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表彰大会中,我们执行了三件案件
2018-02-04 23:08: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一)某海回来了,某海、某银与某涛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完毕

  今天,2018年2月2日,九点四十一分,我们正在七楼参加全院2017年总结会。十点多钟,我收到了一条手机短信:“某海来了!”短信是李队长发的。

  被执行人某海终于来了!

  2017年5月10日,经我院主持调解,某海、某银与某涛达成协议:某海、某银偿还某涛48000.00元借款,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某海、某银未能按期清偿,某涛于2018年1月5日申请执行。案件由李队长承办。执行中,某银称借款为某海所用,应该由某海偿还,但某海长期在外务工,李队长多方查找,没有查到其务工地点。某银保证今天之内解决问题的,我以为他是来交钱的,没有想到他把某海找来了。

  我请假后约上我们执行小组的另外两名干警芳哥、涛哥和我、李队长一起,立即赶到办公室。

  “你是某海吗?”

  “是的。”

  “欠某涛的钱带来了没有?”

  “没有。”

  “没有,法院将依法对你们二人强制执行。”

  ……李队长和某海一问一答。

  光往法院交人肯定不行,某银大概早就预料到了,他爽快地答应自己一个人先还了再和某海算账。大约十点半钟,某银的家属按照某银的要求将钱分文不少地转账到了法院账户。

  一件民间借贷案件执行完毕了。

  (二)我想到了某海的另一件“陈年旧案”,某海收到拘留决定书“某海,法院要拘留你十五日。”在某银给其家属打电话筹款的时候,我说。

  “钱他承认还,还要拘留?”黄某问。

  “是的,还有一件案件没有执行完,你难道忘记了?人家辛辛苦苦跟着你干活,工资都得不到,一拖就是几年,他家里今年等着这笔钱买年货呢。”我提醒他。

  原来,某海还欠某怀的工资。2016年4月12日,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某海与某怀达成协议:某海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某怀工资15920.00元。某海逾期未付,2016年8月8日,某怀申请执行。我是该案件的承办人。

  文书送达后,某海于同年支付了75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某海没有报告财产,法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某海长期在外务工,我们虽多方努力,也没有查到其具体的务工地点,该案件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晃又是一年多时间了,现在,某海到庭了,我想起来了这件案件,立即恢复执行。

  收到拘留决定书,某海知道这一次躲是躲不过去了,他承认了错误,当即打电话请亲人帮忙转账,十一时左右就将所欠某怀的8420.00元工资及138.80元执行费转到了法院执行局账上。

  “我可不可以回去了?”黄某问。

  “拒不执行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追究。至于怎么处罚,这要看你的态度。”我说。

  (三)某海“立功”,某凤与某红小孩抚养费纠纷执行完毕

  “你今天来了,我们年前也还要到你们那边去。”

  “还去?”

  “是的,还有一个案件,被执行人叫某凤。”

  “哦?她是我亲戚。”

  “你能不能给她做一下工作?”

  我一边看某海的检讨书,一边和某海说着话。这个冬天特别冷,县城都罕见地下雪了,抚养费都还没有着落,年仅十四岁居住在高寒地区父母又不在身边照料的某姚(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穿得暖吃得饱吗?我一直惦记着他,惦记着这件抚养费案件。

  某凤与某红于2016年9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离婚离婚协议,婚生男孩随某红生活,某凤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00元。某凤没有按期支付,某红于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立案后,某凤转账支付了5000.00元,再就没有动静了。和某海一样,某凤亦没有报告财产,法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查到其具体的务工地点,在征求某红的意见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应该算立功吧?”某海一边问我,一边拨通了某凤的电话,建议某凤马上履行义务,讲法律,讲天地良心,口讲干了,喝水了接着讲,手机话费讲完了,充话费后继续讲,连续做了一个多小时的工作。

  下午一点刚过,某凤自愿将5000.00元钱转到了法院账户。

  尾声

  鉴于某海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仅自己履行了义务,还“立功”,给其亲戚做通了工作,我和李队长、芳哥、涛哥“合议”后请示院领导后于当日提前解除了对某海的司法拘留。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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