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执结一起涉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8-03-15 16:20:30
中国法院网讯 (余锦涛)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余元。
被告王某国与王某光合伙承包原告张某自留山的林木采伐工作,为疏通道路,雇请陈某所有的挖掘机为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将一块重达约30吨的巨石撬动,将原告张某的两列房屋砸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损毁的房屋恢复原状。法庭依法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张某的房屋因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巨石滚落受损,事故责任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针对诉讼请求不便于执行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将恢复原状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恢复原状,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陈某与王某国、王某光将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损毁的两列房屋恢复原状,被告陈某承担80%为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王某国、王某光共同承担20%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无具体赔偿依据和标准,被损房屋又处于大山之中,如果恢复原状光修路上去就得花费12万元,给被执行人和申请人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申请人张某也因此难以安心服役,其所在部队派专人来法院协调处理。该院高度重视,分管院长李杰、执行局长陈旭东以及执行法官吴自力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县武装部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余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据悉,近年来,蕲春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化解各类涉军纠纷,为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被告王某国与王某光合伙承包原告张某自留山的林木采伐工作,为疏通道路,雇请陈某所有的挖掘机为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将一块重达约30吨的巨石撬动,将原告张某的两列房屋砸毁。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3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损毁的房屋恢复原状。法庭依法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原告张某的房屋因被告的施工行为导致巨石滚落受损,事故责任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办法官针对诉讼请求不便于执行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将恢复原状请求变更为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恢复原状,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陈某与王某国、王某光将原告张某因本次事故损毁的两列房屋恢复原状,被告陈某承担80%为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王某国、王某光共同承担20%为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无具体赔偿依据和标准,被损房屋又处于大山之中,如果恢复原状光修路上去就得花费12万元,给被执行人和申请人都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申请人张某也因此难以安心服役,其所在部队派专人来法院协调处理。该院高度重视,分管院长李杰、执行局长陈旭东以及执行法官吴自力多次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县武装部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余元,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据悉,近年来,蕲春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化解各类涉军纠纷,为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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