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当事人的“山上之约”
2018-03-05 15:42: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仲崇镇
  入秋之后,落叶纷纷。我再次拿起了电话,拨通了原告李某的电话。

  “你好,是李××吗?……今天下午两点我们准时在大青山脚下见,可以吗”“我没在家,过不去 ”“你老婆在家吗,她去也行”“好吧,我和她说声,让她去”。之后,我并没有联系本案被告陈某某,而是拨通了案外人陈某的电话。一番沟通与交涉后,陈某同意一起去现场看看。

  这是一起因杨树权属争议引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李某诉称其杨树被陈某某卖给他人而砍伐,要求赔偿的数额不过5 000元,而被告陈某某辩称其系中间人,出卖人为其兄陈某。发现杨树被砍伐后,李某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林业局举报、拨打市长热线,谋求权益的维护,但是均无功而返。最后,在公安机关“这是民事纠纷,建议到法院起诉”的建议下,从未打过“官司”农民李某,找人代写了诉状,将陈某某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某提交了涉案林地的承包合同、树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树木所有权人为其兄陈某,其系中间人介绍了树木买卖。李某对陈某某的抗辩和证据不知所措,一口咬定就是陈某某出卖的杨树,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后,与陈某某多番交涉,终于取得了其兄陈某的联系方式。于是,我与当事人有了前面的“山下之约”。

  其实,“赴约”之前我就酝酿了一个计划。李某与陈某陈述的杨树栽植时间有三四年的差距,可以通过辨认树木年轮的方式推定树龄,谁的陈述最接近树龄,树木权属就自然分晓了。

  秋风瑟瑟,沿着蜿蜒曲折的乡村小路,几经颠簸,我和驾驶员小汤来到了山脚下。等待了约半小时,李某之妻、陈某以及相邻两个村的村干部陆续到来。两个村的干部都说涉案地块系自己村的土地,但都拿不出证据来,土地归属,村与村之间都争执不下,何况户与户之间呢?

  经过一番树木年轮的科普与电话沟通,李某、陈某均同意了我关于通过树木年轮判断树龄确定归属的想法。

  山路难走,甚至可以说没有路。踏着枯草,拨开荆棘,我们终于来到了杨树砍伐现场。现场被砍伐的树木已经运下山,仅遗留了20来个大大小小的树桩和一些散落的树枝,以及尚未砍伐的几十棵杨树。蹲下仔细观察树桩,我倍感失落。树桩经过日晒雨淋,切面颜色已经混沌,有的甚至长出了青苔,年轮并不明显,难以判断。陈某、李某之妻等在场的老村委干部都说无法看清轮廓,即使是新伐的杨树,非专业人士也很难辨认年轮。

  是啊,之前我从未实地查看过树木的年轮,仅是从书本上看过。现实中,树木的年轮由于树种、地理位置、生长环境等因素年轮往往并不清晰,相关实践经验的匮乏导致我的计划泡汤了!

  但是,我没有放弃。爬上爬下,环顾杨树四周,可见该地块虽处于荒坡之上但地块较为平整,边缘有明显的开垦痕迹和排水沟渠。于是,我对陈某说“你承包的是荒山,用于栽植树木;而李某承包的是土地,不耕种后栽植的树木”“看看这块地的地貌,平整度、排水沟,明显曾经耕种过”“试想一下,如果该处不是人家的承包地,人家何苦走上一个多小时,到这荒山野岭费劲力气开垦出这么一大片土地?”“所以,这很可能是人家的地,人家的树”……“你们双方都不是坏人,谁也没有占他人树木的坏心思,只是因为地的问题发生争议,没有客观的认识问题”……一系列的话语,我都不知道自己何时变得这么能说。或许是同情李某,村委会、公安、林业等部门都没有解决他的事,如果我再不尽心尽力,一推了之,他该如何是好?

  最终,经过我的努力,陈某同意给予李某一定的经济赔偿,不多却足以弥补李某的损失。下山的脚步格外轻松,很快到了法庭,我组织李某之妻与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给予李某家1800元杨树赔偿款。虽然,李某并没有起诉陈某,但为了解决问题,我充当了一次人民调解员后来,陈某给付赔偿款后,李某撤回了对陈某之弟陈某某的起诉,我的这个案子就真正的结案了。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确,审判工作离不开实践经验,在审理任何一类案件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运用到经验判断,特别是实践经验。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我们法官必须积累经验,利用经验,进行客观而又大胆的裁判。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