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助友“跑路”以窝藏罪被判拘役四个月
2018-05-31 16:32:04
中国法院网讯 男子刘某明知好友有犯罪行为,仍帮助朋友逃匿以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5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窝藏罪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
2015年12月8日晚,苏某某(已判刑)在潘集区某宾馆一房间内强行与一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并最终导致该女子坠楼身亡。案发后,刘某在明知苏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及被害人被性侵女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将苏某某从潘集区带至田家庵区,并用苏某某的银行卡于9日凌晨4点11分许从ATM机取款13700元用于逃匿,随后二人将车丢弃在淮南火车站附近,乘出租车逃至合肥,由于害怕被抓获,二人在合肥市又分头藏匿。
2016年11月28日,苏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刘某于2016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苏某某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逃匿,妨害司法机关活动,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2月8日晚,苏某某(已判刑)在潘集区某宾馆一房间内强行与一女子发生了性关系,并最终导致该女子坠楼身亡。案发后,刘某在明知苏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及被害人被性侵女子死亡的情况下,仍然驾车将苏某某从潘集区带至田家庵区,并用苏某某的银行卡于9日凌晨4点11分许从ATM机取款13700元用于逃匿,随后二人将车丢弃在淮南火车站附近,乘出租车逃至合肥,由于害怕被抓获,二人在合肥市又分头藏匿。
2016年11月28日,苏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刘某于2016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苏某某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逃匿,妨害司法机关活动,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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