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因对社会不满写字楼内放火获刑二年
2018-03-01 11:11:36
     中国法院网讯 (龚文兵 罗兰)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放火案,法院以被告人邹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9时左右,被告人邹某因对社会不满,携带十九只打火机,来到西湖区洪城路的一写字楼内,先后在该大楼三个不同楼层的消防通道内将垃圾桶内垃圾点燃,后逃离现场。火灾产生的浓烟,触发了烟感系统报警和消防喷头自动喷淋。随后,大楼管理人员赶至现场将火扑灭。当日下午13时许,该写字楼安保人员在西湖区一路口发现邹某后,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残留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于2014年7月10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纵火,引起火灾,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构成放火罪。其曾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的残留状态,为限定责任能力人,可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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