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倾倒废水污染环境获刑一年九个月并罚金
2018-04-02 14:01:55
中国法院网讯(李艳 刘陵雄)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张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某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负责购买相关设备、金属提炼技术、联系客户等事宜。张某等人负责租赁厂房、接待、管理账目、缴纳水电费等事宜。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等人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溶液存储于工厂内其自建的收集池。后因该收集池容量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张某等人又租用罗江一块荒地,并在该荒地上建设的两个土坑池。被告人郑某和陶某使用自制槽罐车将工厂内的废酸溶液转运至该土坑池内倾倒。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对该金属提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土坑渗透水、工厂内废水收集池及槽罐车内的溶液进行采集取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收集池、槽罐车、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及土坑渗透水样PH值、铜浓度、铅浓度、镉浓度及锌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后太桥铸钢厂区旁的两个土坑池内的废酸溶液总净重28746.9kg。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郑某被温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福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与陶某等人合伙私设金属提炼加工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倾倒PH值≤2.0且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28746.9kg,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郑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5年9月初,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张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赛岐开发区某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负责购买相关设备、金属提炼技术、联系客户等事宜。张某等人负责租赁厂房、接待、管理账目、缴纳水电费等事宜。被告人郑某与陶某、王某等人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酸溶液存储于工厂内其自建的收集池。后因该收集池容量无法满足生产需要,张某等人又租用罗江一块荒地,并在该荒地上建设的两个土坑池。被告人郑某和陶某使用自制槽罐车将工厂内的废酸溶液转运至该土坑池内倾倒。
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月对该金属提炼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对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土坑渗透水、工厂内废水收集池及槽罐车内的溶液进行采集取样。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收集池、槽罐车、铸钢厂边上池子、渗坑及土坑渗透水样PH值、铜浓度、铅浓度、镉浓度及锌浓度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后太桥铸钢厂区旁的两个土坑池内的废酸溶液总净重28746.9kg。
2017年6月29日,被告人郑某被温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福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规定,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与陶某等人合伙私设金属提炼加工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法倾倒PH值≤2.0且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28746.9kg,含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郑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责任编辑:王娜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