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毁林建房 法院判夫妻两人停止侵害
2018-05-11 16:26:56
中国法院网讯 (罗文小) 在他人的林地上毁林建房,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拆除建筑物及恢复原状未果。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皮某生、聂某明停止对原告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某苗圃的665.86平方米林地的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所建房屋基础工程,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2004年,聂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新干县林业局森林苗圃1122.3亩农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权。2012年12月,聂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林权转让给原告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25日,原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4月26日,原告办理了林权证。2016年10月,两被告将原告上述林地中位于林权证第5地块中的部分杉树和湿地松砍掉,进行土地平整,并进行了房屋的基础工程建设。2016年10月12日,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制作了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宗地图、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宗地红线与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界址线套合图、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界址线现状图。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宗地红线与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界址线套合图注: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共9973.74平方米,合14.96亩;皮某祖、皮某生共占用原告土地面积为8392.63平方米;其中皮某祖已占建房屋土地面积为713.5平方米,已占建水塘土地面积为880.96平方米;皮某生已占建房屋土地面积为665.86平方米。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建房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信效力,原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林权证,依法可推定其为案涉土地和林木的权利人。土地宗地图、套合图、界址线现状图系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制作,并经新干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属于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作的文书,法院予以采信。两被告在原告的林地上毁林建房,属于通过非法侵占的手段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为,故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侵占原告林地面积和范围按照套合图确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4年,聂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新干县林业局森林苗圃1122.3亩农用地的使用权和林权。2012年12月,聂某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林权转让给原告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25日,原告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4月26日,原告办理了林权证。2016年10月,两被告将原告上述林地中位于林权证第5地块中的部分杉树和湿地松砍掉,进行土地平整,并进行了房屋的基础工程建设。2016年10月12日,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制作了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土地宗地图、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宗地红线与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界址线套合图、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界址线现状图。新干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宗地红线与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界址线套合图注:皮某祖、皮某生所占土地共9973.74平方米,合14.96亩;皮某祖、皮某生共占用原告土地面积为8392.63平方米;其中皮某祖已占建房屋土地面积为713.5平方米,已占建水塘土地面积为880.96平方米;皮某生已占建房屋土地面积为665.86平方米。
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均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建房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信效力,原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林权证,依法可推定其为案涉土地和林木的权利人。土地宗地图、套合图、界址线现状图系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制作,并经新干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属于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制作的文书,法院予以采信。两被告在原告的林地上毁林建房,属于通过非法侵占的手段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为,故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侵占原告林地面积和范围按照套合图确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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