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三年
2018-06-19 10:27:39
中国法院网讯 (廖安生 李飙) 宁都一男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共计人民币351万元。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76.917万元并发还遭受实际损失的各集资参与人。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和其前妻姜某(另案处理)在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翠盈家苑租店面经营“长和茶业”和“长和投资”店。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被告人李某以需要资金做生意为由,以支付1.8至5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和广告牌宣传方式,以其本人或其与姜某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向集资参与人谢某1、谢某2等17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351万元。期间,归还本金109万元,支付利息66.843万元(含利转本)。被告人李某将所融资金用于出借、购房、购车、炒期货等。2015年8月份开始,资金链条断裂,被告人李某无法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共造成1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76.9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通过宣传,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参与人17名)吸纳资金351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和其前妻姜某(另案处理)在宁都县梅江镇凌云大道翠盈家苑租店面经营“长和茶业”和“长和投资”店。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被告人李某以需要资金做生意为由,以支付1.8至5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和广告牌宣传方式,以其本人或其与姜某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向集资参与人谢某1、谢某2等17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351万元。期间,归还本金109万元,支付利息66.843万元(含利转本)。被告人李某将所融资金用于出借、购房、购车、炒期货等。2015年8月份开始,资金链条断裂,被告人李某无法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共造成16名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76.9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支付高利息相引诱,通过宣传,公开向社会公众(集资参与人17名)吸纳资金351万元,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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