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未提前通知 乡政府违约需担责
2018-02-12 14:55:45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违约金计人民币1599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对该乡集镇管理服务市场化运作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2016年7月28日原告中标该项目。原、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集镇管理服务市场化运作项目合同》,合同对“服务项目内容、项目质量要求、考评方式、综合评价、合同价款、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等作出了具体约定。 其中综合评价约定:“建立退出机制,月考核分连续两个月低于75分或全年累计四个月低于75分,取消承包资格”;合同总价款约定:“本项目中标价为每年159900元”;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约定:“本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原告中标后对被告乡政府院内广场、水泥路面、人行道板等的环卫、秩序进行了服务。服务期间,该乡于2017年5月和6月对原告承包的项目进行了考评,原告2017年5月6月考评得分均低于75分,被告决定取消原告的承包资格。2017年7月18日制作了取消原告承包资格通知书,但未向原告送达,在付清原告全年的服务费用后,即终止该服务合同。原告为此与被告产生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于2017年5月和6月对原告承包的项目进行了考评,原告承包的项目2017年5月、6月考评得分均低于75分,被告有权决定取消原告的承包资格。但在终止合同之前,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并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书,被告在擅自终止合同前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主合同的标的为159900元,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为该标的10%即15990元。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对该乡集镇管理服务市场化运作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2016年7月28日原告中标该项目。原、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集镇管理服务市场化运作项目合同》,合同对“服务项目内容、项目质量要求、考评方式、综合评价、合同价款、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等作出了具体约定。 其中综合评价约定:“建立退出机制,月考核分连续两个月低于75分或全年累计四个月低于75分,取消承包资格”;合同总价款约定:“本项目中标价为每年159900元”;合同的生效、解除与终止约定:“本合同期限为2年,即自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终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原告中标后对被告乡政府院内广场、水泥路面、人行道板等的环卫、秩序进行了服务。服务期间,该乡于2017年5月和6月对原告承包的项目进行了考评,原告2017年5月6月考评得分均低于75分,被告决定取消原告的承包资格。2017年7月18日制作了取消原告承包资格通知书,但未向原告送达,在付清原告全年的服务费用后,即终止该服务合同。原告为此与被告产生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进贤县某乡政府于2017年5月和6月对原告承包的项目进行了考评,原告承包的项目2017年5月、6月考评得分均低于75分,被告有权决定取消原告的承包资格。但在终止合同之前,被告应书面通知原告,并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书,被告在擅自终止合同前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主合同的标的为159900元,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为该标的10%即15990元。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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