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创业中的双轨法律保障
2018-02-07 09:43:3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伟
如何在新时代更好地保障企业高质量高效率发展,贯彻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践行。江苏省兴化市是以农业为主体的县级市,兴化市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养殖业、种植业、食品加工业和旅游业为经济主业态的实际,采取双轨保障机制,促进本地企业创新创业健康发展。
一、企业创新创业的保障需求
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应当清楚企业的所需所求,而后有的放矢,提升保障的效果。以兴化地区为例,在当前企业发展趋势条件下,企业的法律保障需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创新中的需求。企业的创新通常是伴随转型升级、产业集聚、产品提档等,体现到法律需求层面呈现出专业性更强、操作性更难、规模性更大的特点;二是企业创业中的需求。企业的创业通常是发展的初始阶段或原企业重整后的再发展阶段,体现到法律需求层面呈现出纠纷易发、种类单一、时效性强的特点。根据需求的定位,我院因需施策,采取双轨并行的应对方法,效果较优。
二、为企业创新提供的“特色法庭机制”
针对企业创新过程中的需求特点,我院设置了4个“特色巡回法庭”。水上巡回法庭主要针对水产养殖类企业,旅游巡回法庭主要针对旅游类企业,田园乡村特别巡回法庭主要针对现代农业和种植类企业,生态建设特别巡回法庭主要针对食品加工、“河长制”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涉及的企业类。在审判实务中,四个“特色巡回法庭”针对不同企业的保障需求,实行专业类案件专人审、专业类保障专业办的工作原则,抽调具有相对应专业知识的员额法官组成相对固定的团队。以“水上巡回法庭”为例,养殖行业纠纷一旦发生,标的额较大、时间紧迫、估价无规可循,该庭办案法官熟悉水产养殖的专业知识和行规行例,做到“纠纷调处、审理一律到塘头、一律进渔户、一律在现场”,使得这类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当场执行率、服判息诉率都在90%以上,充分印证了专业纠纷专人审的“专业机制”效能。
三、为企业创业提供的“繁简分流机制”
从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中发现,创业过程中企业的保障需求集中体现在融资、排除妨碍、产品质量和服务、租赁等法律领域。而这些法律领域的纠纷有简有繁,需要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实施繁简分流,其工作原理及原则就是对简易纠纷实行快速审理,对复杂纠纷实行细化审理,体现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我院据此设立“简案审理中心”和“繁案审理中心”,两大中心以案由为据进行概略性的分工,以效率和效果为各自工作的关键点,对企业创业中的快、精需求分别处置。同时,在各自中心内部也实施员额法官团队运营模式,明确若有案件交叉,也在各中心内部分流,不可跨部门流转,并辅以不同的考核标准,使两大中心运行流畅。
四、利用多元化解机制的补充功能
在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不发生、少发生纠纷和问题是每一个企业的迫切需求,对人民法院而言,司法能力的局限性、有限性又制约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兴化法院在实行双轨保障的同时,突出利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平台,进行了事先干预、引导矛盾诉前化解。利用“庭园(各类型开发区)共建”“庭镇共建”等模式,主动配合基层组织及早调处矛盾,将企业的法律难题化解在初始。
(作者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
一、企业创新创业的保障需求
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应当清楚企业的所需所求,而后有的放矢,提升保障的效果。以兴化地区为例,在当前企业发展趋势条件下,企业的法律保障需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创新中的需求。企业的创新通常是伴随转型升级、产业集聚、产品提档等,体现到法律需求层面呈现出专业性更强、操作性更难、规模性更大的特点;二是企业创业中的需求。企业的创业通常是发展的初始阶段或原企业重整后的再发展阶段,体现到法律需求层面呈现出纠纷易发、种类单一、时效性强的特点。根据需求的定位,我院因需施策,采取双轨并行的应对方法,效果较优。
二、为企业创新提供的“特色法庭机制”
针对企业创新过程中的需求特点,我院设置了4个“特色巡回法庭”。水上巡回法庭主要针对水产养殖类企业,旅游巡回法庭主要针对旅游类企业,田园乡村特别巡回法庭主要针对现代农业和种植类企业,生态建设特别巡回法庭主要针对食品加工、“河长制”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涉及的企业类。在审判实务中,四个“特色巡回法庭”针对不同企业的保障需求,实行专业类案件专人审、专业类保障专业办的工作原则,抽调具有相对应专业知识的员额法官组成相对固定的团队。以“水上巡回法庭”为例,养殖行业纠纷一旦发生,标的额较大、时间紧迫、估价无规可循,该庭办案法官熟悉水产养殖的专业知识和行规行例,做到“纠纷调处、审理一律到塘头、一律进渔户、一律在现场”,使得这类纠纷的调解成功率、当场执行率、服判息诉率都在90%以上,充分印证了专业纠纷专人审的“专业机制”效能。
三、为企业创业提供的“繁简分流机制”
从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中发现,创业过程中企业的保障需求集中体现在融资、排除妨碍、产品质量和服务、租赁等法律领域。而这些法律领域的纠纷有简有繁,需要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实施繁简分流,其工作原理及原则就是对简易纠纷实行快速审理,对复杂纠纷实行细化审理,体现出“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我院据此设立“简案审理中心”和“繁案审理中心”,两大中心以案由为据进行概略性的分工,以效率和效果为各自工作的关键点,对企业创业中的快、精需求分别处置。同时,在各自中心内部也实施员额法官团队运营模式,明确若有案件交叉,也在各中心内部分流,不可跨部门流转,并辅以不同的考核标准,使两大中心运行流畅。
四、利用多元化解机制的补充功能
在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不发生、少发生纠纷和问题是每一个企业的迫切需求,对人民法院而言,司法能力的局限性、有限性又制约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兴化法院在实行双轨保障的同时,突出利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平台,进行了事先干预、引导矛盾诉前化解。利用“庭园(各类型开发区)共建”“庭镇共建”等模式,主动配合基层组织及早调处矛盾,将企业的法律难题化解在初始。
(作者系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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