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执行受阻 法官排除妨碍保民权
2019-03-02 09:26:3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吕凌
图为执行干警维护现场秩序。
2019年2月21日早上8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17名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寨圩镇,依法对一起排除妨碍案进行强制执行,以强有力的举措维护了胜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胡某信与被执行人胡某福是邻里关系。2017年9月,胡某信拆除旧房准备建新房,在拆除东南面与胡某福旧房的共墙时,由于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胡某福的旧房倒塌。同年10月,胡某信建造新房地基,并埋放排水管。胡某福以胡某信所建新屋地基超出其旧房界址为由,阻挠胡某信建设地基及埋放排水管,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后经浦北县综治办、国规站、村委会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2月,胡某信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福不得妨碍其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及在相邻公共区域埋放排水管,并由胡某福赔偿胡某信经济损失450元。2018年4月26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福不得妨碍原告胡某信在公共区域埋放排水管道,但因原告胡某信所建的房屋东向地基在旧屋界址上向外延伸了约0.6米而驳回了原告胡某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胡某信按照地籍图的界址,将原所建的房屋东向地基内缩回重新建房,但胡某福仍然阻挠胡某信建房。胡某信于2018年9月再次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福不得妨碍胡某信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福不得妨碍胡某信在属其使用的宅地上建设房屋。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胡某福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多次阻挠胡某信建设房屋。无奈之下,申请人胡某信遂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申请人胡某信的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胡某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仍不予配合,为保护申请人合法的胜诉权益,该院执行局遂决定依法对该起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当天,该院执行干警在施工现场拉起警戒线,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可以顺利施工。在浇筑地基时,被执行人闻讯赶来强行闯入施工现场,试图阻碍施工。
后经过执行法官和干警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仍然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于是,浦北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强制带离执行现场。最终经过4个多小时的共同努力,申请人胡某信的地基基本浇筑成型,至此,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完毕。
申请人胡某信与被执行人胡某福是邻里关系。2017年9月,胡某信拆除旧房准备建新房,在拆除东南面与胡某福旧房的共墙时,由于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导致胡某福的旧房倒塌。同年10月,胡某信建造新房地基,并埋放排水管。胡某福以胡某信所建新屋地基超出其旧房界址为由,阻挠胡某信建设地基及埋放排水管,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后经浦北县综治办、国规站、村委会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18年2月,胡某信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福不得妨碍其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及在相邻公共区域埋放排水管,并由胡某福赔偿胡某信经济损失450元。2018年4月26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福不得妨碍原告胡某信在公共区域埋放排水管道,但因原告胡某信所建的房屋东向地基在旧屋界址上向外延伸了约0.6米而驳回了原告胡某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胡某信按照地籍图的界址,将原所建的房屋东向地基内缩回重新建房,但胡某福仍然阻挠胡某信建房。胡某信于2018年9月再次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胡某福不得妨碍胡某信在自有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胡某福不得妨碍胡某信在属其使用的宅地上建设房屋。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胡某福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多次阻挠胡某信建设房屋。无奈之下,申请人胡某信遂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申请人胡某信的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胡某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仍不予配合,为保护申请人合法的胜诉权益,该院执行局遂决定依法对该起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当天,该院执行干警在施工现场拉起警戒线,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可以顺利施工。在浇筑地基时,被执行人闻讯赶来强行闯入施工现场,试图阻碍施工。
后经过执行法官和干警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仍然不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于是,浦北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将被执行人强制带离执行现场。最终经过4个多小时的共同努力,申请人胡某信的地基基本浇筑成型,至此,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完毕。
责任编辑: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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