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广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5万元获刑
2014-11-26 11:23:03
中国法院网讯 (周军) 江西弋阳一男子叶某以其经营的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推广无污染能源项目为由,非法收取他人液化气押金64.5万元。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雨进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2011年下半年雨进公司的监事及实际经营管理者叶某,在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路某不知道,以及没有经过弋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单以雨进公司的名义向弋阳县境内公开宣传无污染能源推广项目。雨进公司承诺:签订协议的用户在交纳3000元押金后,在三年内每年免费享受由雨进公司提供的八瓶液化气,三年期满雨进公司将无息退还押金。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份,雨进公司与被害人缪某、童某等人共签订了215份协议,共收取了64.5万元押金。案发前,被告人叶某并没有将这64.5万元押金退还给被害人。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戴某、邢某等30人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叶某家属向余某、陈某等部分被害人退还了部分押金,共计1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叶某作为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及实际经营管理理者,以雨进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已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雨进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3日。2011年下半年雨进公司的监事及实际经营管理者叶某,在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路某不知道,以及没有经过弋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单以雨进公司的名义向弋阳县境内公开宣传无污染能源推广项目。雨进公司承诺:签订协议的用户在交纳3000元押金后,在三年内每年免费享受由雨进公司提供的八瓶液化气,三年期满雨进公司将无息退还押金。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份,雨进公司与被害人缪某、童某等人共签订了215份协议,共收取了64.5万元押金。案发前,被告人叶某并没有将这64.5万元押金退还给被害人。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叶某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戴某、邢某等30人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被告人叶某家属向余某、陈某等部分被害人退还了部分押金,共计1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叶某作为弋阳县雨进燃气燃具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及实际经营管理理者,以雨进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已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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