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拒不还 公司股东共担责
2018-01-03 10:56:21
中国法院网讯 (曾振云)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一审判决江西新干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胜对公司拖欠周明工资款137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西新干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5月,周明通过应聘成为该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务工期间,公司陆续向周明支付了部分工资。不久,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7年3月13日,双方对周明务工工资进行结算后,李胜向周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了公司所欠周明工资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李胜亦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物流公司及公司股东李胜未按约定向周明支付工资款,周明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均未果,最终周明将物流公司及股东李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明作为物流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务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李胜出具的工资欠条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物流公司拖欠周明工资款的事实,公司依法应当向周明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物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胜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李胜应对公司所欠周明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新干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江西新干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5年5月,周明通过应聘成为该公司员工,在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务工期间,公司陆续向周明支付了部分工资。不久,该公司经营状况恶化。2017年3月13日,双方对周明务工工资进行结算后,李胜向周明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了公司所欠周明工资款金额及还款期限,李胜亦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此后,物流公司及公司股东李胜未按约定向周明支付工资款,周明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但均未果,最终周明将物流公司及股东李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明作为物流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务工,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李胜出具的工资欠条等证据充分证明了物流公司拖欠周明工资款的事实,公司依法应当向周明支付拖欠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物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胜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李胜应对公司所欠周明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新干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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