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
2018-01-08 10:47: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严方
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区法院2017年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并公布了近期审结的6件重大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案例。
据介绍,多年来,广西三级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污染环境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实施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贯彻严格证据认定原则、实施共治机制和加强环保案件宣传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有效地震慑了破坏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犯罪,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统计,2017年,全区法院共新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1742件,比上一年增长13.12%,其中,滥伐、盗伐林木罪案1467件,占84.2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87件,约占5%;非法采矿罪案27件,占1.55%;污染环境罪案15件,走私废物罪案2件。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873件(含部分旧存案件),判处2211名被告人刑罚。全区破坏环境类案件具有整体呈现增长态势,污染环境犯罪区域相对集中,污染后果严重,环保意识淡薄,本地人与外地人员相勾结形成利益链条等特点。
广西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黄海龙表示,广西各级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分工合作,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衔接,形成有效合力,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为美丽广西、生态广西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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