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买宅十几载 为图“安心”求助法院
2018-03-21 14:30:44
中国法院网讯 (何娇) 家住北京市通州区某村的老汉王先生于2001年购买了同村老邻居的一处宅院,并投入毕生心血翻建该处宅院。考虑到当时只签了一纸协议,为图安心,近日,老汉将卖给自己宅院的老邻居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当初的《买房协议》有效,法院受理了该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并最终判决《买房协议》有效。
原告老汉王先生诉称,2001年2月26日,自己与邻居李先生签订《买房协议》,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通州区某村正房5间、厢房3间等以6800元价格出售给自己。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在此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原告被避免将来对此房产生争议,故起诉。经法院传票及现场送达,被告李先生均未接收传票,后经公告送达,法院在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26日所签订的《买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属有效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买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尽管老邻居不配合法院诉讼程序,但法院公告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缺席审理,让老汉拿到确权判决这颗定心丸。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民众,若购买同村村民宅院后,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仍为出卖人,为图心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合同。
原告老汉王先生诉称,2001年2月26日,自己与邻居李先生签订《买房协议》,约定李先生将其所有的位于通州区某村正房5间、厢房3间等以6800元价格出售给自己。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在此房屋一直居住至今,原告被避免将来对此房产生争议,故起诉。经法院传票及现场送达,被告李先生均未接收传票,后经公告送达,法院在公告期满后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26日所签订的《买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时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属有效协议,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买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尽管老邻居不配合法院诉讼程序,但法院公告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缺席审理,让老汉拿到确权判决这颗定心丸。
法官再次提醒广大民众,若购买同村村民宅院后,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仍为出卖人,为图心安,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合同。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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