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的他
2018-01-03 16:08: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森贝雷
  为了送法下乡,县里统一安排,我以法院书记员的身份同时兼任两个村的法制副主任。每个月要下乡一次,平时随时接受村民的电话咨询。

  元旦节后的第一天,我刚到办公室就接到了一个村民的电话。他很着急,说自己的妹夫因为非法持有猎枪,被抓进了看守所,这个月底就要开庭了。但是妹妹家生育了五个孩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而且奉养的丈夫的双亲都是国家建卡贫困户。他急吼吼的问,他们根本请不起律师啊,怎么办?

  这个问题并不难,只是村民缺乏对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罢了。我赶紧告诉他,你们可以去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本以为事情就这么告一段落,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我大吃一惊。

  这位村民骑着摩托车,从金台村立即赶到了镇上,这时已经是冬天,当然是寒风刺骨、面如刀割。但一个小时后,迎接他的却是兜头一盆冷水。司法所一个胖胖的女工作人员在上班,生硬的甩出一句话,“不符合条件”。他急了,再问怎么不符合条件,工作人员就不说话了,只拿眼睛瞪他。

  村民没有办法,只好又打电话给我。我让他将电话给那位工作人员,我问问他们掌握的政策到底是怎么样的。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家庭贫困应该是法律援助的条件之一。听说要让她接电话,工作人员先是一惊,说凭啥子要接电话?村民说,这是我们村的法制副主任。工作人员又是一愣,什么法制副主任?其实,法制副主任进村是全县的统一部署,牵头部门之一正是司法局。这下可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了。

  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边翻阅着《服务指南》,一边回答我,要申请刑事辩护援助,必须是智力残疾一、二级或者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对方并不符合条件。这让我很疑心,难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所掌握的条件有这么大出入?按照这位工作人员讲的标准,那大量的刑事案件可能根本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的辩护权如何保证呢?

  我赶紧联系了县司法局,幸运的是县司法局援助科的人说,家庭贫困应该是援助对象之一。这位村民可以带着材料来县里办理。这当然是一个很好的结论。但第二个问题又出现了。这位村民要带来的材料,也就是贫困证明,需要在镇司法所领取表格,填写后加盖镇党政办公章,才能作数。我再次和镇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话,对方却说司法所没有这个表格,叫村民去另一个镇上找一名律师,他们有这个表格,因为他们做过援助案件。

  这才是最匪夷所思的,镇司法所居然没有司法援助的表格!但是这位村民还能说什么呢?他什么都无法质疑,只能在寒风中骑着摩托车,往另一个遥远的镇上赶去。我感觉这件事很奇怪,又打到县司法局去询问情况,还是援助科的人员接的电话,对方呵呵一笑,说,你让那个村民上去等着,我给司法所发一个电子表格过去。这位援助科的人员当然是非常友善的,表格也马上发过去了。村民避免了一次寒风中的远骑。司法所最终给了他表格,他拿着表格又回到本村里,填写后加盖了村里的章,再回到镇上,加盖镇政府公章,然后又骑一个多小时,赶到县里,申请法律援助。

  这天,新年的第一天,这位村民早上7点钟出门,折腾着办完所有事,回到家里已经是天黑了。他没来得及吃一口饭,甚至没有喝一口水。他只是迎着冷风到处赶路。设想一下,如果镇司法所人员对法律援助业务更加纯熟,仅在镇上就可以一站式办理,那么人民群众还需要这么风雨兼程吗?这里也涉及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司法援助当然也是这个中心的外延之一。难道不应该在法律援助上更加方便、快捷吗?法律援助制度不应该以限定和排除辩护权为目的,而是应该积极促成辩护,这难道不是应有之义吗?岂能以书面教条,机械化的理解法律援助制度本身?

  就法治之途而言,我们都是那个骑摩托的人,都在追逐着法治的目标,迎着风,迎着雪,但我们终将以权利的名义,直抵春天!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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