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与秋其代序,分与离相交替
2018-06-13 15:37: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宏伟
近日,陇西县法院福星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有智力障碍情形的离婚案件。当承办人拿起案卷看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名字时,去年发生的一幕又慢慢呈现在眼前。
这已是原告王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承办人记得去年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时,原告是在父亲陪伴下到法庭的,当时的原告看起来神情有些呆滞,几乎不说话。父亲向承办人介绍了具体情况,原告王某某因小时生病药物过敏,致使其智力受损,只上了几年学就辍学了,长大后智力明显低于常人,但一直没有作智力障碍残疾鉴定。后经人介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因原告智力有困难,与被告家人时常发生矛盾,原告经常跑回娘家。近期又回到娘家,发现原告已怀孕数月,因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坚决再不回去,原告父亲多次向被告朱某某带话,让其领回,但被告朱某某及家人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第一次受理后,法庭通过电话多次传唤被告朱某某,但朱某某一直不予配合。因案件比较特殊,承办人决定亲自去被告家走访一趟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那是个秋风萧瑟的早晨,福星法庭辖区已经是秋气逼人,草木摇落而变衰,公路两边的树上的黄叶随风乱舞。从法庭出发驱车将近一个小时来到被告家,在被告家门口看见一个四五岁左右的小女孩在玩耍,一条腿还不能完全直立行走,两只眼睛直溜溜地好奇地看着我们。被告朱某某不在,只是他父母在家,我们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被告父母对我们大倒苦水,说自从原告王某某与朱某某结婚后,因王某某智力有问题,平时不能干农活家务活,生的第一个女儿也有先天疾病,现在已经五岁多了,智力也有问题,一条腿不能完全直立行走,全家人为给孩子看病经常借债,家中生活贫困不堪。即使这样,原告王某某还是经常往娘家跑,将全家折腾得不得安宁。在耐心听完被告父母的倾诉后,承办人耐心向他们解释相关规定,并反复向他们叮咛一定会妥善处理此案。临走时,看到院中瞪着一双大眼睛的不能完全行走的小女孩,看着这个贫困不堪的家庭,承办人心中感到一种莫名的沉重。
第一次开庭时,承办人终于见到了被告朱某某,这是一个三十出头身形黑瘦的农村青年,满脸劳苦之色,只是一双眼睛与那个残疾的小女孩极为相似。开庭时,原告王某某还是基本不说话,只是审判员问她是否要与被告离婚时点点头,其余不再表达。原告父亲还是当初的意见,现在王某某已怀孕在身,让朱某某尽快领回去,不然就尽快离婚,总不能让王某某将孩子生在娘家。被告朱某某与其父母的说法几乎一致,就是不同意离婚,但是说了王某某的一大堆不是,向王某某及父亲提了许多要求,主要是要求王某某保证,今后不能再无故跑回娘家,但王某某一言不发,王某某的父亲表示,王某某因智力问题,她的行为自己无法保证。就这样双方看似没有多大分歧但却一直坚持各自的意见,一直到庭审结束。笔录签字后,承办人再次将被告留下,给其做思想工作,让其想办法把妻子领回去,但朱某某只是很勉强的点了点头。等了数天后没有任何消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
现在已经过去了多半年的时间,又到了一年中一片花飞减却春、风飘万点正愁人的暮春时节,王某某又重新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承办人向原告父亲了解到,第一次判决后朱某某一直没有来叫回原告,原告也不愿回被告家,无奈,王某某做了引产手术。现在王某某一直待在娘家,所以只能起诉要求离婚。承办人及时电话联系被告朱某某后,组织庭前调解,朱某某初始还是不同意离婚,但这次再没有提过多的条件,只是希望王某某能够回去。在征求王某某意见时,王某某一直摇头坚决不回去。沉默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朱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俩个孩子必须由其抚养,接着又提了一大推债务问题。因双方对离婚这一焦点问题已没有分歧,其余对孩子抚养问题、债务问题,主要是针对王某某智力问题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分别向被告朱某某及原告父亲作相关工作。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2)…(3)…(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原告存在智力问题,如果孩子随其生活,显然不利于其成长。在承办人不厌其烦,反复做思想工作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俩个孩子由被告朱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朱某某负担;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朱某某经济帮助10000元。”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承办人的心情并没有因此轻松,眼前不时浮现出王某某、朱某某以及那个小女孩的身影,想起王某某两次起诉离婚时都是春恨秋悲的季节,脑海中突然想起屈原的一句诗:“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从秋到春,日月交替,时光也未能挽救回王某某与朱某某的这桩婚姻。幸福的家庭十有八九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贫贱夫妻百事哀。如果仅仅是贫困、疾病,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同心协力,在政府社会的帮扶下,命运还是会改变的。但本案中的王、朱二人显然并不能够共同面对风雨,他们俩的婚姻之舟还是未能驶向终点,最终双方还是劳燕分飞。理想的配偶,幸福的婚姻,这些大多是可遇而不可求之事,他们的这桩婚姻无疑是令人遗憾的。在人生的长河中,王某某与朱某某今后的路还很长,他们需要面对的困难还将会很多,我们衷心希望他们走好今后各自的人生路,也衷心祝福那个小女孩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单位: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这已是原告王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承办人记得去年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时,原告是在父亲陪伴下到法庭的,当时的原告看起来神情有些呆滞,几乎不说话。父亲向承办人介绍了具体情况,原告王某某因小时生病药物过敏,致使其智力受损,只上了几年学就辍学了,长大后智力明显低于常人,但一直没有作智力障碍残疾鉴定。后经人介绍,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因原告智力有困难,与被告家人时常发生矛盾,原告经常跑回娘家。近期又回到娘家,发现原告已怀孕数月,因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坚决再不回去,原告父亲多次向被告朱某某带话,让其领回,但被告朱某某及家人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原告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第一次受理后,法庭通过电话多次传唤被告朱某某,但朱某某一直不予配合。因案件比较特殊,承办人决定亲自去被告家走访一趟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那是个秋风萧瑟的早晨,福星法庭辖区已经是秋气逼人,草木摇落而变衰,公路两边的树上的黄叶随风乱舞。从法庭出发驱车将近一个小时来到被告家,在被告家门口看见一个四五岁左右的小女孩在玩耍,一条腿还不能完全直立行走,两只眼睛直溜溜地好奇地看着我们。被告朱某某不在,只是他父母在家,我们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被告父母对我们大倒苦水,说自从原告王某某与朱某某结婚后,因王某某智力有问题,平时不能干农活家务活,生的第一个女儿也有先天疾病,现在已经五岁多了,智力也有问题,一条腿不能完全直立行走,全家人为给孩子看病经常借债,家中生活贫困不堪。即使这样,原告王某某还是经常往娘家跑,将全家折腾得不得安宁。在耐心听完被告父母的倾诉后,承办人耐心向他们解释相关规定,并反复向他们叮咛一定会妥善处理此案。临走时,看到院中瞪着一双大眼睛的不能完全行走的小女孩,看着这个贫困不堪的家庭,承办人心中感到一种莫名的沉重。
第一次开庭时,承办人终于见到了被告朱某某,这是一个三十出头身形黑瘦的农村青年,满脸劳苦之色,只是一双眼睛与那个残疾的小女孩极为相似。开庭时,原告王某某还是基本不说话,只是审判员问她是否要与被告离婚时点点头,其余不再表达。原告父亲还是当初的意见,现在王某某已怀孕在身,让朱某某尽快领回去,不然就尽快离婚,总不能让王某某将孩子生在娘家。被告朱某某与其父母的说法几乎一致,就是不同意离婚,但是说了王某某的一大堆不是,向王某某及父亲提了许多要求,主要是要求王某某保证,今后不能再无故跑回娘家,但王某某一言不发,王某某的父亲表示,王某某因智力问题,她的行为自己无法保证。就这样双方看似没有多大分歧但却一直坚持各自的意见,一直到庭审结束。笔录签字后,承办人再次将被告留下,给其做思想工作,让其想办法把妻子领回去,但朱某某只是很勉强的点了点头。等了数天后没有任何消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
现在已经过去了多半年的时间,又到了一年中一片花飞减却春、风飘万点正愁人的暮春时节,王某某又重新起诉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承办人向原告父亲了解到,第一次判决后朱某某一直没有来叫回原告,原告也不愿回被告家,无奈,王某某做了引产手术。现在王某某一直待在娘家,所以只能起诉要求离婚。承办人及时电话联系被告朱某某后,组织庭前调解,朱某某初始还是不同意离婚,但这次再没有提过多的条件,只是希望王某某能够回去。在征求王某某意见时,王某某一直摇头坚决不回去。沉默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朱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俩个孩子必须由其抚养,接着又提了一大推债务问题。因双方对离婚这一焦点问题已没有分歧,其余对孩子抚养问题、债务问题,主要是针对王某某智力问题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分别向被告朱某某及原告父亲作相关工作。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2)…(3)…(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原告存在智力问题,如果孩子随其生活,显然不利于其成长。在承办人不厌其烦,反复做思想工作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俩个孩子由被告朱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朱某某负担;原告王某某支付被告朱某某经济帮助10000元。”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承办人的心情并没有因此轻松,眼前不时浮现出王某某、朱某某以及那个小女孩的身影,想起王某某两次起诉离婚时都是春恨秋悲的季节,脑海中突然想起屈原的一句诗:“日月忽其不淹兮,春与秋其代序。”从秋到春,日月交替,时光也未能挽救回王某某与朱某某的这桩婚姻。幸福的家庭十有八九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则各有各的不幸,贫贱夫妻百事哀。如果仅仅是贫困、疾病,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夫妻双方如果能够同心协力,在政府社会的帮扶下,命运还是会改变的。但本案中的王、朱二人显然并不能够共同面对风雨,他们俩的婚姻之舟还是未能驶向终点,最终双方还是劳燕分飞。理想的配偶,幸福的婚姻,这些大多是可遇而不可求之事,他们的这桩婚姻无疑是令人遗憾的。在人生的长河中,王某某与朱某某今后的路还很长,他们需要面对的困难还将会很多,我们衷心希望他们走好今后各自的人生路,也衷心祝福那个小女孩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作者单位: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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