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死异乡谁之过 五名酒友未尽"注意义务"要担责
2018-01-19 09:51:29
     中国法院网讯 (何其星)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致死的死者家属状告同桌喝酒的酒友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死者朱某在和闻某等5人同桌吃饭喝酒后摔倒不治身亡,朱某家属樊某等4人起诉同桌喝酒的闻某等5人,法院判决朱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闻某等5人各承担4%的责任。

  原告樊某等4人诉称,原告樊某和其丈夫朱某是江苏睢宁人,2015年初以来在云南省巧家县一直给被告闻某家修建房屋,2016年1月2日上午,被告闻某邀请朱某到其住所地预算修建房屋所需钢筋,中午12时左右被告闻某留朱某在她家与其余被告一同吃午饭。吃饭过程中,被告闻某等5人一直劝朱某喝酒,直至朱某喝醉。当天12时30分左右,原告樊某接到被告闻某的电话,说朱某醉了。原告樊某赶到闻某住处时,见朱某鼻口出血,昏倒在闻某家门口,在场的被告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原告樊某立即将朱某送到巧家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认为朱某系抢救不及时,全身器官功能衰竭而亡。原告认为被告闻某等5人均对朱某有劝酒行为致其醉酒,甚至在朱某摔倒受伤后也未对朱某采取及时的施救措施,导致朱某因未得到及时救治造成死亡。原告樊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5被告连带承担各项费用合计873055.50元的70%的责任,共计611138.85元。

  经巧家法院审理查明,因搞修建朱某暂时居住在被告闻某家楼上,2016年1月2日上午,被告闻某邀请朱某到其住所地预算修建房屋所需钢筋,中午12时左右由被告闻某主持饭局请死者朱某和刘某等5人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均喝了酒。饭后,朱某在其他几个人离开后,在上楼时摔倒在闻某家阳台上昏迷不醒。经巧家县人民医院诊断,朱某系急性酒精中毒、酒后摔倒致亡。

  法官认为,本案中死者朱某的饮酒行为与其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到喝酒可能会带来醉酒的后果,但仍然没有控制自己的酒量,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同桌饮酒的人本不产生侵权法律后果,但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均有对饮酒者负有照顾、看护和帮助的义务,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闻某等5人在明知朱某过量饮酒,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朱某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他们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闻某等5人各承担4%的责任为宜。综上所述,法院作出由被告闻某等5人各赔偿原告樊某等4人7999.38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