费很多,整体风格也受影响。小侯和小王考虑了一下后,觉得这个主意很好,于是就发生了上面这幕。(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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