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目标
2018-01-17 10:54: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安生
刚当上法官时的我年轻气盛,忘乎所以,在办案时固执,往往听不进他人的不同意见,对律师更是心存偏见,认为他们都是在钻法律空子颠倒是非,在法官办案时“打岔”。
一年后,赴浙江办案,与一名老律师近距离的进行了接触,使我彻底摒弃了对律师的错误看法,敬重之心油然而生。
那还是1993年的事情,案件是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浙江仙居商人龚某从我县土产公司购去四万多斤白莲,称在教师节用干发放给仙居全县的教师,交货时付了一半的货款,另一半货款按合同约定在教师节后一次性付清。然而教师节后,经电话及派人催收,龚某均未再付款给土产公司,还责怪土产公司收购的白莲经硫磺熏蒸,教育局不满意,不接收,要求赔偿损失。按我县莲农的习惯,的确会用硫磺对白莲进行熏蒸,但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只约定了白莲的通心率和碎莲率,县土产公司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龚某。
受案后,我领着书记员小李快速来到仙居,找到龚某,发现收购去的白莲已处理将近一半。按照县土产公司的申请,我们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剩下的白莲先进行了查封扣押。龚某得知自己被起诉,认为也很冤,聘请了当地有名的王律师来应诉。
把土产公司吴经理、龚某及王律师招集到我住的客房,正准备调查协商处理此案。随吴经理一起来的采购员小宋就匆匆而入,大叫:“他们在转移扣押的白莲!”
大家直往存放白莲的仓库赶去,只见大门上法院张贴的封条已被撕掉,门锁已被撬开,龚某的几个合伙人招集家人,正在用大板车装运已扣押的白莲。
我大声的喝斥,却遭来一群人的围攻,让我恼羞成怒,又不知如何是好。
没想到,正当我无计可施之时,年过半百、满头银发的王律师走上前来,中气十足、声音宏量,愤怒的大喊:“都给我住手,你们这样做是犯法的,是要坐牢的!”
王律师这一说,当即把这群人给镇住了。
此案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当日就调解结案,龚某退回县土产公司剩下的一半白莲,当然事出有因没有追究龚某的违约责任,龚某因当初与县教育局领导只是有个口头意向性的协商,并未形成书面协议,也吃了点亏。
退回的一半白莲,第二天王律师还帮忙联系当地一经销商按收购价拿去了。
离开仙居时,我紧握王律师的手,感激之情难以言表,王律师说:“我们律师与你们法官一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实施!”
王律师的话我铭记在心,我对律师开始有了不一样的看法,在此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都力争做到与律师的良性互动,认真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不少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律师出庭,也迫使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此外,律师参与诉讼,也给我以监督,使我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杜绝冤假错案。可以自豪地说,在我几十年的法官生涯中,我没有出现过司法不公的现象,这与律师的帮助、督促、监督有着直接关系。
实践证明,法官与律师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也正如王律师所说:“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实施!”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一年后,赴浙江办案,与一名老律师近距离的进行了接触,使我彻底摒弃了对律师的错误看法,敬重之心油然而生。
那还是1993年的事情,案件是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浙江仙居商人龚某从我县土产公司购去四万多斤白莲,称在教师节用干发放给仙居全县的教师,交货时付了一半的货款,另一半货款按合同约定在教师节后一次性付清。然而教师节后,经电话及派人催收,龚某均未再付款给土产公司,还责怪土产公司收购的白莲经硫磺熏蒸,教育局不满意,不接收,要求赔偿损失。按我县莲农的习惯,的确会用硫磺对白莲进行熏蒸,但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只约定了白莲的通心率和碎莲率,县土产公司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龚某。
受案后,我领着书记员小李快速来到仙居,找到龚某,发现收购去的白莲已处理将近一半。按照县土产公司的申请,我们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剩下的白莲先进行了查封扣押。龚某得知自己被起诉,认为也很冤,聘请了当地有名的王律师来应诉。
把土产公司吴经理、龚某及王律师招集到我住的客房,正准备调查协商处理此案。随吴经理一起来的采购员小宋就匆匆而入,大叫:“他们在转移扣押的白莲!”
大家直往存放白莲的仓库赶去,只见大门上法院张贴的封条已被撕掉,门锁已被撬开,龚某的几个合伙人招集家人,正在用大板车装运已扣押的白莲。
我大声的喝斥,却遭来一群人的围攻,让我恼羞成怒,又不知如何是好。
没想到,正当我无计可施之时,年过半百、满头银发的王律师走上前来,中气十足、声音宏量,愤怒的大喊:“都给我住手,你们这样做是犯法的,是要坐牢的!”
王律师这一说,当即把这群人给镇住了。
此案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当日就调解结案,龚某退回县土产公司剩下的一半白莲,当然事出有因没有追究龚某的违约责任,龚某因当初与县教育局领导只是有个口头意向性的协商,并未形成书面协议,也吃了点亏。
退回的一半白莲,第二天王律师还帮忙联系当地一经销商按收购价拿去了。
离开仙居时,我紧握王律师的手,感激之情难以言表,王律师说:“我们律师与你们法官一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实施!”
王律师的话我铭记在心,我对律师开始有了不一样的看法,在此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都力争做到与律师的良性互动,认真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做当事人的工作,使不少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律师出庭,也迫使我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此外,律师参与诉讼,也给我以监督,使我必须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杜绝冤假错案。可以自豪地说,在我几十年的法官生涯中,我没有出现过司法不公的现象,这与律师的帮助、督促、监督有着直接关系。
实践证明,法官与律师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也正如王律师所说:“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实施!”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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