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户口享村民待遇 被判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018-01-16 15:27:33
中国法院网讯 (曹森) 李某2000年将房屋卖于贾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两清,后李某得知贾某非诉争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贾某辩称,贾某原系农业户口,1980年代因国家政策需要,才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户口虽然变化,但是贾某并未离开本村,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并有选举权,为村集体建设献计献策。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宅基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买卖房屋系农村房屋,该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在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对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只有诉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贾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合同后贾某亦未成为诉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未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贾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获得了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的资格,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庭审中,贾某辩称,贾某原系农业户口,1980年代因国家政策需要,才变更为非农业户口,户口虽然变化,但是贾某并未离开本村,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并有选举权,为村集体建设献计献策。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村宅基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中买卖房屋系农村房屋,该房屋占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在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对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只有诉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贾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合同后贾某亦未成为诉争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未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贾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获得了诉争房屋所在村村民的资格,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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