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法院新民诉法施行后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
2013-04-10 14:3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汪书琦
  日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鉴定人作为重要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这是新民诉法开始实施后,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鉴定人出庭的民事案件。

  2012年7月,被告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停车下客时与骑自行车同向而行的原告冷某相挂。被告谢某所驾车辆归被告重庆某公司璧山分公司所有,该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某公司。

  去年9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谢某的伤残等级以及续医费进行鉴定。2012年11月12日,鉴定意见为“谢某属于九级伤残”,同时意见书还对谢某的续医费给出了评估意见。

  后在庭审中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

  依据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应法院的要求,庭审期间,司法鉴定人郑某与叶某某出庭作证。

  庭审中,法官对鉴定人的身份信息、鉴定资格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后。法官及双方代理人对司法鉴定人主要是鉴定结论中的相关专业问题。就鉴定程序、方法、过程和鉴定依据的标准对鉴定人进行了询问。鉴定人用通俗的言语并结合幻灯片的演示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问题做了详尽的回答。鉴定人出庭制度消除了被告方对鉴定意见的疑惑,表示对伤残等级予以认可。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最为常见的是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是特定领域的专家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对于案件中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判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能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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