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来纠正了哪些“问题法规”?
2017-12-30 12:23:3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 俏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
201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12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亮出了五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成绩单”。
备案审查工作“成绩单”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报告统计显示,在备案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在审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3年62件,2014年43件,2015年246件,2016年92件,2017年1084件。
例如,根据2017年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目前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依职权进行的审查也叫“主动审查”,是指依据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研究。
报告统计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017年,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力度,目前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
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重点地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审查,进行有重点的专项审查。
2017年6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被通报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1年4月开始督促指导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报告时说,五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自觉坚持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专业化、科学化
报告也点出了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等。
此外,制定机关超越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常态化清理机制还有待建立健全。
在12月26日的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任茂东委员指出,有关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应报尽报”“应审尽审”的要求还远远没有完全实现,规范性文件漏报特别是司法解释迟报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则,实际上还没有纳入审查范围。”
信春鹰委员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本意就是地方不可以在法律之外规定公民权利义务。
这一要求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制定规则的行为,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经常看到媒体上曝光有些地方或者部门制定的所谓‘奇葩’规定,确实给国家法制统一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信春鹰说。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也指出,基层的文件很多、很杂,很多文件是不太符合规定的,有些纳入到了备案审查范围,还有很多没有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所以要督促检查,避免在社会上出现一些不良影响。
针对当前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报告指出,下一步要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方面,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审查方面,要求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整体工作水平。
2016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于 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12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首次就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亮出了五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成绩单”。
备案审查工作“成绩单”
备案是审查的前提。报告统计显示,在备案方面,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截至2017年12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其中行政法规60件,省级地方性法规2543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647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248件,经济特区法规137件,司法解释128件。
在审查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采取依申请进行的审查、依职权进行的审查、有重点的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依申请进行的审查是指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其中2013年62件,2014年43件,2015年246件,2016年92件,2017年1084件。
例如,根据2017年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目前已有1个地方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依职权进行的审查也叫“主动审查”,是指依据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主动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研究。
报告统计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60件行政法规、128件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审查发现5件司法解释存在与法律不一致或者其他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2017年,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力度,目前已经完成对14件行政法规、17件司法解释,150多件地方性法规的主动审查研究。
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重点地对某类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审查,进行有重点的专项审查。
2017年6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被通报后,法工委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在内,总共已修改、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35件,拟修改、废止680件。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1年4月开始督促指导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报告时说,五年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和报送备案工作,自觉坚持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主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专业化、科学化
报告也点出了亟待认真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关方面对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件必备尚未完全落实,备案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报送备案不规范、不及时甚至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审查标准、程序和督促纠正机制等不够明确规范,有关制度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需要进一步落实等。
此外,制定机关超越立法权限、突破上位法规定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常态化清理机制还有待建立健全。
在12月26日的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任茂东委员指出,有关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应报尽报”“应审尽审”的要求还远远没有完全实现,规范性文件漏报特别是司法解释迟报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则,实际上还没有纳入审查范围。”
信春鹰委员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本意就是地方不可以在法律之外规定公民权利义务。
这一要求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制定规则的行为,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经常看到媒体上曝光有些地方或者部门制定的所谓‘奇葩’规定,确实给国家法制统一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信春鹰说。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也指出,基层的文件很多、很杂,很多文件是不太符合规定的,有些纳入到了备案审查范围,还有很多没有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所以要督促检查,避免在社会上出现一些不良影响。
针对当前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报告指出,下一步要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备案方面,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规范备案行为,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送备案,做到应备尽备,规范性文件在哪里,备案审查就跟到哪里。审查方面,要求件件有处理、有结果、有回复,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整体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