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调解中的诚心和耐心
2018-05-07 15:58: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忠平
  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以民事纠纷为主,尤以离婚纠纷为最多。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当前国家司法系统也提倡大调解原则,于是,调解成了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离婚纠纷的主要方式。实践也证明调解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很好的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但有个别法官对调解的认识还是不够,工作实践中也只是走过场,不能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

  就离婚纠纷中的调解,本人粗浅地认为有两点法官必须做到,一是诚心,二是耐心。

  首先,诚心即诚挚之心,要求诚恳、真挚。设身处地地为纠纷当事人着想,为他们解决纠纷的态度要真诚。当事人诉诸法院,往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心情肯定好不了,他们来到法院,就是抱着最后的希望,希望法官能真心诚意地为他们解决纠纷。所以我们在解决离婚纠纷的过程中,诚心是第一位的。有了诚心,法官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赖,其工作效率也就能大大提高。其实两个人离婚,对大人的影响比起对孩子来说,那要小很多。离婚最受伤害的还是孩子。孩子从小要在一个残缺不全的家庭中长大,对其心智的成长将是巨大的不利。就拿去年我审理的小霞诉王平离婚一案来说,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一个坚决要离,一个又坚决不离。我当时是真的为他们两人、为他们的家庭、为他们的孩子着想,就把我的理解说给原告、被告及原告的父亲——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他们被我的诚心打动,说愿意为孩子考虑,能不离就不离。尤其是被告王平,刚开始时极不配合,对我们都有抵触情绪,经过我的劝导,情绪稳定了下来,态度也缓和了。开始时索要2万元抚养费,主动减少到5000元。还主动地跟原告协商,力求把纠纷能解决的令双方都满意。最后,虽然原、被告没有和好,依然是调解离婚了,但我从中发现,诚心在离婚纠纷调解中是那么的重要。它就像一块海绵,可以将当事人的不满、怨气统统的吸食掉。从而定纷止争,化解矛盾。

  其次,耐心就是耐烦之心。要求忍耐、不厌其烦。基层法庭的民事纠纷中有好多当事人来自农村,不知字,没文化,更谈不上有多少法律知识。他们往往对法官说的话充耳不闻,而在那里不厌其烦地诉说自己的理由。有些法律程序性问题,法官给他们说好几遍,他们仍然不能理解。尤其是在调解的过程中,给当事人好话说了一大堆,不停地解释,不断的权衡,给他们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告诉他们法律并非他们想的那样,可他们就是听不进去,仍然我行我素,甚至还对法官产生怀疑。多数法官这时候就会不耐烦,虽说是一片诚心,可当事人却当成了驴肝肺,觉得很亏。其实,这时候最需要的就是耐心。只要一点点,再忍耐一点点,很多时候,我们就能圆满的解决纠纷。但就是这一点点的忍耐,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当然,有时候我们会遇到那种“死脑筋”、 “一根筋”。这时候,我们大可不去忍耐,还有,耐心一定是在法定的程序范围内,不能对其无限制的忍耐。例如2012年我办理的小花诉李强离婚一案,原告和被告都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各不相让。法官给双方做足了工作,调解好几次还是无效,调解达不成协议,进入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又一次主持调解,本来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却意外的调解成功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被告第二天就履行了协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案件审理终结,纠纷圆满解决。这就是耐心的作用,如果此案没有这最后一次的调解,可能到现在还在申请执行,纠纷还在继续。所以,民事纠纷的调解,尤其是离婚纠纷的调解中耐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综上,诚心和耐心在离婚纠纷调解中是如此不可或缺。作为基层司法工作者,作为审判第一线的基层法官,我们都必须做到,缺一不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作者单位: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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