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团购房指标有风险 买方诉返还定金被驳回
2018-07-12 10:45:28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卢伟峰) 房价居高不下,也催生了各种纠纷。原告付某欲向被告李某购买团购房指标,但在支付定金后,被告却对其置之不理,导致该指标房的正式购房合同未签订,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便将其诉诸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地块的团购房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付某,该指标房的正式购房合同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须签订完成,转让费人民币玖万元整。原告于当日交付了20000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在合同上载明:“今收到付某某地块130平米指标费定金贰万圆整。收款人:李某”。2017年5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付某又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合同》,约定将指标转让费改为102000元,并由被告李某出具了一份定金收据,载明相关情况。原告称因被告未按约与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约定李某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付某,由付某向李某支付指标转让费用,故该案中双方买卖的标的系购房指标而非房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在收受了转让指标定金后,未依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原告。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房屋指标转让合同,且原告支付了转让定金,对于李某名下是否有购房指标以及李某是否依约和付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付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地块的团购房的购房指标转让给付某,该指标房的正式购房合同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须签订完成,转让费人民币玖万元整。原告于当日交付了20000万元定金给被告,被告在合同上载明:“今收到付某某地块130平米指标费定金贰万圆整。收款人:李某”。2017年5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付某又签订了一份《购房补充合同》,约定将指标转让费改为102000元,并由被告李某出具了一份定金收据,载明相关情况。原告称因被告未按约与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约定李某将购房指标转让给付某,由付某向李某支付指标转让费用,故该案中双方买卖的标的系购房指标而非房屋。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在收受了转让指标定金后,未依约定将购房指标转让给原告。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签订了房屋指标转让合同,且原告支付了转让定金,对于李某名下是否有购房指标以及李某是否依约和付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另行起诉。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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