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
2018-06-27 10:28:25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刘旭华)  交房后,开发商迟迟不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无奈之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原告江某诉被告进贤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进贤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江某办理房产证,并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14949.23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金额348 331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后36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逾期未办理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首付款108 331元,余款24万元由银行按揭支付给了被告。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办证费用31 212元。合同订立以后,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因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后360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因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清购房款348 331元,被告亦应在交房后为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被告进贤县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进贤某房地产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违约金以348 331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日始按年利率6%算至已办好房屋产权证为止。综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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