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检漏检重要指标致新生儿出生3个月即死亡
医院因侵犯生育选择权被判担责八成
2018-01-16 10:08: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盼盼 艾家静
孕妇首次孕检就查出风疹病毒抗体指标异常,复查时因漏检等因素,导致医方未能详细告知患者病毒对胎儿致畸等重大影响,也没有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出生后3个月,婴儿即死于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婴儿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遂起诉医院要求各项赔偿共计95万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医院在原告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最终获赔各项损失11万元。
首次孕检指标异常 复查漏检排除感染
小张与小娟结婚多年(均系化名),2016年年初,31岁的小娟发现自己怀孕,随即在孕后13周来到苏州市某医院建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016年4月,医方的产前检查首次血检(孕14+1周)报告显示,孕妇风疹病毒抗体IgG和M指标异常,因此建议小娟两周后复查。
当小娟再次来到医院时,医方检测了其风疹病毒抗体IgG和单纯疱疹病毒I+II型抗体IgM指标,并据此在漏检风疹病毒抗体IgM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了小娟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这也导致医方未能详细告知孕妇,有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
最后关头未遵医嘱 婴儿患先天性疾病
此后,小娟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她在产检时便多次被发现有“胎儿侧脑室略增宽”的情况,医务人员告知其至苏州母子中心做进一步检查,但小娟未遵医嘱。直到9月底,小娟在被告处剖宫产下女儿小涵。新生儿一出生便住院治疗,病情几经辗转,最终遗憾地于2017年年初离开人世。后经鉴定,小涵的死因为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痛失爱女的夫妻俩认为,在相应指标异常的情况下,医院方面没有告知他们病毒对胎儿致畸的重大影响,更未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使其失去优生优育选择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小娟、小涵的医疗费以及小涵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余万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在本案中,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小娟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医方负有依法为其提供保健服务,包括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义务,孕妇则享有接受相应保健服务,包括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如果被告医务人员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怀疑所孕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如果经产前诊断,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医务人员应当向夫妻说明情况,并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本案中,被告在漏检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被告医务人员的过错排除小娟风疹病毒急性感染后,未能告知原告存在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导致原告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受到影响,进一步丧失了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造成了小涵的缺陷出生,并最终造成原告发生损害,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侵犯的是原告的生育选择权。
承办法官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子女健康还是残疾。但是,与抚养一个健康子女相比,抚养一个缺陷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故原告的损失应当限于其因被侵犯生育选择权而导致缺陷儿不当出生而产生的损失。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小涵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小涵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当对小涵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未遵医嘱检查,错过了进一步明确其风疹病毒感染的机会,故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小涵的出生结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5501.66元。综合各项因素考虑,裁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涉案医院在原告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最终获赔各项损失11万元。
首次孕检指标异常 复查漏检排除感染
小张与小娟结婚多年(均系化名),2016年年初,31岁的小娟发现自己怀孕,随即在孕后13周来到苏州市某医院建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2016年4月,医方的产前检查首次血检(孕14+1周)报告显示,孕妇风疹病毒抗体IgG和M指标异常,因此建议小娟两周后复查。
当小娟再次来到医院时,医方检测了其风疹病毒抗体IgG和单纯疱疹病毒I+II型抗体IgM指标,并据此在漏检风疹病毒抗体IgM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了小娟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这也导致医方未能详细告知孕妇,有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
最后关头未遵医嘱 婴儿患先天性疾病
此后,小娟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她在产检时便多次被发现有“胎儿侧脑室略增宽”的情况,医务人员告知其至苏州母子中心做进一步检查,但小娟未遵医嘱。直到9月底,小娟在被告处剖宫产下女儿小涵。新生儿一出生便住院治疗,病情几经辗转,最终遗憾地于2017年年初离开人世。后经鉴定,小涵的死因为先天性风疹病毒感染综合症所致的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痛失爱女的夫妻俩认为,在相应指标异常的情况下,医院方面没有告知他们病毒对胎儿致畸的重大影响,更未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使其失去优生优育选择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小娟、小涵的医疗费以及小涵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余万元;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侵权 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育龄夫妻享有生育选择权,包括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在本案中,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小娟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及过错。
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医方负有依法为其提供保健服务,包括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义务,孕妇则享有接受相应保健服务,包括获得有关信息的权利;如果被告医务人员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怀疑所孕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如果经产前诊断,胎儿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医务人员应当向夫妻说明情况,并作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本案中,被告在漏检指标的情形下,即排除存在风疹病毒急性期感染的情形,被告的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被告医务人员的过错排除小娟风疹病毒急性感染后,未能告知原告存在胎儿感染及出生缺陷的可能性,导致原告在诊疗过程中的知情权受到影响,进一步丧失了依法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决定权,造成了小涵的缺陷出生,并最终造成原告发生损害,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成立,侵犯的是原告的生育选择权。
承办法官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论子女健康还是残疾。但是,与抚养一个健康子女相比,抚养一个缺陷子女意味着父母必须承担额外的抚养费用,故原告的损失应当限于其因被侵犯生育选择权而导致缺陷儿不当出生而产生的损失。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小涵的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小涵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当对小涵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未遵医嘱检查,错过了进一步明确其风疹病毒感染的机会,故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小涵的出生结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5501.66元。综合各项因素考虑,裁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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