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人拒不“过户” 法院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
2018-06-22 15:02:56
中国法院网讯 (郑姝) 在进行二手车交易时,机动车买卖双方均负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任何一方拒绝履行该义务,都可能会给对方带来损失。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江某购买原告方某的货车后拒不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法院限其在判决生效30日内履行转移登记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原告方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二手车辆交易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江某以195000元购买原告的重型自卸货车,江某应在六个月内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江某没有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向方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但是六个月到期之后,虽经方某多次催促,江某一直不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18年2月14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江某必须将所购货车转移登记到方某名下,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押在原告处,协议同意在2018年3月10日后,原告有权注销一切手续。
临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车辆给被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付清车款的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在原告一再催促被告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仍久拖不办,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经法院与原告磋商调查,原告方同意将违约金下调至35000元。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原告方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二手车辆交易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江某以195000元购买原告的重型自卸货车,江某应在六个月内办理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江某没有及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向方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但是六个月到期之后,虽经方某多次催促,江某一直不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2018年2月14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江某必须将所购货车转移登记到方某名下,并将车辆登记证书押在原告处,协议同意在2018年3月10日后,原告有权注销一切手续。
临湘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二手车交易协议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车辆给被告,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在付清车款的同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在原告一再催促被告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仍久拖不办,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所签协议第八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但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违约金过高,经法院与原告磋商调查,原告方同意将违约金下调至35000元。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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