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握手
2018-01-01 16:1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高文英
  天刚蒙蒙亮,不到上班时间,我的一个当事人任伟(化名)就给我打过来的三四个电话,很着急的样子,我让他他耐心等待,便即刻驱车到单位。

  一见面,他就说:“我该咋办啊!”这是一位30多岁的男人,情绪特别激动,称自己在车祸中受伤住院确有损失,且并没有赔偿完全,自己也通过法院查封了被告宋辉(化名)的车辆,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即便用完也应由被告宋辉赔偿,如不能解决将采取非正常的手段。

  我赶紧安抚任伟的情绪,跟他重新聊起了这场交通事故……

  2017年1月16日23时,宋辉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与前方等待过火车的任伟驾驶的车辆追尾,又与右方车道停靠的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宋辉及宋辉驾驶的车辆乘坐人董雷(化名)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宋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辉驾驶的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本案事实并不复杂,宋辉已涉及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审结,宋辉因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在刑事承办法官通知任伟可以向宋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任伟放弃提起附带民事主张。但之后任伟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案由,将宋辉及交强险案件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我院,案件分到了我手里。

  任伟的诉求标的达十六万多,但提供的证据全部是复印件。

  在我跟宋辉了解情况时,他向我提供了一个二人签订的民事协议,气愤地说:“我已经一次性补偿了任伟的各项经济损失,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解后两人还握了握手,这人怎么说话能不算话呢!”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称除医疗费限额部分,其他所有限额已经赔付给死者董云的家人,且任伟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他们拒绝质证。

  我从其他途径了解到,在刑事审理阶段宋辉对任伟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但赔偿数额仅是对给任伟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的估算,任伟对其伤情进行了伤残程度评定后,根据伤残鉴定报告,任伟的损失已超过赔偿的数额。任伟的医疗费也超过了座位险的限额。我想如果根据证据规则,任伟的举证责任不能,驳回诉求,一判了之的话,势必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任伟确实存在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失,如无其他救济手段,极有可能造成上访缠访事件。在这样有限的条件下,怎么对原告的损失加以区分对待,能比较完整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呢?

  我首先把任伟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与原件进行了仔细核对,计算出未赔付的医疗费,给保险公司做工作让他们赔付了剩余的医疗费,并赔付了医疗费限额内的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等项目,保险公司予以配合。

  在给任伟与宋辉调解时,宋辉坚决认为已经签过调解书了,自己就不应当再出一分钱!

  案件似乎陷入僵局,从宋辉这里是打开不了突破口了。我辗转打听到宋辉的家人,了解到宋辉的父亲只有他一个儿子,并且在其羁押期间是他父亲一直奔波操劳。我联系上宋辉的父亲,向他解释案件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取得其父亲的共识,让他对宋辉进行劝说。

  随后我又把任伟及妻子传唤到法院,给他们分析利害,计算法律成本。考虑到任伟的经济状况,我跟任伟多次做工作,变更诉讼请求,退给他部分诉讼费,宋辉另外赔偿任伟3000元,任伟同意对宋辉的车辆解封,终结该案终于圆满解决。

  至此,达成和解协议的两个人,双手再一次紧紧握在了一起。

作者单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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