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鉴定人出庭作证促公正提公信
2018-04-13 10:05:31
中国法院网讯 (李慧) 4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一位特殊的“嘉宾”——鉴定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以及法庭的质询,并为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客观真实的阐述。
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州区金新街道花家渡村时,被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阻拦,顾某下车后,张某指责顾某使用远光灯,顾某矢口否认,二人言语不和遂扭打在一起,顾某击打张某面部等躯体,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眼部挫伤、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对张某鼻骨骨折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法庭遂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庭审中,鉴定人陈法医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充分阐述了得出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查明事实,为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据通州法院刑庭庭长李振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以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并不多见,但今后通州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逐渐将此做法常态化,以促进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公正、提升公信。”
2016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顾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州区金新街道花家渡村时,被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阻拦,顾某下车后,张某指责顾某使用远光灯,顾某矢口否认,二人言语不和遂扭打在一起,顾某击打张某面部等躯体,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眼部挫伤、右手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对张某鼻骨骨折的伤情鉴定提出异议,法庭遂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以便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庭审中,鉴定人陈法医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充分阐述了得出该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鉴定人出庭作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查明事实,为当事人解疑释惑,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据通州法院刑庭庭长李振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以往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并不多见,但今后通州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逐渐将此做法常态化,以促进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公正、提升公信。”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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