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二)
2017-12-28 20:34:3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围、操作规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协同机制,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力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改革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158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2人次,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识,协同推动。该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就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建立协同推动机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共同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明确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击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侦查笔录存有争议需要警察陈述侦查过程”“量刑情节需要警察陈述被告人到案过程及有关情况”“鉴定意见存有争议需要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依据”“涉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讯问警察说明情况”等情形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共同明确了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协调、流程、保护等一系列程序性规范,为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细化规范,严格操作。该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对审判实践形成规范指引。首先,细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及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第二,明确申请和审核主体。申请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应由控辩双方按规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决定。第三,明确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协助落实。如果警察证人、鉴定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第四,明确出庭规则,法院、检察院可在庭审前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庭审中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必须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发问。
三是尊重权利,强化保障。该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尊重和保护各项合法权利。第一,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对庭审所需的数字化大法庭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需的隔离区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音视频信息的高清采集与实时传输。另一方面,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关键证人、鉴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关键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第二,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对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申请或检察院提出保护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增强协作,长效运行。为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长效机制,提升公检法三方司法协同的能力和水平,该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工作规范,创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多项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第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定期就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类型性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联合教育培训。第二,针对个案中存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取证问题,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接收、调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辩审三方互评工作机制。制定并发放《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对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互评工作,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关键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水平。
案例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打造“孵化器”式团队 “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
审判团队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一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紧扣基层队伍实际,创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优秀法官”为指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构建了“孵化器”式审判团队模式,将培育优秀法官与激发团队效能有效融合,确保司法责任制扎实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孵化”团队。在院庭长行权模式改变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额法官“U型”年龄结构、司法能力不均衡、带团队抓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根据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管理能力等特点,按照人案匹配原则,组建了19个“孵化器”式审判团队。即由1名资深法官带领1-2名审判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官,与若干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通过团队内常态化、组织化、自觉化的协作配合与业务交流,切实发挥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团队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发团队效能。
二是以“平权”“引领”为基点,设计“孵化”规则。团队内员额法官权责平等,团队负责人重点发挥在团队管理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负责协调办案进度、召集法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统筹辅助性工作等,确保团队整体提质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随机分案为主”,案件从立案庭直接分到员额法官,搭建公平公开竞争平台;在结案管理方面,团队负责人把控结案总量和进度,灵活调度个体“变量”,实现团队内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团队作战优势;在绩效考核方面,以团队为单位,法官评价与团队工作完成直接挂钩,增强法官的团队使命感、责任感。
三是以机制为保障,激发“孵化”功能。以“人”为本,建立裁判文书互评、重大复杂案件评议、长期未结案件均衡调配机制,通过集体研讨、互相评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案”为基,明确团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由团队负责人直接负责,实质参与案件的“审、议、决、责”,充分发挥其审判业务过硬的优势特长;以“权”为准,改变庭长行权方式,监督所有案件程序运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团队内有实体争议的问题通过法官会议解决,做到放权不放任;以“表”为鉴,制定案件指标类、团队事务类和审判管理类三类表格供团队成员对照实施,团队负责人定期提醒、检查,作为考核评价基础,督促团队成员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为牵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动团队“专业化”,通过相对固定的审判资源配置、案由相对接近的案件审理,实现法官“审有所专,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审、精品案件、精品文书,培育专家型法官。第二,实行类案审理“规范化”,通过团队内部的研讨交流,规范文书制作、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类案的统一审理思路和要点,保障案件质量。第三,促进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过对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团队法官之间的合理调配,实行 “总量包干、基数保底、类型兼顾”,系统性提升团队法官的办案能力。第四,实施审判事务“集约化”,通过灵活调度人力资源,集约团队内部送达、保全、证据交换等辅助工作,促进法官专注审判核心事务。
该院团队组建当月,在人员总量不变、不加班的情况下,19个“孵化器”团队均超额完成既定结案任务,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5.2%,做到了当月组队、当月下任务、当月见成效。团队运行三个月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7.2%。整体上,团队运行稳健、态势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释放,实现了“1+1>2”的效果。
案例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依靠地方党委支持 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
加强司法职业保障、释放改革红利、稳定干警队伍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的目标要求和重要内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争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确保法院人心齐、队伍稳,有效保障了队伍稳定,激发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两年以来,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额,增补审判辅助人员105名,审判力量进一步增强,审判质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关”,筑牢队伍稳定基础
为确保司法改革平稳推进,该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造稳定和谐的改革内外部环境。
一是预先研判,把好人员分析“基础关”。设立“在线问卷系统”和“全院人员信息库”两大电子平台,对全院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主动介入,筑牢稳定队伍“责任关”。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院长、主管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庭长 “四级稳控责任体系”,开展多层次、递进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谈”,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主管领导与中层干部必谈、支部书记与部门干警必谈,谈心谈话495人次。三是多方协调,夯实改革政策“保障关”。为创造有利于改革推进的外部环境,房山法院主动向区党委、人大报告改革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区改革办报告改革进展,沟通反馈信息。在区党委统筹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解决了部分人员分流安置、职级职务晋升、信息化建设及社会服务购买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稳妥安置未入额人员
该院在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晋升等方式,细化全员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岗,实现多渠道分流和稳妥过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体需求,打通职业发展通道。针对73名未入额法官主要集中在“哑铃型”队伍结构的两端、年龄差距大、职业发展需求差异大的情况,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转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决未入额老法官职级待遇问题。对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老法官,转入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综合行政部门等岗位,并在晋级晋职中予以优先考虑,先后为16名50岁以上的未入额法官解决了副处级待遇;在区委、区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设立正处级专职工会主席一名,增加了处级领导职数。其次,规划路径,健全青年法官“梯队化”养成机制。针对未入额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规划成长路径,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岗位,制定《法官助理进阶培养方案》,根据业绩考核和能力测评结果逐级晋升,建立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遴选入额法官的机制,明确法官养成路径,稳定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养力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一方面,调动内部活力,积极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以来,分别择优任命 10名中层正职干部,启动中层副职竞争上岗,选拔了13名中层副职干部,其中11人为综合部门未入额法官,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调动了未入额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畅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高校双向交流机制,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拓宽干部成长平台。改革以来,一名未入额院领导当选房山区副区长,一名中层干部经市委组织部选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名干部先后调任区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辖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畅通了干部交流培养渠道。
三、全程统筹,推动晋职晋级工作
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展,房山法院畅通区党委、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四条主渠道,积极酝酿、严格考察、全程跟进、紧密配合,推动建立常态化、梯次化、规范化的人员晋升机制。近两年来,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工作,其中晋升法律职务70人,行政领导职务52人,行政非领导职务24人,正处级7人,副处级26人,正科级38人,副科级6人。
一是整体谋划,压茬推进。结合人员队伍动态情况制定年度晋升工作计划,建立覆盖领导与非领导、副科至正处岗位的全方位晋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晋升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梯次推进、循序渐进的晋升工作模式,增强了干警干事创业信心。二是抓住节点,畅通渠道。把握干部晋升的审批流程和环节,抓好关键节点,主动积极作为,加强同党委、人大的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特别是在组织部门的酝酿、考察阶段做到精准配合,配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争取绿色审批通道,形成良性沟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环境,在严格遵守干部选任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实现审批流程提速。三是精准核算,动态管理。干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职级职数核算基础性工作,根据每月的人员变动情况实现职数动态管理,对职数空间进行合理配置并确定晋升额度,在晋升工作安排上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双重需求,避免出现“突击提拔”和职数用尽的现象,通过精准化的职数管理提升了晋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案例4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 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动以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繁简分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探索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尝试辅助事务外包等综合配套机制改革,盘活用足现有力量,实现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常态化运行、科学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释放团队潜能的同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以差异管理为指导,推进审判团队组建运行科学化
一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对各业务庭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结构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现有部门和人员为基础,以审判效率和专业为主要考量要素,组建差异化审判团队40个。其中,在立案庭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审”;在刑事审判庭组建“1+2+1”审判团队、在家事审判庭组建“1+1+1”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同时,组建 “1+1+ ”团队,将书记员同时编入N个团队,在简单辅助性事务上共享书记员资源。在团队人员配备上,根据办案时间和数量将法官助理分为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根据员额法官资历和承办案件类型,进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弱化审判庭对团队的影响。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将原22个内设机构减至13个,将民一、民二、执一、执二等一些业务类型相近、人员匹配性高、紧密协同性好、存在业绩竞争的部门合并。审判庭设置更多地侧重流程监管督促,审判团队的人员由院里统筹调整,审判案件的种类、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为现实。
三是以院庭长办案为推动,强化审判团队主体地位。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省高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基础上提高正、副庭长办案指标,要求庭长个人承办(而非参审)案件数量达到本庭平均收案数60%,副庭长达到90%。2017年以来,院庭长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个性化的业绩考评,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积极性。将审判团队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以近三年的办案数量为基础设定目标值,综合考虑团队人数、审判职务等因素,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分别设定对应系数。系数设定充分体现差异化,如员额法官办案系数设定为1,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分别为0.6、0.3,在编和聘任制书记员分别为0.2、0.1,兼职内勤的系数减半,服务多个团队的系数均分,能够承办执行实施事项的书记员为0.8。部门上一年度结案数除以部门人员系数总和,再乘以团队人员系数之和,即为该审判团队年度结案数量目标值。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标准化落实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在绩效奖金发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况将刑事、传统民商事、速裁、家事、执行团队作为一线审判部门,将立案、审判监督、审判综合部门办案团队作为二线审判部门,差异化设定考核满分值和加减分项,适当拉开档次,使考核标准向一线团队倾斜,激发工作热情。
二、以要素式审判为探索,推进审判团队办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炼去冗。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炼表格式审判要素。比如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房屋情况、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变更解除情况等方面提炼要素43个;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合同形式、费用给付、装修装饰、转租约定等方面提炼要素24个。让法官助理通过运用《要素表》,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方向。
二是审理过程减负。法官在庭审时对照《要素表》提炼争议焦点,围绕要素展开审理,有效节省开庭时间,减轻工作量。此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识别要素填写,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减轻团队工作负担。
三是类案审理加速。加大刑事认罪认罚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时间10分钟,平均审限7天,最快仅2天,且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行政简易案件平均审限19天,与往年同类型案件相比减少72天。此外,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相对固定、特色鲜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等审判团队,做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
三、以辅助事务外包为依托,推进审判团队办案专业化
一是创新电话送达举措。率先启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系统,通过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自动保存在公证机关存储平台,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该系统启用以来,一次性送达成功率达77%,审判团队工作量减少30%,送达成本下降55%,让数据多跑路、法官及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初步实现。
二是探索诉前约定送达。制定《送达地址约定协议(条款)》模板,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金融机构采用该协议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业务开展中进行送达地址诉前约定,解决了大量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
三是辅助事项集中办理。针对案件类型化突出,审判团队外出调查的对象、内容、路线等相对集中和重合的特点,将辅助性事务实行专门组织、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劳动,实现“1+1>2”。通过辅助性事务科学分流再集中,调查团队“一趟车,多办事”,缩短了总体调查时间,进一步为团队减负。
四是服务外包扩大应用。在实行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的录入扫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础上,尝试将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摄影、录像、影像留存归档,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内部控制建设等事项进行市场化外包,进一步释放人力资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
沧州中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推行以“四类”案件为切入点的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新模式,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台,推行阳光监督。将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要求以在工作平台上公开为前提,不进行公开标注的,不得进行个案监督,承办法官可以拒绝监督。该院利用多媒体平台,将2017年以来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滚动播出,立案庭在审查立案阶段甄别出需要院庭长监督的案件,通过在案件信息中标注、公示,提醒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甄别,对属于需要院庭长进行监督的案件,报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标注、公示,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没有主动甄别出所办案件属于需要提请监督的,或甄别出未积极报请院庭长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要求在法院工作平台上标注、公示,承办法官须按办案节点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该院立案庭提请标注监督6件,承办法官提请标注监督11件,院庭长提请标注监督37件,在提请监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执行11件。
二是明确案件类型,严控监管范围。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形,明确并限定了院庭长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方式。该院着力解决司法改革后院庭长不愿监督和管理弱化的问题,要求院庭长对于被标注、公示提请监督的案件,必须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实时监督。因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或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了防止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滥用,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长对于提请监督的案件,如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必须在案卷中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并经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公示,实现阳光监督。
案例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规范初任法官遴选 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官遴选工作关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关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上海高院积极建立常态化的法官遴选机制,确立了“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开展遴选考核,首次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工作有序开展。
一、以三个坚持为导向,抓好遴选工作顶层设计
上海高院狠抓遴选工作顶层设计,以三个坚持为导向,自上而下有序推进。一是坚持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在遴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试程序,考察法官岗位应当具备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庭审驾驭等基本能力,确保选拔出来的法官能够胜任法官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初任法官遴选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采用业绩考核和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层层筛选,竞争择优,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为法官。三是坚持向基层倾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应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实为基层法院补充审判力量,为建立新型办案机制、应对人案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规划科学的员额使用路径,实现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
上海法院对员额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全市统筹,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一是确立“新老统筹”的规划,为新法官遴选预留员额空间。改革初,通过对现有编制和未来空编的合理规划,改革前已有的8993个编制产生的员额主要用于法官入额,改革后新拨付的编制产生的员额和每年员额法官退休空出员额,主要用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实现“新老统筹”,从制度上为新法官遴选“预留空间”。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选,确保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在员额使用上,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和员额空缺,兼顾历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2017年遴选完成后,员额法官预计达到总编制的31%,2018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2%,2019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3%。按此计划,每年至少有150个左右员额用于法官遴选,保证逐年初任法官遴选入额率基本稳定,确保队伍不断档,发展有后劲。
三、构建初任法官选拔制度,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确立“党管干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全市统筹”四项遴选原则,构建了初任法官选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竞争择优、全市统筹的遴选方案。全市员额统筹安排,遴选工作在统一平台上、以统一标准进行。对所有参加选拔的法官助理通过业绩考核、笔试、庭审面试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遴选标准严于审判员、助审员入额。二是确定了初任法官遴选程序步骤。初任法官遴选程序与法官入额遴选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虑到现有法官入额程序已有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衔接,具体包括本人申请与承诺、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遴选考试、遴选委遴选、高院党组审议等环节。每个环节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三是明确了初任法官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参加初任法官遴选,应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规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根据不同学历分别满足5-7年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规定了四类不能参加遴选和一类暂缓参加遴选的情形。在本次遴选中,上海三级法院符合基本条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过基本条件审核。
四、开创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创建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业绩考核方式。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为工作评价和业务考核。工作评价包括指导法官评价和部门评价,这是主观考核。业务考核重点考察与法官岗位相匹配的工作业绩,这是客观考核。根据前期摸底情况,2017年度法官助理业绩考核标准定为参与办理案件数量达到同期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的30%,撰写调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试方式。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法学理论考试、文书撰写考试、庭审面试三部分。法学理论考试,采用书面、闭卷、集中考试的形式,重点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文书撰写考试,试题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写一篇完整判决书,重点考察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和熟练度;面试采用模拟开庭面试,重点考察对审判程序的熟练度、规范性以及驾驭能力。三是在全国首创庭审面试方式。上海高院首创庭审面试,用于检验法官助理是否具备一定的庭审能力。庭审面试分模拟庭审和现场问答两个环节,重点考察法官助理庭审程序掌握、争议焦点归纳、突发情况应对等能力,真实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选拔要求。
案例7
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改革试点一年来,该院创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惯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转呈现“上诉率低、申诉率低、信访投诉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态势,行政诉讼生态不断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机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组建了一支由律师、专家学者、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依法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自2016年10月底诉前调解机制运作一年来,经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行政纠纷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数的46.4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撤诉或不再起诉75件,诉前纠纷化解率11.28%,平均调解天数约22天,无当事人投诉。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将不服交通违章处罚等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纳入简案快审范围,明确办案流程节点,推进诉调对接等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功能的拓展和衔接,努力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
第二,探索构建与跨区划管辖相适应的便利诉讼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针对集中管辖案件当事人跨区诉讼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诉讼便利机制,如研发便携式巡回审判装备,开展巡回审判。二是积极探索手机APP“e调解”等信息平台构建,优化升级诉讼便民服务。以“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工程为依托,远程实现人民调解员与异地当事人的视频连线、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三是探索推进网上立案以及“随机分案、排期开庭”。推进网上立案、送达、阅卷等智能化便民诉讼服务,探索随机分案机制,由立案庭直接确定承办法官,并尝试在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确定开庭时间,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设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库,专项研发行政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跨区划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提供类案推送、检索查询等大数据支持,提升审判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探索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统一的跨区划良性联动机制。针对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的实际,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联动工作组织、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风险防范等统一工作联动平台,强化各方配合协作,形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确保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案例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立足信息化建设新阶段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
上海市闵行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设的新阶段,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并将之作为推动司法责任“落地生根”、员额管理“能进能出”、职业保障“权责对等”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新型业绩评价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激活审判资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载体。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搭建3+1+1考核基本架框。以“三个办法”“一个平台”“一项例会”的3+1+1机制,做实绩效考核制度的运行载体。一是制定《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法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明确考核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将考核要求压实到人。二是推进绩效考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自动采集、交互评价、动态跟踪、结果反馈等功能。同时依托业绩信息平台的开发,为法院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挖掘、深度分析、可视化管理的工具。三是创设季度考核讲评例会,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同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全院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管理任务目标和瓶颈问题等进行分析讲评。通过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的运行为管人、管案、管事提供有力抓手与科学依据,带动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下,法官人均办案效率较改革前(2013年)增长48%,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瑕疵率持续下降。
第二,以人本为理念设计评价内容。按照考核重心下沉的基本思路,建立“以人为本”的评价内容体系,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和专业属性,而非单纯地将上级法院对本院的考核要求、本院对部门的考核要求平行下移,分解转化为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一是突出重点,避免指标过于繁复导致失焦。办案业绩部分设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负荷四个一级项目,但二级项目由部门业绩考核的18个缩减为法官业绩评价的6个。删繁就简、突出重点,对法官给予清晰、明确的引导。此外,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评价。二是深入个案,避免指标过于抽象导致失真。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评价,采用案件质量差错数、有责长期未结案件数等个案评鉴指标。依托案件质量差错责任认定追究机制、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定责机制等,深入个案分析法官绩效真实水平。不再使用部门业绩考核中使用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平均审理天数等纯粹数量指标,避免抽象量化指标用于法官个体业绩评价时失真。三是考虑全面,避免指标过于绝对导致失准。在以法官主审案件为核心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将法官在审判团队中承担的其他办案任务作为增益指标,将法官助理分担的辅助工作作为制约指标。法官考核和团队考核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制约,努力推动审判团队发挥1+1>2的总体效能。
第三,以大数据为依托确立评价方法。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深度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法官业绩评价方法,在全局数据的基础上精准定位法官业绩目标。一是评价方法采取区间管理。在法官个体业绩评价中,统计数据只在区间范围内具有考核上的意义。因此,法官业绩评价方法上,为各项考核内容设置“四向区间”,即合理区间、正向区间、负向区间和否定区间。法官总体业绩表现以各项考核指标所处区间加权计算。二是评价标准实行动态取样。确定法官业绩评价标准时,不再以经验判断为主,而是利用真实的、动态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反复实测。利用散点分布和正态分布等可视化模型,以大多数法官可以达到的水平为基础设定合理区间,再结合工作目标要求,对合理区间进行微调。三是评价参数应用权重系数。将上海法院首创的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智能评价的案件权重体系应用于考核,在办案负荷、办案质量评价中,均考虑权重因素的影响。
第四,以激励为导向体现评价效果。考核结果最终形成两头小(最优与最劣)、中间大(良好与一般)的橄榄型结构,慎用“末位淘汰”“办案排名”等相对机械化的考核结果运用模式,淡化过于细密的等次和过于精确的对比,避免将法官过度裹挟于业绩考核的压力。法官业绩评价结果实现“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员额管理、等级晋升挂钩,发挥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加强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及时反馈,不仅使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性功能,更重要的是使之发挥服务性功能,帮助法官改善个体行为。
案例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造多层次监督闭环 确保责任制有序运行
南京中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科学监督相统一,努力避免法官裁判独立性增强后,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质量下滑等风险隐患。该院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作用,推进司法权行使的微观指引,辅以质效数据的中观诊断,再通过大数据及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初步实现法官不能滥权、不敢滥权、不愿滥权。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7年1-11月南京中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68.2%,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9.6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上升14.06个百分点,案访比下降58.3%,审判质效更趋良好,社会公信力上升。
一、微观层面,依托司法人工智能,变人工监督为智能指引
一是运用关联案件查询系统,防范恶意诉讼。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关联案件”自动查询软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分别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和提示,系统由立案和辅助人员以当事人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查询到该当事人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涉诉涉执情况,推送给办案人员分析研判与本案之间的牵连关系,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是运用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统一裁判尺度。将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认识有分歧、较为复杂的案件,根据法官的指令,自动对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进行搜索、分析、比对,全面、精准查找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帮助法官避免裁判结果冲突。
三是运用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纠正裁判偏差。通过案件法律要素特征,推荐全省范围内相似案例数据,自动分析相似案例中地区判决差异、案由适用、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和证据引用情况,对裁判结果自动进行监控,实行裁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提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类案类判”。
四是运用文书自动纠错系统,实现文书智能校对服务。将法律文书自动校对软件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中观层面,依托信息化平台,变事后监督为程序管理。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全员全程案件质效监管。该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将审判流程划分为24种标准流程,其中最复杂的案件有67个节点,最简单的案件也有8个节点。从立案分案到结案归档的每个环节和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实现实时监控、动态跟踪、及时提醒。
二是运用数字法庭庭审核查系统,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庭审核查系统将自动识别法官、书记员在庭审的迟到、早退、非正常离席、着装不规范、接打电话、使用不文明用语等行为的,并通过短信发送给法官、纪律检查人员进行提醒,同时记录存档,作为法官、书记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是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坚持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运用信息化平台对审判案件从送达手续、事项变更、笔录制作、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智能评估,大幅节约管理成本。改革以来,共评查案件2262件,与改革前对比,个案存在问题的占比大幅下降。
三、宏观层面,依托司法大数据,变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
一是改革审委会监督机制,完善数字化审委会系统。将审委会职能重心由审理讨论个案向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问题转变。开发数字化审委会管理系统,对接案件审理、审判管理、质效评估、督察督办、绩效考评系统,实现审委会事项的讨论、督办、回复、落实等全程办理、全程留痕。将典型案例的发掘、遴选和发布作为审委会的重要功能,定期对新类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加以研究,对某些共性问题或审判规律性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并发布,以指导法官的裁判活动。改革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同比减少49.79 %,审议通过指导性意见18件。
二是运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研判规律性问题。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体系,设置各类数据自动生成功能,加强对多年积累的海量审判质效信息的分析研判,实时准确掌握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对一段时期内一个法院、部门、法官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包括发回、改判、信访投诉等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需要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通报给有关法院和法官,并提醒其注意整改纠正,保障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三是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系统,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研发审判工作量评估软件,建立案件权重系数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测算,实现对辖区内各法院、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检索、分析、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办案工作量,用大数据考核质量、效率、效果,用比较法分配奖金、调配人员、评先选优,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办案活力。
四是运用督查督办、信访投诉系统,督促责任落实。先后研发案件督办管理、涉诉信访管理、纪检监察管理等系统,规范案件督办、督查及整改。通过有序监督,警示法官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严谨认真地完成好审判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信访投诉办理及结论等数据同样归入法官档案,进行定期通报。
案例10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好改革创新组合拳 实现案件提质增效
台州中院坚持问题为导向,采取多元矛盾化解、分类审判、集约化办理、科技减负等措施多管齐下,打好繁简分流“组合拳”。2016年,台州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74969件,办结172654件,分别上升26%和29.4%,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2.4件,上升35%。
一、再造审判流程,打造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新模式
一是创建“1+N+X”诉调衔接模式。整合乡镇街道综治调解、行业特色调解以及特殊主体特邀调解等调解组织资源,对接全市6000余家调解组织和20000多名调解员,构建“1+N+X”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简单矛盾纠纷通过诉调衔接分流化解,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审判压力。
二是创建调审衔接模式。建立调审衔接工作机制,选派未入额法官担任调解法官,组建“调解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的调解团队派驻诉讼服务中心。适宜调解的案件先交给调解团队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判,为司改后法院人力资源科学配置和案件合理分流疏通了渠道。
三是推进民商事案件分类审判。在全市范围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简审”。严控程序转换,简化庭审程序,充分运用庭审录音录像改革成果,对简单案件无需人工记录,推行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全市法院2016年累计“快审”简案42558件,平均审限22.2天,“简审”繁案6714件,平均审限54.5天,制作简式裁判文书28290件,占50.7%,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7%,当庭宣判率达68.78%。
四是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将17种适用简易程序且刑期一年以下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建立集中诉审模式,加快案件流转,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效率;简化庭前送达、诉讼权利告知、庭审等程序,加快办案节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开展远程视频开庭提审、出台简化审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办法等四项配套改革举措,对多数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分流。自2016年6月份试点以来,全市基层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59件,适用简易程序分流4949件,占70.1%,适用简易程序中判处三年以下平均审限为5.69天;其中适用速裁程序1165件,占23.54%,平均审限为3.3天,极大提速审判效率。
二、科学分类审辅事务,创新集约化模式
一是类型化案件集约化审理。推行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对速裁案件尤其同原告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集中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简易案件连续审理。每次集中诉审案件5-8件,庭审时间由30分钟压缩到10分钟。
二是民事送达集约化管理。探索新型送达模式,设立两级法院集中送达管理中心,实现全市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信息化、集约化管理。温岭法院送达管理中心2016年共送达42200件,平均时间4.8天;电话与微信送达13849件,占32.8%,平均时间1.1天;日均有效送达量从改革前的54.3件提升至161.7件,而公告适用率从22%降至15.3%。
三是诉讼服务事项集约化办理。建设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功能互通,从原先单一的立案信访功能升级到现在的42项功能、100余项服务内容,并引入调解员、志愿者、邮政、银行人员入驻集约化办理,让群众“一站式”办理庭审之外的一切诉讼事宜。
三、借助科技手段,促进案件办理的提速增效
一是开展庭审记录改革。探索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面记录改革,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运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开庭审理案件62223件,占可适用简单案件的81.98%,其中,70.18%的案件以无书记员模式开庭,让书记员更多投入到辅助性事务,有效缓解了司法辅助人员紧缺问。
二是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远程视频庭审、提审,有效缩短了庭审平均用时,缓解了人案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是推动“互联网+”司法服务建设。推进网上立案、阅卷、送达、信访及收退费,着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办理全部的诉讼事务。黄岩区法院成功受理远在福建泉州的当事人提起的全国首例跨省网上立案,并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法律文书网上送达软件向被告同步送达。
案例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多措并举托低保高 妥善推进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湖北高院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注重多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省级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财物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妥善化解了法院基建债务,经费保障水平保持稳定增长。
一、规范资产整理,完善资产信息
一是开展资产清查。全省各级法院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周密部署、全面盘点。通过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摸清“家底”,形成了专项审计报告,并依托内网建立了法院系统资产管理群,宣传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讨论资产上划工作中难点和热点问题,为资产上划做好准备。
二是组织调研自查。组织全省法院资产管理工作调研,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实地走访考察等形式,全面摸查资产上划省级统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资产数据上划至省直资产管理系统后,积极帮助中基层法院收集佐证材料,先后协调财政厅对65家中级、基层法院的上划资产数据进行了修正,为资产上划夯实了基础。
三是严格资产核实。资产上划统管后,针对部分法院资产上划期间出现的问题,先后对122家中基层法院的资产信息进行核对和纠错,并对40家中基层法院上报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损溢证据进行甄别确认。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处置要求的资产核实事项进行批复,督促上报资产核实申请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法院对资产核实的批复,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并同步进行财务处理,做到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问责
一是研究建立运行机制。主动协调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探索依托各中院建立三级管理体系,形成湖北高院统一组织领导,中院分级负责辖区法院、基层法院资产管理定人定岗的运行模式,资产管理效率得到较大提高。
二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依据省财政厅修订出台的《湖北省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结合省直资产管理系统和法院工作实际,细化资产预算配置、使用、处置、决算的具体流程,完善资产登记、更新、处置、移交、出租、出借、盘盈、盘亏等情况下的审批程序,形成《全省法院资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使资产管理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立足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形成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严格日常管理监督;依托年度资产管理考评工作,进行资产绩效考核,促使问责常态化;通过绩效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创新管理手段,动态监管资产
资产上划后,针对系统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繁重、地理范围广的问题,借助法院内网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全省法院资产管理群,通过资产管理群平台及时发布消息、交流信息、答疑解惑和共享资料。针对时限强的工作,及时进行网上工作进展通报,有力促进了下级法院完成工作的主动性。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业务性的申报文件还可通过资产管理群发送扫描件,实现公文流转网络化,提高公文运转速度,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资产管理精细化
针对部分法院没有及时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和设置资产管理岗位,一些非财务人员临时兼职,严重影响了资产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状况。湖北高院每年举办一期全省三级法院资产业务培训班,组织资产管理人员互相学习交流,并同时通过制定文件汇编、开办司法行政工作简报等形式,加强财务业务指导,总结推广资产管理较好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资产管理意识和资产管理水平。
五、借助科技助力,促进财物统管
组织研发湖北高院财务集中监管系统,主要包括10大功能模块:基础数据管理、账务管理、电子报表、出纳管理、财务查询与分析、网上报销、案款管理、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监督评价、领导决策支持。目前,基础数据、账务管理、账务查询、网上报销等模块已基本具备试点上线要求,并将在襄阳中院、荆州中院、汉江中院进行试点运行。财务集中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了全省法院内控机制建设,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财务指导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质效。
案例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 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广州中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统筹开展各项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改革制度体系,有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一是实施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探索有限资源最优配置。为解决简单案件消耗过多优质审判资源的问题,该院构建以“立案初次甄别、速裁团队审前排查、复杂案件谨慎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二次繁简分流机制,创新“示范诉讼”“门诊式”庭审模式,全面建立远程视频开庭、提讯系统,探索网上协同办案模式,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建立起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的多层次案件繁简分流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7年1-9月,广州中院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分流案件9457件,占案件总量的29.3%,全市法院共分流案件65919件,占案件总量的22.8%。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权责统一、监督到位。为解决放权与监督的矛盾关系问题,落实对法官主体责任的监督,该院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和风险防控,研发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突出抓好审限内结案,探索实行超审限系统自动“锁死”机制,实现了“零超期”目标。建立民事、刑事长期未结案专业调查委员会,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实现调查监督常态化。2016年以来,调查委员会共调查案件4020件,长期未结案逐年下降。建立发改、涉访案件质量监督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改、涉访案件的讨论评析,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案件质量倒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衔接。
三是建立案件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分散、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该院建立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二是建立“判前文书检索机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内部智能查阅系统,在全市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范围内主动向审判人员推送关联案件。三是制定类型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2017年以来已制定包括《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在内的8个审判参考。四是加强改判案件的分析点评工作,对上级法院发改的全部案件进行分析点评,2014-2016年共点评发改案件340件。五是进一步完善两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专业审判工作会议、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业务沟通和指导,确保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统一。
四是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让法官回归案件裁判核心工作。自2013年起,为解决案件审理中法官花费大量时间从事辅助性事务进而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让法官专注于“审”与“判”,压茬推进一系列关于审判辅助人员改革的举措。一是积极争取市委支持,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全市法院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从2013年的1:0.23:0.62提高到2016年的1:1:1,并根据审判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二是细化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8个配套实施细则,将办案流程细分为60多个工作环节,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官助理负面权力清单制度。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将辅助人员薪酬与等级挂钩。三是突出薪酬保障,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2016年1月起,该院聘任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资水平分别达到广州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119%和80%。
五是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为更好地遵循刑事审判规律,完善人权司法保障,2017年初,该院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案》及五个配套实施规程,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一是深入推进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创新“轻刑快审”“刑拘直诉”等快速办案模式,大幅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探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探索后置式全流程量刑协商机制和分级量刑激励,落实全面律师帮助制度。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压缩至不到二十天。三是全面落实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试点工作,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四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利。在全国率先落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六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支撑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该院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三通一平”智能诉讼服务体系。律师通过“律师通”、当事人通过“审务通”办理事务,查询信息,联系法官。法官通过“法官通”回应上述需求。诉讼群众还可通过12368平台提出需求并及时得到反馈,全面增强诉讼便利。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法官人人有直播、法院天天有直播、案件件件可直播”,司法公开成效显著。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法官工作的科学评价,建成司法数据公众服务中心,通过可视化的审判质效量化评估模型、工作绩效量化评估模型,实时构建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运行图表,推进通过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分流案件,对法官个人绩效进行运算、统计、排名,全面展开精细化管理,为提高整体办案质效提供科技支撑。
案例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新办案配套机制 繁简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2016年6月以来,深圳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以繁简分流改革为抓手,重整案件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全口径覆盖、系统性分流、标准化速裁的全新工作体系,取得了“两增两升”的效果:2016年,深圳法院结案277631件,同比增长23.7%;法官人均结案283件,同比增长30.4%;一审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各基层法院在收案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上诉案件不断减少,2017年上半年,深圳中院新收二审案件同比下降8.83%;办案效率明显提升,速裁案件综合结案周期平均42.5天。
一是全口径全层级分流。在全市两级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业务领域,在一审、二审各层级,区分简单、普通、复杂案件,分别交由速裁法官、业务庭普通法官、院庭长审理,实行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
二是一二审程序衔接贯通。为避免简单案件一审快二审慢的问题,开发速裁案件管理系统,速裁案件电子档案自动生成,上诉案件通过系统自动流转并进行特殊标识,全部交由市中院速裁庭审理,确保简单案件在不同审级都能进入快车道。
三是执行案件纵向分流。依托该院“鹰眼查控网”和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对执行案件进行“漏斗式”过滤,立案时全部交由快执团队先行“五查”,进行首次分流,再根据财产变现周期长短和难易程度,进行二次分流。改革推行一年来,全市法院快执结案46163件,占同期执行结案的46.59%。
四是专业化团队集中办理。深圳中院和福田、罗湖等4个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其他法院成立速裁中心,配齐配强速裁快执团队。目前全市法院共设速裁快执团队67个,配备法官136人,占全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并按不低于1:2的比例为速裁法官配备辅助人员。截至2017年7月,两级法院通过速裁快执程序办结了同期50%的案件,其中南山法院刑事案件、宝安法院执行案件、盐田法院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快执结案占比分别达78.63%、78.53%和70.16%。
五是全流程标准化。制定《简单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识别模式,使案件分流标准化,市中院案件智能识别准确率达到90%。制定《简案快办标准化流程指引》,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庭审,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推行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达到办理流程标准化。制定43个涵盖主要案件类型的裁判指引,确保类案同判,实现裁判尺度标准化。
案例1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规范管理强化激励 推进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
佛山中院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和管理制度。2017年9月底,该院通过政府雇员转任和社会公开招录的双轨并举方式,完成171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工作,并全部配备至办案一线,整体上实现员额法官和书记员1:1配置。同时,建立等级晋升机制,完善薪酬保障,健全绩效考核,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初步建立。
一、积极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积极向市委请示报告,多方面积极沟通,得到了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8月,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项研究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和保障问题。会议明确,按照1:1足额配备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不低于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核定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人均核拨标准,并落实经费保障,纳入市法院年度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二、统一身份,规范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管理
佛山法院原有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由事业编、工勤编、政府雇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多种身份人员组成,身份多元带来内部矛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风险隐患提升等问题。佛山中院严格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非中央政法编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实行并轨,建立身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佛山市政府核定市中院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数额202个,其中新招录75人,从现有的政府雇员中转任127人。审判辅助人员身份的统一,促进了人员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为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奠定了基础。
三、严格选任,确保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素质
一是公开招录和内部转任双轨并行。按照《暂行规定》的选任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进行。内部转任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引入虚拟审判案卷的考试新形式,综合考察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学历层次、工作实绩等,择优转任。
二是内部转任不搞“普惠制”。坚持人岗匹配原则,严格转任标准。只将原有政府雇员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同时保留部分政府雇员编制用于综合后勤部门,既确保审判工作平稳开展,又避免改革在实践中走形变样。
三是外部招录宁缺毋滥。根据报考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情况,及时调整招录名额,分批使用75个名额,确保招录人员的整体素质。招录过程引入心理测试环节,注重报考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将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四是择优产生法官助理。全面考虑新选任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整体情况,根据考试、业务考核和组织考察结果,从中择优产生46名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并分配至办案团队。
四、有序晋升,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保障
一是建立三级九等分级管理机制。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同时,建立与现有政府雇员等级转换套改的具体衔接机制,完成对原有政府雇员转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等级套改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按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逐级晋升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空间,较好地解决了非政法专项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问题。
二是建立与等级、考核挂钩的薪酬晋升机制。审判辅助人员按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工资待遇,按照制度设计,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接近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90%,最低等级达到近60%,目前已有部分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达到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其中,约20%的薪酬作为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档次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实现绩效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三是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待遇双轨动态调整:一方面随等级晋升而调整,直至达到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随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而调整,确保其整体收入不滞后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五、注重考核,激发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运行程序,发挥团队优势,提升审判质效。形成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明晰、协作共进的工作局面。
二是完善绩效考核。针对审判辅助岗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较多的特点,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围绕工作业绩、纪律作风、审判管理三大项目,合理设置权重比例,细化考核内容、标准与程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励、评先评优、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辅助人员队伍精准考核、科学评价。
三是岗位动态调整。以业务考核为主要依据,建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将一定时期内未达到要求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调整至书记员岗位,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增强队伍激励,减少队伍惰性。
案例15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院领导办案团队 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切实落实院庭长办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惠州市两级法院以院领导办案团队建设为抓手,积极完善院领导办案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一是以“第一审判团队”的形式组建院领导办案团队。该院积极探索组建专门的院领导办案团队,明确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副处级审判员等组成固定审判团队,序号编为“第一审判团队”,形成由院领导组成的固定化办案组织,强化院领导法官职业身份,增强院领导办案责任意识。院领导亲自承办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在第一审判团队内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合议庭,不能挂靠其他办案团队,影响其他团队的正常办案;对院领导办案团队的法官配备固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独立运作、独立管理,与其他审判团队一同公布办案绩效和司法统计数据。
二是以“一线法官人均办案任务数”为基数,确定院领导办案任务量。该院专门出台《关于规范入额院庭领导办案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要求,细化院领导办案任务,明确院领导办案任务指标,要求院长承办案件不少于一线入额法官办案基数的10%,副院长不少于25%,专职委员不少于30%。
三是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明确对院庭领导的分案规则。该院强调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推进院领导办案,专门出台关于院领导的分案管理规定,规范对院领导审理案件类型。院领导办案由审管办商立案庭统一分案,担任审判长参审参议的必须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自承办的,应当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兼顾部分普通难度案件,原则上不能承办简易案件。同时制定《关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的规范指引》,便于立案庭分案操作。
四是统筹院领导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院领导办案时间。该院制定出台《关于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压缩院庭领导管理职责;拟定45项标准化办案指引规则,改变监督管理方式;明确有关会务制度,凡院庭领导开庭办案与有关会议相冲突时,坚持办案优先原则;建立完善政务助理制度,分流部分政务管理工作,让院庭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办案中去。
经过一年多探索实践,惠州法院推进落实院庭领导办案已基本上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成效初显。2016年5月份推行新的工作机制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17226件,占全市法院总结案数的27.6%;2017年以来(截至11月6日),全市法院院庭长受理案件43732件,占总受理数57.25%;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4683件,同比增长96.60%。截至2017年10月,市中院“第一审判团队”中院长办结案件28件,副院长人均办结案件43.5件,专职委员人均办结案件 54件,均超过所规定的办案指标。
案例1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二审案件速裁机制 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健全完善民事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机制为抓手,规范二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对二审速裁案件的甄别和管理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序推进。该机制运行一年来实践收效良好。2017年1-9月,利用该程序审结案件5730件,占民事二审案件结案总数(8509件)的67.34%,平均结案天数仅26天,全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由去年同期0.57下降至0.49,全院民事二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8.72%。
第一,明确划分标准促精细。立足案件类型、社会关注度、一审适用程序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梳理影响案件审理速度的各类因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合理界定适用速裁审理机制的条件。实体层面,明确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涉及人格权、婚姻家庭、无因管理纠纷等特定案由的,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等相对简单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程序层面,明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上诉案件应当适用。同时规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再审或重审后上诉的,一审判决系审委会讨论决定等情况相对复杂的案件不能适用。
第二,设置甄别机制促落实。注重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分工合作,在不同流程环节均对案件进行细致甄别,确保速裁机制得到准确适用。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借助案件管理系统快速识别一审程序,对于一审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其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民商事审判条线,并在纸质卷宗上作出“S”标识。在审判环节,由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工作日内针对案件类型进行二次甄别,并将结果上报庭领导审核,符合条件的,正式作为速裁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实行科学管理促规范。实行“清单式”管理模式,由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建立部门案件台账,原则上每年办理的速裁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部门全年二审案件数的50%。明确案件审限,要求速裁案件原则上应于45日内办结,督促承办法官科学分配和合理调控送达、调查、开庭等各个环节时间。严格程序转化,速裁案件具备特殊情况,可在报请庭领导审批后转为普通案件。为确保二审速裁机制能够落实到位,还在审管系统中为速裁案件开辟了专门端口,速裁案件特有的流程、期限提示和程序转换等事项在审管系统中均有相应体现。在综合考虑、全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将速裁案件办理情况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业绩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
第四,创新工作方法促实效。在明确承办法官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逐步简化和提速部分程序性举措,不断提升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效率。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灵活采取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等,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询问)的间隔周期。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和探索使用庭审电子记录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由业务部门牵头建立标准化办案模板,归纳标准化审理要素,采取质辩合一的形式促进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定了《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关于抚养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等多个模板。在明确案件评议的发言顺序和内容,规范评议行为的基础上,利用内网办公软件开展网上评议,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让审判人员能用零碎时间完成评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大力推进诉讼文书简化,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通过简化文书缩短办案周期,为速裁提速。
案例17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 做到“放权不放任”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机制,针对“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努力实现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责任的“四个转变”,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一、认定标准具体化,实现监管范围从抽象到具体转变
一是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虽不足五人但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
二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采信存在疑问、法律适用困难等方面进行界定。行政案件则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县级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等方面来认定。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长期无法执结等类案件。同时,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等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四是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审限、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2017年1-5月,筠连法院无一名法官主动申报“四类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但自6月实施监管办法以来,已发现、申报135件,经审定后有126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占全院案件总数的4%。其中,群体性案件97件,疑难、复杂案件14件,类案10件,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5件。
二、明确四类主体和三个环节,实现监管程序从无序化到有序化转变
一是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规定立案庭、承办法官、其他部门、院庭长四类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群体性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重点识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其他部门(如纪检组、监察科、信访窗口)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二是明确“三个环节”的审定程序。分别规定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查权限,业务庭庭长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直接决定进入监管程序;认为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业务庭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决定由自己行使监管权,或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
该院通过明确发现主体及审定程序,基本解决 “四类案件”由谁来发现、谁来认定、谁来启动监管的问题。在126件监管案件中,立案庭发现74件,办案法官申报29件,信访、监察部门发现5件;院庭长决定18件。
三、规范三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扁平化转变
一是规范静默化监管方式。对可能产生类案冲突的案件,院庭长可以向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推送类案判决;对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可以向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推送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群体性案件,院庭长可以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
二是规范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院庭长通过签发督办单进行监管,承办法官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对于当事人信访举报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官需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目前,筠连法院已签发督办单17份,重点解决群体性案件、信访举报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把握办案节奏、确保办案效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提交讨论的范围和时限。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目前筠连法院已有20件“四类案件”提交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纳讨论意见19件,有5件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提交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有效确保了“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实现监管责任从虚无化到有形化转变
一是自动化识别。按照“电脑+人工”的方式,首先由系统对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不同门类进行区别筛查,自动提示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再由人工进行二次甄别,确保得到准确认定。
二是标签推送。对于已经认定的“四类案件”,系统进行标签化处理,并自动推送给相关院庭长、审管部门和承办法官。
三是节点控制。对于法官应该报告没有报告、应该提交讨论而没有提交讨论的,系统会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审批流程,法官无法签发文书和报结案件。
四是全程留痕。无论是静默化监管、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还是提交讨论,系统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过程和痕迹,随案永久保存。
案例18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探索“类案类判”机制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高院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为抓手,以智能化、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探索构建“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统一。
一、强化“类案”研判和指导,建立“类案类判”梳理常态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类案”研判功能。贵州各级法院均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重点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上级法院不予核准、发回改判、申诉上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等,提出咨询意见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对所研讨“类案”进行总结提炼,研究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等,强化对“类案”甄别与研究。
二是发挥审委会“类案”指导作用。审委会一方面通过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个案实体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强化中高级法院审委会审判指导职能。贵州高院审委会转变工作方式,主动建立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甄别梳理机制,定期讨论研究形成全省法院类案裁判指引规范,发布类案参考案例,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促进类案类判。
二、运用标准化管理和司法大数据,构建“同案不同判”防范预警机制
贵州法院利用大数据对案件关键要素建立标准数据库,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对偏离度高的案件进行预警或自动进入复查程序,将审判监督贯穿审判权运行全过程。
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类案类判。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场景,通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对比分析等大数据方法避免类案非类判现象。刑事审判方面,针对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盗窃几类常见案件的证据要求加以规范,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归类,根据破案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通过要素化、结构化形成证据指引,在立案时对相关证据进行筛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刑事基本证据要求的案件,充分发挥“筛子”作用;民事审判方面,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内容审查-争议焦点”构建智能分析模型(挖掘案、人、事的本体特征及彼此关联),自动分类形成证据链(包含所有类型案件的基本特征、关键情节、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财产情况等等),采用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采集案件要素进行基础分析,在审查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确认后的审判要素初步得出裁判结果;行政审判方面,以行政征收案件作为突破口,对是否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要素进行梳理,提炼出影响行政征收案件合法性的13个实体要素、14个程序要素及程序合法时间轴,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类案判前甄别发现和判后比对结果异常预警机制。办案系统以标准值为对比指标,对于偏离标准值过大的案件予以警示,提醒独任法官、合议庭及时进行自查,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也可进行审查。自系统运行以来,已对93558件有电子裁判文书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偏离度分析,其中偏离度大的案件有3078件。
三、聚焦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建立三级审委会类案研判沟通机制
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建立研判沟通机制,各中级法院定期汇总本辖区基层法院形成的裁判指引、裁判标准、类案参考,上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合议庭经对发回或改判的理由认真研究后,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讨论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报告向本院审委会进行汇报。
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审法院相关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后,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提出的反馈意见,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判后,以会议决议形式向原审法院反馈。
案例1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完善特色诉讼服务机制
云南省法院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深化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机制改革,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区域特点,立足当地群众司法需求,因势利导,多措并举,突出特色,打造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多样纷呈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诉讼服务便民利民的优化升级。
一、“三化”引领,打造特色诉讼服务
一是平台建设信息化。云南三级法院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从省会城市的诉讼服务中心到偏远乡镇的诉讼服务站点,全面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站点联通、数据导入、人才建库”平台建设格局,实现了诉讼服务平台的跨越升级,促进诉讼服务提质增效。
二是功能定位多元化。在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结构上,实现安全检查、司法服务、信访接待三大功能的相对分离、独立运转。以中心为平台,承载诉调对接机制引入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导诉分流和案件甄别,推动案件诉前繁简分流。
三是服务方式本土化。云南法院将本土文化资源和诉讼服务深度融合,探索符合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的诉讼服务方式。如大理法院喜洲法庭基于当地独具特色的民风民俗,聘用多名熟悉法律政策、白族语言、当地民风的白族女性作为调解员,成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的“金花调解室”,增强司法亲和力和亲近性。“金花调解室”成立以来,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立足审判,诉讼服务助力“三难”破解
云南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着力破解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立案难、调卷难、送达难问题,有效提升司法便民利民程度,提升司法效率。
一是完善立案机制,破解“立案难”。建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推进登记立案在线办理,边远地区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办理立案相关事项,获取立案信息,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
二是实行卷宗电子化,破解“调卷难”。云南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电子卷宗扫描窗口,从立案环节开始即对电子卷宗同步录入,诉讼流程实现电子卷宗同步流转,至2016年底,云南各中院向高院上报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实现同步移送电子卷宗,从根本上解决了调卷难的问题。
三是创新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云南高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送达工作的意见》,鼓励各级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行法律文书网格化送达模式。楚雄州大姚县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确定了128人作为首批网格化送达员,有效提高送达效率。昆明中院与邮政合作建立“法院专递”,昆明官渡区法院与公证处建立“公证调解服务中心”,发挥邮政、公证的行业优势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三、纵向到底,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云南法院结合结合省内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种类众多、习俗各异、诉讼服务需求差异的民族文化特点,因地制宜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建立起了“院、庭、站、点、员”五位一体便民诉讼模式,把诉讼服务推进到最基层的村委会。选聘人民陪审员、诉讼信息联络员、执行联络员和司法调解员,配合法官充分发挥“四员合一”诉调对接联动机制的作用,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民服务。
四、横向到边,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做好诉讼服务
针对云南与周边省市各类跨区域纠纷不断攀升的现状,云南法院通过与周边法院协商,逐步建立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例如“文红曲两州一市”法院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滇黔桂三省(区)两州一市”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和川滇藏青四省(区)六中院司法协作机制等。更好地为周边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减少群众奔波劳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
案例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精准化考核法官业绩 助推提升办案质效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院位于南疆偏远地区,在尚不具备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结合该院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以工作量科学测算为基础,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构建科学的业绩考评管理体系,推动办案质效有效提升。
一是打牢考评基础,精准测算司法工作量。该院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案件数累加测算的方式,从每类案件共性的流程节点和差异化的实体难点出发,确定了以办案要点为基础的工作量测算思路。通过对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及实体审理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以民事二审案件作为核算标准件,即基础工作量“1”,然后将办理其他案件所要花费的工作时间与之对比,与基础工作量换算后分别赋予权重系数,核算出各类案件工作量,再折算成标准件。
二是完善计分方式,合理构建考核指标体系。首先,以“量”为基础,就是加大“量”的分值权重,以“量”为考评基本标杆,形成案件办理在数量上均衡推进。其次,合理设置质效指标,将指标分值与标准件进行对比后,折算形成相应标准件,然后直接与工作量标准件相加减。同时将参加开庭、案件合议、调解结案等情况折算相应的标准件正向取值;把案件被发改、文书差错评查等折算相应标准件负向取值,形成简单易行,内容完备的评价体系。第三,科学考核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业绩,明确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科学划分办案要点,合理确定考评要点,参照法官业绩考核方式实施量化考核。
三是强化民主公开,增强考核结果认同度。在考核指标设置上,由一线审判业务骨干和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考核指标,在反复征求全体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意见建议后,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确保办案要点的指标分值设计能够准确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实际。在考核方式上,形成了“两下两上”考核评价运行机制,由院考核领导小组以各庭室为单位提取并核算指标数据,并经由庭室下发至个人,经确认后再返回院考核领导小组,完成第一个“一上一下”;再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将经确认后的指标数据转化为绩效考评结果,再次经庭室下发至个人确认,最终返回领导小组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完成第二个“一上一下”闭合程序,确保考核工作在广泛的监督之下运行。在考核程序上,注重吸纳被考核人员参与考核过程,动态轮流抽调被考评部门负责人、被考核法官、辅助人员等参与考核数据的提取、测算和考核结果的复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是发挥导向作用,促进办案质效有效提升。该院采取的“量、质、效”统一折算标准件的考核方式,评价标准简单明了,一方面有助于审执人员随时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况,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和进度,对解决忙闲不均,促进均衡结案和案件质效提升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额的进入退出、法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奖金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例如,针对员额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业绩考评的80%作为考核的红线,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标准任务的法官,将不能按照员额法官标准分配绩效奖金,对于考核评价标准件过低者,将视情况启动退出机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有效发挥庭审实质功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为抓手,完善出庭案件范围、操作规程、保障措施和司法协同机制,实现证人、鉴定人出庭常态化、规范化,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有力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见效。改革以来,北京一中法院审理的158件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及重大毒品类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62人次,其中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39人次,出庭作证警察占全部证人、鉴定人的62.9%,。
一是力促共识,协同推动。该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就证人、鉴定人出庭问题达成共识,建立协同推动机制。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共同会签《关于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会议纪要》,明确刑事案件中存在“有警察目击存有争议的犯罪事实”“侦查笔录存有争议需要警察陈述侦查过程”“量刑情节需要警察陈述被告人到案过程及有关情况”“鉴定意见存有争议需要鉴定人说明鉴定过程和依据”“涉嫌非法证据排除需要讯问警察说明情况”等情形的,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共同明确了关键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启动、协调、流程、保护等一系列程序性规范,为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细化规范,严格操作。该院研究制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对审判实践形成规范指引。首先,细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范围,明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及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认定标准。第二,明确申请和审核主体。申请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应由控辩双方按规定程序提出,由法院审查决定。警察证人、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法院也可自行决定。第三,明确出庭操作程序,由法院签发《协助通知警察出庭函》,由公安协助落实。如果警察证人、鉴定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由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第四,明确出庭规则,法院、检察院可在庭审前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引;庭审中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侦查秘密的,必须如实回答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的发问。
三是尊重权利,强化保障。该院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尊重和保护各项合法权利。第一,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一方面对庭审所需的数字化大法庭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需的隔离区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音视频信息的高清采集与实时传输。另一方面,为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设置专门的遮挡屏,防止暴露其身份信息、面貌特征,并且安排专人使用专用通道负责将出庭关键证人、鉴定人接送出法院,在物理上隔绝关键证人、鉴定人与被告人及家属的接触可能性。第二,会同公安、检察部门完善协同保障机制。对证人、鉴定人提出保护申请或检察院提出保护建议的,由法院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公安机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是增强协作,长效运行。为建立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长效机制,提升公检法三方司法协同的能力和水平,该院与公安、检察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司法机关之间沟通、交流、协调机制的会议纪要》等工作规范,创新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多项司法协同联动机制。第一,明确公检法三机关定期就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类型性问题召开座谈会或举办联合教育培训。第二,针对个案中存在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或侦查取证问题,法院可以发送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接收、调查和回函工作。第三,探索建立了控辩审三方互评工作机制。制定并发放《法官、检察官、律师刑事诉讼行为规范化评价表》,对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开展互评工作,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关键程序和环节的规范化水平。
案例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打造“孵化器”式团队 “以老带新”形成整体合力
审判团队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一环。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紧扣基层队伍实际,创新改革思路,以“孵化器培育优秀法官”为指引,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构建了“孵化器”式审判团队模式,将培育优秀法官与激发团队效能有效融合,确保司法责任制扎实有效落地。
一是以法官为中心,构建“孵化”团队。在院庭长行权模式改变的背景下,充分考量入额法官“U型”年龄结构、司法能力不均衡、带团队抓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根据法官审判经验、业务专长、管理能力等特点,按照人案匹配原则,组建了19个“孵化器”式审判团队。即由1名资深法官带领1-2名审判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官,与若干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通过团队内常态化、组织化、自觉化的协作配合与业务交流,切实发挥以强带弱、优势互补的团队孵化、培育作用,最大化激发团队效能。
二是以“平权”“引领”为基点,设计“孵化”规则。团队内员额法官权责平等,团队负责人重点发挥在团队管理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负责协调办案进度、召集法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统筹辅助性工作等,确保团队整体提质增效。在案件分配方面,以“随机分案为主”,案件从立案庭直接分到员额法官,搭建公平公开竞争平台;在结案管理方面,团队负责人把控结案总量和进度,灵活调度个体“变量”,实现团队内部案件均衡分配,突出团队作战优势;在绩效考核方面,以团队为单位,法官评价与团队工作完成直接挂钩,增强法官的团队使命感、责任感。
三是以机制为保障,激发“孵化”功能。以“人”为本,建立裁判文书互评、重大复杂案件评议、长期未结案件均衡调配机制,通过集体研讨、互相评议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案”为基,明确团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由团队负责人直接负责,实质参与案件的“审、议、决、责”,充分发挥其审判业务过硬的优势特长;以“权”为准,改变庭长行权方式,监督所有案件程序运行,把控好重大敏感案件,团队内有实体争议的问题通过法官会议解决,做到放权不放任;以“表”为鉴,制定案件指标类、团队事务类和审判管理类三类表格供团队成员对照实施,团队负责人定期提醒、检查,作为考核评价基础,督促团队成员自我管理。
四是以“四化”为牵引,培育“孵化”成果。第一,推动团队“专业化”,通过相对固定的审判资源配置、案由相对接近的案件审理,实现法官“审有所专,案有所精”,推出精品庭审、精品案件、精品文书,培育专家型法官。第二,实行类案审理“规范化”,通过团队内部的研讨交流,规范文书制作、统一裁判标准、创新工作方法,实现类案的统一审理思路和要点,保障案件质量。第三,促进法官能力提升“均衡化”,通过对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团队法官之间的合理调配,实行 “总量包干、基数保底、类型兼顾”,系统性提升团队法官的办案能力。第四,实施审判事务“集约化”,通过灵活调度人力资源,集约团队内部送达、保全、证据交换等辅助工作,促进法官专注审判核心事务。
该院团队组建当月,在人员总量不变、不加班的情况下,19个“孵化器”团队均超额完成既定结案任务,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316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1.7%,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5.2%,做到了当月组队、当月下任务、当月见成效。团队运行三个月来,共审结民商事案件3201件,占全院54个民商事审判团队结案总数的40.5%,占全院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37.2%。整体上,团队运行稳健、态势向好,改革效能逐步释放,实现了“1+1>2”的效果。
案例3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依靠地方党委支持 推动司法人员分流安置
加强司法职业保障、释放改革红利、稳定干警队伍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入推进的目标要求和重要内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争取改革政策保障,妥善分流安置人员,确保法院人心齐、队伍稳,有效保障了队伍稳定,激发了改革活力。改革推行两年以来,房山法院有117名法官入额,增补审判辅助人员105名,审判力量进一步增强,审判质效有效提升。
一、把好“三关”,筑牢队伍稳定基础
为确保司法改革平稳推进,该院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创造稳定和谐的改革内外部环境。
一是预先研判,把好人员分析“基础关”。设立“在线问卷系统”和“全院人员信息库”两大电子平台,对全院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全面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奠定基础。二是主动介入,筑牢稳定队伍“责任关”。制定《房山法院司法改革思想政治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院长、主管副院长、政治处主任、庭长 “四级稳控责任体系”,开展多层次、递进式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三必谈”,即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主管领导与中层干部必谈、支部书记与部门干警必谈,谈心谈话495人次。三是多方协调,夯实改革政策“保障关”。为创造有利于改革推进的外部环境,房山法院主动向区党委、人大报告改革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指导,主动向区委政法委、区改革办报告改革进展,沟通反馈信息。在区党委统筹下,建立了司法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协调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解决了部分人员分流安置、职级职务晋升、信息化建设及社会服务购买资金支持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多渠道分流”,稳妥安置未入额人员
该院在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积极拓展工作思路,综合采取入额、转岗、交流、晋升等方式,细化全员安置措施,方案到人、到岗,实现多渠道分流和稳妥过渡。
一是立足不同群体需求,打通职业发展通道。针对73名未入额法官主要集中在“哑铃型”队伍结构的两端、年龄差距大、职业发展需求差异大的情况,房山法院采取不同模式转岗安置。首先,用足政策,解决未入额老法官职级待遇问题。对年龄偏大、不适宜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老法官,转入审判管理、诉讼服务、综合行政部门等岗位,并在晋级晋职中予以优先考虑,先后为16名50岁以上的未入额法官解决了副处级待遇;在区委、区政府的有力支持下,设立正处级专职工会主席一名,增加了处级领导职数。其次,规划路径,健全青年法官“梯队化”养成机制。针对未入额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规划成长路径,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岗位,制定《法官助理进阶培养方案》,根据业绩考核和能力测评结果逐级晋升,建立从高级法官助理中遴选入额法官的机制,明确法官养成路径,稳定法官助理队伍。
二是加大干部培养力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一方面,调动内部活力,积极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改革以来,分别择优任命 10名中层正职干部,启动中层副职竞争上岗,选拔了13名中层副职干部,其中11人为综合部门未入额法官,优化了干部队伍结构,调动了未入额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畅通外部渠道,健全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高校双向交流机制,通过“走出去、引进来”拓宽干部成长平台。改革以来,一名未入额院领导当选房山区副区长,一名中层干部经市委组织部选派援疆,任新疆和田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名干部先后调任区委政法委办公室主任、辖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畅通了干部交流培养渠道。
三、全程统筹,推动晋职晋级工作
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展,房山法院畅通区党委、区人大、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四条主渠道,积极酝酿、严格考察、全程跟进、紧密配合,推动建立常态化、梯次化、规范化的人员晋升机制。近两年来,共完成146名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工作,其中晋升法律职务70人,行政领导职务52人,行政非领导职务24人,正处级7人,副处级26人,正科级38人,副科级6人。
一是整体谋划,压茬推进。结合人员队伍动态情况制定年度晋升工作计划,建立覆盖领导与非领导、副科至正处岗位的全方位晋升方案,在遵循干部晋升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形成了梯次推进、循序渐进的晋升工作模式,增强了干警干事创业信心。二是抓住节点,畅通渠道。把握干部晋升的审批流程和环节,抓好关键节点,主动积极作为,加强同党委、人大的工作汇报和沟通交流,特别是在组织部门的酝酿、考察阶段做到精准配合,配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程,争取绿色审批通道,形成良性沟通、各方支持的良好外部环境,在严格遵守干部选任标准和程序的基础上,实现审批流程提速。三是精准核算,动态管理。干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职级职数核算基础性工作,根据每月的人员变动情况实现职数动态管理,对职数空间进行合理配置并确定晋升额度,在晋升工作安排上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的双重需求,避免出现“突击提拔”和职数用尽的现象,通过精准化的职数管理提升了晋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案例4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推进综合配套机制改革 增强审判团队改革效能
司法改革全面推动以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化繁简分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探索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尝试辅助事务外包等综合配套机制改革,盘活用足现有力量,实现了审判团队的扁平化管理、常态化运行、科学化考核,在最大限度释放团队潜能的同时,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一、以差异管理为指导,推进审判团队组建运行科学化
一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确定多元化团队组建模式。在对各业务庭案件数量、难易程度、人员结构进行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以现有部门和人员为基础,以审判效率和专业为主要考量要素,组建差异化审判团队40个。其中,在立案庭组建“1+1”的速裁团队,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简案快审”;在刑事审判庭组建“1+2+1”审判团队、在家事审判庭组建“1+1+1”团队,促进“类案精审”。同时,组建 “1+1+ ”团队,将书记员同时编入N个团队,在简单辅助性事务上共享书记员资源。在团队人员配备上,根据办案时间和数量将法官助理分为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根据员额法官资历和承办案件类型,进行合理搭配。
二是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弱化审判庭对团队的影响。通过内设机构改革,将原22个内设机构减至13个,将民一、民二、执一、执二等一些业务类型相近、人员匹配性高、紧密协同性好、存在业绩竞争的部门合并。审判庭设置更多地侧重流程监管督促,审判团队的人员由院里统筹调整,审判案件的种类、数量由审判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使法院扁平化管理成为现实。
三是以院庭长办案为推动,强化审判团队主体地位。院庭长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在省高院规定的办案数量基础上提高正、副庭长办案指标,要求庭长个人承办(而非参审)案件数量达到本庭平均收案数60%,副庭长达到90%。2017年以来,院庭长审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4.52%。
四是以个性化的业绩考评,调动审判团队成员积极性。将审判团队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办法以近三年的办案数量为基础设定目标值,综合考虑团队人数、审判职务等因素,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分别设定对应系数。系数设定充分体现差异化,如员额法官办案系数设定为1,高级助理和初级助理分别为0.6、0.3,在编和聘任制书记员分别为0.2、0.1,兼职内勤的系数减半,服务多个团队的系数均分,能够承办执行实施事项的书记员为0.8。部门上一年度结案数除以部门人员系数总和,再乘以团队人员系数之和,即为该审判团队年度结案数量目标值。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及司法标准化落实情况最终确定考核成绩。在绩效奖金发放上,按照案件受理情况将刑事、传统民商事、速裁、家事、执行团队作为一线审判部门,将立案、审判监督、审判综合部门办案团队作为二线审判部门,差异化设定考核满分值和加减分项,适当拉开档次,使考核标准向一线团队倾斜,激发工作热情。
二、以要素式审判为探索,推进审判团队办案高效化
一是要素提炼去冗。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提炼表格式审判要素。比如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从房屋情况、买卖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变更解除情况等方面提炼要素43个;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合同形式、费用给付、装修装饰、转租约定等方面提炼要素24个。让法官助理通过运用《要素表》,提高庭前准备工作质量,通过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方向。
二是审理过程减负。法官在庭审时对照《要素表》提炼争议焦点,围绕要素展开审理,有效节省开庭时间,减轻工作量。此外,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识别要素填写,一键生成判决书初稿,减轻团队工作负担。
三是类案审理加速。加大刑事认罪认罚和行政速裁探索,刑事速裁案件平均庭审时间10分钟,平均审限7天,最快仅2天,且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行政简易案件平均审限19天,与往年同类型案件相比减少72天。此外,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相对固定、特色鲜明的家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金融纠纷等审判团队,做到类案同审、多案连审。
三、以辅助事务外包为依托,推进审判团队办案专业化
一是创新电话送达举措。率先启用“电话录音+公证”送达系统,通过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及地点、举证期限、领取诉讼文书等事项,通话内容全程录音,自动保存在公证机关存储平台,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该系统启用以来,一次性送达成功率达77%,审判团队工作量减少30%,送达成本下降55%,让数据多跑路、法官及当事人少跑腿的目标初步实现。
二是探索诉前约定送达。制定《送达地址约定协议(条款)》模板,通过座谈、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金融机构采用该协议模板,在其金融借款等业务开展中进行送达地址诉前约定,解决了大量金融案件“送达难”问题。
三是辅助事项集中办理。针对案件类型化突出,审判团队外出调查的对象、内容、路线等相对集中和重合的特点,将辅助性事务实行专门组织、集中办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劳动,实现“1+1>2”。通过辅助性事务科学分流再集中,调查团队“一趟车,多办事”,缩短了总体调查时间,进一步为团队减负。
四是服务外包扩大应用。在实行电子档案和电子卷宗的录入扫描工作集中外包的基础上,尝试将涉及审判执行工作的摄影、录像、影像留存归档,音像短片、演示文稿制作及内部控制建设等事项进行市场化外包,进一步释放人力资源,提升司法效能。
案例5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创新监督管理新模式
沧州中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积极探索保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监督管理权规范行使的有效途径,推行以“四类”案件为切入点的院庭长事中监督管理新模式,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一是建立公示平台,推行阳光监督。将院庭长对个案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并要求以在工作平台上公开为前提,不进行公开标注的,不得进行个案监督,承办法官可以拒绝监督。该院利用多媒体平台,将2017年以来新收案件全部在大屏上滚动播出,立案庭在审查立案阶段甄别出需要院庭长监督的案件,通过在案件信息中标注、公示,提醒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收到案卷后,需要对案件进行再次甄别,对属于需要院庭长进行监督的案件,报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标注、公示,提请院庭长监督。承办法官没有主动甄别出所办案件属于需要提请监督的,或甄别出未积极报请院庭长监督的,院庭长发现后,有权要求在法院工作平台上标注、公示,承办法官须按办案节点向院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自2017年8月1日开始,该院立案庭提请标注监督6件,承办法官提请标注监督11件,院庭长提请标注监督37件,在提请监督的案件中,行政案件12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5件、执行11件。
二是明确案件类型,严控监管范围。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或法官遇到干预过问情形的“四类”案件,进一步细化具体情形,明确并限定了院庭长可以进行个案监督的范围。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方式。该院着力解决司法改革后院庭长不愿监督和管理弱化的问题,要求院庭长对于被标注、公示提请监督的案件,必须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实时监督。因院庭长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审判监督权或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为了防止院庭长监督管理权的滥用,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对“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院庭长对于提请监督的案件,如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可以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内容,必须在案卷中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并经审判管理部门在法院工作平台上进行公示,实现阳光监督。
案例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规范初任法官遴选 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官遴选工作关涉每位法官助理的切身利益,更事关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上海高院积极建立常态化的法官遴选机制,确立了“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规范实施”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制度创新,科学开展遴选考核,首次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工作有序开展。
一、以三个坚持为导向,抓好遴选工作顶层设计
上海高院狠抓遴选工作顶层设计,以三个坚持为导向,自上而下有序推进。一是坚持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在遴选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考试程序,考察法官岗位应当具备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写作、庭审驾驭等基本能力,确保选拔出来的法官能够胜任法官岗位的基本要求。二是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初任法官遴选坚持业绩导向和能力导向,采用业绩考核和能力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层层筛选,竞争择优,把最优秀的人才选拔为法官。三是坚持向基层倾斜。根据中央《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应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上海法院通过遴选的法官助理,一律到基层法院任初任法官,切实为基层法院补充审判力量,为建立新型办案机制、应对人案矛盾、落实司法责任制提供政策保障。
二、规划科学的员额使用路径,实现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
上海法院对员额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全市统筹,避免“一步到位”用尽员额。一是确立“新老统筹”的规划,为新法官遴选预留员额空间。改革初,通过对现有编制和未来空编的合理规划,改革前已有的8993个编制产生的员额主要用于法官入额,改革后新拨付的编制产生的员额和每年员额法官退休空出员额,主要用于从法官助理中遴选法官,实现“新老统筹”,从制度上为新法官遴选“预留空间”。二是采用分期分批的方式遴选,确保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在员额使用上,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和员额空缺,兼顾历年各批次初任法官遴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2017年遴选完成后,员额法官预计达到总编制的31%,2018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2%,2019年预计达到总编制33%。按此计划,每年至少有150个左右员额用于法官遴选,保证逐年初任法官遴选入额率基本稳定,确保队伍不断档,发展有后劲。
三、构建初任法官选拔制度,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上海法院确立“党管干部、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全市统筹”四项遴选原则,构建了初任法官选拔制度。一是形成了竞争择优、全市统筹的遴选方案。全市员额统筹安排,遴选工作在统一平台上、以统一标准进行。对所有参加选拔的法官助理通过业绩考核、笔试、庭审面试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遴选标准严于审判员、助审员入额。二是确定了初任法官遴选程序步骤。初任法官遴选程序与法官入额遴选程序基本一致,主要考虑到现有法官入额程序已有较大熟悉度和接受度,有利于政策衔接,具体包括本人申请与承诺、基本条件审查、业绩考核、遴选考试、遴选委遴选、高院党组审议等环节。每个环节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环节。三是明确了初任法官准入门槛和选拔条件。参加初任法官遴选,应符合《法官法》的基本规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根据不同学历分别满足5-7年的最低任职年限要求。规定了四类不能参加遴选和一类暂缓参加遴选的情形。在本次遴选中,上海三级法院符合基本条件的法官助理共314人,自愿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核的有296人,有18人未通过基本条件审核。
四、开创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上海高院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创建初任法官遴选新模式,确保高素质人才进入法官队伍。一是建立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业绩考核方式。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为工作评价和业务考核。工作评价包括指导法官评价和部门评价,这是主观考核。业务考核重点考察与法官岗位相匹配的工作业绩,这是客观考核。根据前期摸底情况,2017年度法官助理业绩考核标准定为参与办理案件数量达到同期部门法官人均结案数的30%,撰写调研文章至少1篇。二是建立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考试方式。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法学理论考试、文书撰写考试、庭审面试三部分。法学理论考试,采用书面、闭卷、集中考试的形式,重点考察法官助理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文书撰写考试,试题采用“微型卷宗”,考生需撰写一篇完整判决书,重点考察文书制作的规范性和熟练度;面试采用模拟开庭面试,重点考察对审判程序的熟练度、规范性以及驾驭能力。三是在全国首创庭审面试方式。上海高院首创庭审面试,用于检验法官助理是否具备一定的庭审能力。庭审面试分模拟庭审和现场问答两个环节,重点考察法官助理庭审程序掌握、争议焦点归纳、突发情况应对等能力,真实反映出考生是否符合初任法官的选拔要求。
案例7
上海铁路运输人民法院
以创新思维构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集中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四区的一审行政案件。改革试点一年来,该院创新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配套机制,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行政诉讼惯有的“三高一低”局面,反转呈现“上诉率低、申诉率低、信访投诉率低、服判息诉率高”的“三低一高”新态势,行政诉讼生态不断改善。
第一,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和简案快审机制。一是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机制,组建了一支由律师、专家学者、退休法官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队伍,依法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开展诉前调解,自2016年10月底诉前调解机制运作一年来,经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行政纠纷共665件,占全院同期行政收案数的46.43%。经诉前调解,当事人撤诉或不再起诉75件,诉前纠纷化解率11.28%,平均调解天数约22天,无当事人投诉。二是探索行政案件简案快审机制,将不服交通违章处罚等部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纳入简案快审范围,明确办案流程节点,推进诉调对接等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功能的拓展和衔接,努力实现纠纷的“一站式”解决。
第二,探索构建与跨区划管辖相适应的便利诉讼机制。一是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针对集中管辖案件当事人跨区诉讼的客观实际,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划诉讼便利机制,如研发便携式巡回审判装备,开展巡回审判。二是积极探索手机APP“e调解”等信息平台构建,优化升级诉讼便民服务。以“智慧法院”“数字法院”建设工程为依托,远程实现人民调解员与异地当事人的视频连线、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三是探索推进网上立案以及“随机分案、排期开庭”。推进网上立案、送达、阅卷等智能化便民诉讼服务,探索随机分案机制,由立案庭直接确定承办法官,并尝试在政府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协议等案件中,由立案庭直接确定开庭时间,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四是建设行政审判司法大数据库,专项研发行政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和跨区划审判智能辅助系统,提供类案推送、检索查询等大数据支持,提升审判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三,探索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统一的跨区划良性联动机制。针对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分离的实际,与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包括联动工作组织、信息共享互通、安全风险防范等统一工作联动平台,强化各方配合协作,形成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确保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案例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立足信息化建设新阶段 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
上海市闵行法院把握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立足信息化建设的新阶段,探索完善法官业绩评价制度,并将之作为推动司法责任“落地生根”、员额管理“能进能出”、职业保障“权责对等”的基础性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新型业绩评价制度已经逐渐成为落实司法责任、提高审判质效、激活审判资源、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载体。
第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搭建3+1+1考核基本架框。以“三个办法”“一个平台”“一项例会”的3+1+1机制,做实绩效考核制度的运行载体。一是制定《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法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奖励方案》,明确考核管理的内容、方法和标准,将考核要求压实到人。二是推进绩效考核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项考核指标的自动采集、交互评价、动态跟踪、结果反馈等功能。同时依托业绩信息平台的开发,为法院日常管理提供数据挖掘、深度分析、可视化管理的工具。三是创设季度考核讲评例会,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同时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全院审判资源配置、审判管理任务目标和瓶颈问题等进行分析讲评。通过法官业绩评价制度的运行为管人、管案、管事提供有力抓手与科学依据,带动审判质效持续提升。在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下,法官人均办案效率较改革前(2013年)增长48%,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瑕疵率持续下降。
第二,以人本为理念设计评价内容。按照考核重心下沉的基本思路,建立“以人为本”的评价内容体系,突出法官职业特性和专业属性,而非单纯地将上级法院对本院的考核要求、本院对部门的考核要求平行下移,分解转化为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一是突出重点,避免指标过于繁复导致失焦。办案业绩部分设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负荷四个一级项目,但二级项目由部门业绩考核的18个缩减为法官业绩评价的6个。删繁就简、突出重点,对法官给予清晰、明确的引导。此外,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评价。二是深入个案,避免指标过于抽象导致失真。法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评价,采用案件质量差错数、有责长期未结案件数等个案评鉴指标。依托案件质量差错责任认定追究机制、长期未结案件督办定责机制等,深入个案分析法官绩效真实水平。不再使用部门业绩考核中使用的二审改判发回率、平均审理天数等纯粹数量指标,避免抽象量化指标用于法官个体业绩评价时失真。三是考虑全面,避免指标过于绝对导致失准。在以法官主审案件为核心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将法官在审判团队中承担的其他办案任务作为增益指标,将法官助理分担的辅助工作作为制约指标。法官考核和团队考核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制约,努力推动审判团队发挥1+1>2的总体效能。
第三,以大数据为依托确立评价方法。通过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深度分析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法官业绩评价方法,在全局数据的基础上精准定位法官业绩目标。一是评价方法采取区间管理。在法官个体业绩评价中,统计数据只在区间范围内具有考核上的意义。因此,法官业绩评价方法上,为各项考核内容设置“四向区间”,即合理区间、正向区间、负向区间和否定区间。法官总体业绩表现以各项考核指标所处区间加权计算。二是评价标准实行动态取样。确定法官业绩评价标准时,不再以经验判断为主,而是利用真实的、动态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反复实测。利用散点分布和正态分布等可视化模型,以大多数法官可以达到的水平为基础设定合理区间,再结合工作目标要求,对合理区间进行微调。三是评价参数应用权重系数。将上海法院首创的对案件难易程度进行智能评价的案件权重体系应用于考核,在办案负荷、办案质量评价中,均考虑权重因素的影响。
第四,以激励为导向体现评价效果。考核结果最终形成两头小(最优与最劣)、中间大(良好与一般)的橄榄型结构,慎用“末位淘汰”“办案排名”等相对机械化的考核结果运用模式,淡化过于细密的等次和过于精确的对比,避免将法官过度裹挟于业绩考核的压力。法官业绩评价结果实现“结果兑现”,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员额管理、等级晋升挂钩,发挥法官审判业绩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加强考核结果的公开透明和及时反馈,不仅使法官审判业绩评价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性功能,更重要的是使之发挥服务性功能,帮助法官改善个体行为。
案例9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造多层次监督闭环 确保责任制有序运行
南京中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有序放权与科学监督相统一,努力避免法官裁判独立性增强后,滥用自由裁量权、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质量下滑等风险隐患。该院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作用,推进司法权行使的微观指引,辅以质效数据的中观诊断,再通过大数据及队伍建设的宏观管理,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新模式,初步实现法官不能滥权、不敢滥权、不愿滥权。与改革前的2013年相比,2017年1-11月南京中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上升68.2%,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上升9.69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上升14.06个百分点,案访比下降58.3%,审判质效更趋良好,社会公信力上升。
一、微观层面,依托司法人工智能,变人工监督为智能指引
一是运用关联案件查询系统,防范恶意诉讼。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嵌入“关联案件”自动查询软件,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分别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和提示,系统由立案和辅助人员以当事人名称为关键字进行搜索,查询到该当事人在全市两级法院的涉诉涉执情况,推送给办案人员分析研判与本案之间的牵连关系,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二是运用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统一裁判尺度。将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系统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认识有分歧、较为复杂的案件,根据法官的指令,自动对上级法院、兄弟法院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进行搜索、分析、比对,全面、精准查找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帮助法官避免裁判结果冲突。
三是运用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纠正裁判偏差。通过案件法律要素特征,推荐全省范围内相似案例数据,自动分析相似案例中地区判决差异、案由适用、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和证据引用情况,对裁判结果自动进行监控,实行裁判偏离度分析、预警提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动“类案类判”。
四是运用文书自动纠错系统,实现文书智能校对服务。将法律文书自动校对软件嵌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问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二、中观层面,依托信息化平台,变事后监督为程序管理。
一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现全员全程案件质效监管。该院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将审判流程划分为24种标准流程,其中最复杂的案件有67个节点,最简单的案件也有8个节点。从立案分案到结案归档的每个环节和节点都纳入可查可控范围,实现实时监控、动态跟踪、及时提醒。
二是运用数字法庭庭审核查系统,规范法官庭审行为。庭审核查系统将自动识别法官、书记员在庭审的迟到、早退、非正常离席、着装不规范、接打电话、使用不文明用语等行为的,并通过短信发送给法官、纪律检查人员进行提醒,同时记录存档,作为法官、书记员业绩考核的依据。
三是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系统,实现案件评查全覆盖。坚持常规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运用信息化平台对审判案件从送达手续、事项变更、笔录制作、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智能评估,大幅节约管理成本。改革以来,共评查案件2262件,与改革前对比,个案存在问题的占比大幅下降。
三、宏观层面,依托司法大数据,变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
一是改革审委会监督机制,完善数字化审委会系统。将审委会职能重心由审理讨论个案向总结审判经验、研究重大问题转变。开发数字化审委会管理系统,对接案件审理、审判管理、质效评估、督察督办、绩效考评系统,实现审委会事项的讨论、督办、回复、落实等全程办理、全程留痕。将典型案例的发掘、遴选和发布作为审委会的重要功能,定期对新类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同案不同判”等现象加以研究,对某些共性问题或审判规律性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并发布,以指导法官的裁判活动。改革以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同比减少49.79 %,审议通过指导性意见18件。
二是运用审判质量效率评估系统,研判规律性问题。建立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体系,设置各类数据自动生成功能,加强对多年积累的海量审判质效信息的分析研判,实时准确掌握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对一段时期内一个法院、部门、法官的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包括发回、改判、信访投诉等数据进行定期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需要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通报给有关法院和法官,并提醒其注意整改纠正,保障审判质效稳步提升。
三是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系统,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研发审判工作量评估软件,建立案件权重系数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测算,实现对辖区内各法院、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检索、分析、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办案工作量,用大数据考核质量、效率、效果,用比较法分配奖金、调配人员、评先选优,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办案活力。
四是运用督查督办、信访投诉系统,督促责任落实。先后研发案件督办管理、涉诉信访管理、纪检监察管理等系统,规范案件督办、督查及整改。通过有序监督,警示法官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严谨认真地完成好审判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信访投诉办理及结论等数据同样归入法官档案,进行定期通报。
案例10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好改革创新组合拳 实现案件提质增效
台州中院坚持问题为导向,采取多元矛盾化解、分类审判、集约化办理、科技减负等措施多管齐下,打好繁简分流“组合拳”。2016年,台州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174969件,办结172654件,分别上升26%和29.4%,全市一线法官人均结案302.4件,上升35%。
一、再造审判流程,打造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新模式
一是创建“1+N+X”诉调衔接模式。整合乡镇街道综治调解、行业特色调解以及特殊主体特邀调解等调解组织资源,对接全市6000余家调解组织和20000多名调解员,构建“1+N+X”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量简单矛盾纠纷通过诉调衔接分流化解,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减轻审判压力。
二是创建调审衔接模式。建立调审衔接工作机制,选派未入额法官担任调解法官,组建“调解法官+调解员+书记员”的调解团队派驻诉讼服务中心。适宜调解的案件先交给调解团队调解,调解不成及时裁判,为司改后法院人力资源科学配置和案件合理分流疏通了渠道。
三是推进民商事案件分类审判。在全市范围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简审”。严控程序转换,简化庭审程序,充分运用庭审录音录像改革成果,对简单案件无需人工记录,推行表格式、令状式、要素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全市法院2016年累计“快审”简案42558件,平均审限22.2天,“简审”繁案6714件,平均审限54.5天,制作简式裁判文书28290件,占50.7%,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7%,当庭宣判率达68.78%。
四是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速裁机制,将17种适用简易程序且刑期一年以下的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建立集中诉审模式,加快案件流转,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效率;简化庭前送达、诉讼权利告知、庭审等程序,加快办案节奏;推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开展远程视频开庭提审、出台简化审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办法等四项配套改革举措,对多数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进行分流。自2016年6月份试点以来,全市基层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059件,适用简易程序分流4949件,占70.1%,适用简易程序中判处三年以下平均审限为5.69天;其中适用速裁程序1165件,占23.54%,平均审限为3.3天,极大提速审判效率。
二、科学分类审辅事务,创新集约化模式
一是类型化案件集约化审理。推行简易案件集中审理,对速裁案件尤其同原告案件实行集约化管理,集中立案、送达、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简易案件连续审理。每次集中诉审案件5-8件,庭审时间由30分钟压缩到10分钟。
二是民事送达集约化管理。探索新型送达模式,设立两级法院集中送达管理中心,实现全市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信息化、集约化管理。温岭法院送达管理中心2016年共送达42200件,平均时间4.8天;电话与微信送达13849件,占32.8%,平均时间1.1天;日均有效送达量从改革前的54.3件提升至161.7件,而公告适用率从22%降至15.3%。
三是诉讼服务事项集约化办理。建设集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实现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功能互通,从原先单一的立案信访功能升级到现在的42项功能、100余项服务内容,并引入调解员、志愿者、邮政、银行人员入驻集约化办理,让群众“一站式”办理庭审之外的一切诉讼事宜。
三、借助科技手段,促进案件办理的提速增效
一是开展庭审记录改革。探索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传统书面记录改革,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运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开庭审理案件62223件,占可适用简单案件的81.98%,其中,70.18%的案件以无书记员模式开庭,让书记员更多投入到辅助性事务,有效缓解了司法辅助人员紧缺问。
二是开展轻微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远程视频庭审、提审,有效缩短了庭审平均用时,缓解了人案矛盾,节约了司法成本。
三是推动“互联网+”司法服务建设。推进网上立案、阅卷、送达、信访及收退费,着力打造全方位、立体式的“互联网+”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办理全部的诉讼事务。黄岩区法院成功受理远在福建泉州的当事人提起的全国首例跨省网上立案,并通过该院自主研发的法律文书网上送达软件向被告同步送达。
案例1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多措并举托低保高 妥善推进财物省级统管改革
湖北高院积极争取地方支持,注重多部门协同配合,稳步推进省级以下地方法院财物统管改革,财物统一纳入省级管理,妥善化解了法院基建债务,经费保障水平保持稳定增长。
一、规范资产整理,完善资产信息
一是开展资产清查。全省各级法院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周密部署、全面盘点。通过清查,核实债权债务,摸清“家底”,形成了专项审计报告,并依托内网建立了法院系统资产管理群,宣传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讨论资产上划工作中难点和热点问题,为资产上划做好准备。
二是组织调研自查。组织全省法院资产管理工作调研,通过调查问卷、座谈会、实地走访考察等形式,全面摸查资产上划省级统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资产数据上划至省直资产管理系统后,积极帮助中基层法院收集佐证材料,先后协调财政厅对65家中级、基层法院的上划资产数据进行了修正,为资产上划夯实了基础。
三是严格资产核实。资产上划统管后,针对部分法院资产上划期间出现的问题,先后对122家中基层法院的资产信息进行核对和纠错,并对40家中基层法院上报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损溢证据进行甄别确认。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处置要求的资产核实事项进行批复,督促上报资产核实申请的单位依据省财政厅和省法院对资产核实的批复,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并同步进行财务处理,做到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问责
一是研究建立运行机制。主动协调省财政厅相关部门,探索依托各中院建立三级管理体系,形成湖北高院统一组织领导,中院分级负责辖区法院、基层法院资产管理定人定岗的运行模式,资产管理效率得到较大提高。
二是加强管理制度建设。依据省财政厅修订出台的《湖北省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办法》,结合省直资产管理系统和法院工作实际,细化资产预算配置、使用、处置、决算的具体流程,完善资产登记、更新、处置、移交、出租、出借、盘盈、盘亏等情况下的审批程序,形成《全省法院资产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使资产管理进一步精细化、规范化。
三是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立足全省法院实际情况,形成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严格日常管理监督;依托年度资产管理考评工作,进行资产绩效考核,促使问责常态化;通过绩效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创新管理手段,动态监管资产
资产上划后,针对系统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繁重、地理范围广的问题,借助法院内网即时通讯软件,建立全省法院资产管理群,通过资产管理群平台及时发布消息、交流信息、答疑解惑和共享资料。针对时限强的工作,及时进行网上工作进展通报,有力促进了下级法院完成工作的主动性。资产的配置、处置等业务性的申报文件还可通过资产管理群发送扫描件,实现公文流转网络化,提高公文运转速度,大大提升工作效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资产管理精细化
针对部分法院没有及时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和设置资产管理岗位,一些非财务人员临时兼职,严重影响了资产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状况。湖北高院每年举办一期全省三级法院资产业务培训班,组织资产管理人员互相学习交流,并同时通过制定文件汇编、开办司法行政工作简报等形式,加强财务业务指导,总结推广资产管理较好单位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模式,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资产管理意识和资产管理水平。
五、借助科技助力,促进财物统管
组织研发湖北高院财务集中监管系统,主要包括10大功能模块:基础数据管理、账务管理、电子报表、出纳管理、财务查询与分析、网上报销、案款管理、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监督评价、领导决策支持。目前,基础数据、账务管理、账务查询、网上报销等模块已基本具备试点上线要求,并将在襄阳中院、荆州中院、汉江中院进行试点运行。财务集中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了全省法院内控机制建设,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财务指导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质效。
案例1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全面深化综合配套改革 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
广州中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坚持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统筹开展各项综合配套改革,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压茬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改革制度体系,有力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一是实施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探索有限资源最优配置。为解决简单案件消耗过多优质审判资源的问题,该院构建以“立案初次甄别、速裁团队审前排查、复杂案件谨慎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二次繁简分流机制,创新“示范诉讼”“门诊式”庭审模式,全面建立远程视频开庭、提讯系统,探索网上协同办案模式,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建立起涵盖民事、刑事、执行的多层次案件繁简分流体系,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2017年1-9月,广州中院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分流案件9457件,占案件总量的29.3%,全市法院共分流案件65919件,占案件总量的22.8%。
二是完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权责统一、监督到位。为解决放权与监督的矛盾关系问题,落实对法官主体责任的监督,该院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和风险防控,研发审判执行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突出抓好审限内结案,探索实行超审限系统自动“锁死”机制,实现了“零超期”目标。建立民事、刑事长期未结案专业调查委员会,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未结案件管理办法》,实现调查监督常态化。2016年以来,调查委员会共调查案件4020件,长期未结案逐年下降。建立发改、涉访案件质量监督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对发改、涉访案件的讨论评析,制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案件质量倒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衔接。
三是建立案件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解决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分散、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该院建立标准化裁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一是进一步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二是建立“判前文书检索机制”,通过生效裁判文书内部智能查阅系统,在全市法院已生效裁判文书范围内主动向审判人员推送关联案件。三是制定类型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2017年以来已制定包括《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在内的8个审判参考。四是加强改判案件的分析点评工作,对上级法院发改的全部案件进行分析点评,2014-2016年共点评发改案件340件。五是进一步完善两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专业审判工作会议、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与基层法院的业务沟通和指导,确保两级法院裁判尺度统一。
四是深化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让法官回归案件裁判核心工作。自2013年起,为解决案件审理中法官花费大量时间从事辅助性事务进而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让法官专注于“审”与“判”,压茬推进一系列关于审判辅助人员改革的举措。一是积极争取市委支持,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全市法院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从2013年的1:0.23:0.62提高到2016年的1:1:1,并根据审判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二是细化辅助人员工作职责,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8个配套实施细则,将办案流程细分为60多个工作环节,明确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在全国率先出台法官助理负面权力清单制度。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将辅助人员薪酬与等级挂钩。三是突出薪酬保障,聘任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2016年1月起,该院聘任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资水平分别达到广州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119%和80%。
五是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为更好地遵循刑事审判规律,完善人权司法保障,2017年初,该院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案》及五个配套实施规程,全面提升司法人权保障水平。一是深入推进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创新“轻刑快审”“刑拘直诉”等快速办案模式,大幅提升办案质效。二是探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探索后置式全流程量刑协商机制和分级量刑激励,落实全面律师帮助制度。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由三个月压缩至不到二十天。三是全面落实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和法庭调查“三项规程”试点工作,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四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利。在全国率先落实“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全覆盖试点”,与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促进刑事司法公平公正。
六是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全面支撑各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为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该院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三通一平”智能诉讼服务体系。律师通过“律师通”、当事人通过“审务通”办理事务,查询信息,联系法官。法官通过“法官通”回应上述需求。诉讼群众还可通过12368平台提出需求并及时得到反馈,全面增强诉讼便利。在全国法院率先实现“法官人人有直播、法院天天有直播、案件件件可直播”,司法公开成效显著。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法官工作的科学评价,建成司法数据公众服务中心,通过可视化的审判质效量化评估模型、工作绩效量化评估模型,实时构建全市法院审判质效运行图表,推进通过数据运用科学合理分流案件,对法官个人绩效进行运算、统计、排名,全面展开精细化管理,为提高整体办案质效提供科技支撑。
案例1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新办案配套机制 繁简分流助推改革效能
2016年6月以来,深圳法院创新办案配套机制,以繁简分流改革为抓手,重整案件流程,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全口径覆盖、系统性分流、标准化速裁的全新工作体系,取得了“两增两升”的效果:2016年,深圳法院结案277631件,同比增长23.7%;法官人均结案283件,同比增长30.4%;一审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各基层法院在收案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上诉案件不断减少,2017年上半年,深圳中院新收二审案件同比下降8.83%;办案效率明显提升,速裁案件综合结案周期平均42.5天。
一是全口径全层级分流。在全市两级法院,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业务领域,在一审、二审各层级,区分简单、普通、复杂案件,分别交由速裁法官、业务庭普通法官、院庭长审理,实行简案快审、普案细审、繁案精审。
二是一二审程序衔接贯通。为避免简单案件一审快二审慢的问题,开发速裁案件管理系统,速裁案件电子档案自动生成,上诉案件通过系统自动流转并进行特殊标识,全部交由市中院速裁庭审理,确保简单案件在不同审级都能进入快车道。
三是执行案件纵向分流。依托该院“鹰眼查控网”和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对执行案件进行“漏斗式”过滤,立案时全部交由快执团队先行“五查”,进行首次分流,再根据财产变现周期长短和难易程度,进行二次分流。改革推行一年来,全市法院快执结案46163件,占同期执行结案的46.59%。
四是专业化团队集中办理。深圳中院和福田、罗湖等4个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速裁庭,其他法院成立速裁中心,配齐配强速裁快执团队。目前全市法院共设速裁快执团队67个,配备法官136人,占全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并按不低于1:2的比例为速裁法官配备辅助人员。截至2017年7月,两级法院通过速裁快执程序办结了同期50%的案件,其中南山法院刑事案件、宝安法院执行案件、盐田法院民商事案件的速裁快执结案占比分别达78.63%、78.53%和70.16%。
五是全流程标准化。制定《简单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复杂疑难案件立案识别分流标准》,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识别模式,使案件分流标准化,市中院案件智能识别准确率达到90%。制定《简案快办标准化流程指引》,实行“门诊式”、“要素式”庭审,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简化裁判文书,推行简便灵活的送达方式,统一排期开庭,集中时间多案同审、多案连审,达到办理流程标准化。制定43个涵盖主要案件类型的裁判指引,确保类案同判,实现裁判尺度标准化。
案例1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规范管理强化激励 推进辅助人员队伍专业化
佛山中院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审判辅助人员招录和管理制度。2017年9月底,该院通过政府雇员转任和社会公开招录的双轨并举方式,完成171名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选任工作,并全部配备至办案一线,整体上实现员额法官和书记员1:1配置。同时,建立等级晋升机制,完善薪酬保障,健全绩效考核,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初步建立。
一、积极沟通,争取党委政府大力支持
积极向市委请示报告,多方面积极沟通,得到了佛山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2017年8月,市政府办公会议专项研究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和保障问题。会议明确,按照1:1足额配备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不低于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核定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人均核拨标准,并落实经费保障,纳入市法院年度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二、统一身份,规范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管理
佛山法院原有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由事业编、工勤编、政府雇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多种身份人员组成,身份多元带来内部矛盾增多、管理难度加大、风险隐患提升等问题。佛山中院严格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非中央政法编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实行并轨,建立身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佛山市政府核定市中院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数额202个,其中新招录75人,从现有的政府雇员中转任127人。审判辅助人员身份的统一,促进了人员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为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奠定了基础。
三、严格选任,确保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素质
一是公开招录和内部转任双轨并行。按照《暂行规定》的选任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并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进行。内部转任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引入虚拟审判案卷的考试新形式,综合考察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学历层次、工作实绩等,择优转任。
二是内部转任不搞“普惠制”。坚持人岗匹配原则,严格转任标准。只将原有政府雇员队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同时保留部分政府雇员编制用于综合后勤部门,既确保审判工作平稳开展,又避免改革在实践中走形变样。
三是外部招录宁缺毋滥。根据报考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情况,及时调整招录名额,分批使用75个名额,确保招录人员的整体素质。招录过程引入心理测试环节,注重报考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将测试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四是择优产生法官助理。全面考虑新选任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整体情况,根据考试、业务考核和组织考察结果,从中择优产生46名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并分配至办案团队。
四、有序晋升,加强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保障
一是建立三级九等分级管理机制。出台管理暂行办法,对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实行三级九等分级管理。同时,建立与现有政府雇员等级转换套改的具体衔接机制,完成对原有政府雇员转任为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的等级套改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按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逐级晋升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空间,较好地解决了非政法专项编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问题。
二是建立与等级、考核挂钩的薪酬晋升机制。审判辅助人员按不同等级实行差异化工资待遇,按照制度设计,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接近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90%,最低等级达到近60%,目前已有部分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薪酬待遇达到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70%。其中,约20%的薪酬作为绩效奖金与年度考核挂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同档次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实现绩效考核常态化、制度化。
三是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薪酬待遇双轨动态调整:一方面随等级晋升而调整,直至达到最高等级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随同级公务员人均收入水平的上升而调整,确保其整体收入不滞后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五、注重考核,激发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活力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出台《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等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运行程序,发挥团队优势,提升审判质效。形成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明晰、协作共进的工作局面。
二是完善绩效考核。针对审判辅助岗位程序性、事务性工作较多的特点,出台绩效考核办法,围绕工作业绩、纪律作风、审判管理三大项目,合理设置权重比例,细化考核内容、标准与程序,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励、评先评优、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辅助人员队伍精准考核、科学评价。
三是岗位动态调整。以业务考核为主要依据,建立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将一定时期内未达到要求的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调整至书记员岗位,对业务能力突出的书记员选任为法官助理,增强队伍激励,减少队伍惰性。
案例15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设院领导办案团队 实现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切实落实院庭长办案,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惠州市两级法院以院领导办案团队建设为抓手,积极完善院领导办案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推进院领导办案常态化、规范化。
一是以“第一审判团队”的形式组建院领导办案团队。该院积极探索组建专门的院领导办案团队,明确由院长、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副处级审判员等组成固定审判团队,序号编为“第一审判团队”,形成由院领导组成的固定化办案组织,强化院领导法官职业身份,增强院领导办案责任意识。院领导亲自承办案件时,原则上应当在第一审判团队内组成合议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合议庭,不能挂靠其他办案团队,影响其他团队的正常办案;对院领导办案团队的法官配备固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独立运作、独立管理,与其他审判团队一同公布办案绩效和司法统计数据。
二是以“一线法官人均办案任务数”为基数,确定院领导办案任务量。该院专门出台《关于规范入额院庭领导办案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要求,细化院领导办案任务,明确院领导办案任务指标,要求院长承办案件不少于一线入额法官办案基数的10%,副院长不少于25%,专职委员不少于30%。
三是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明确对院庭领导的分案规则。该院强调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重点推进院领导办案,专门出台关于院领导的分案管理规定,规范对院领导审理案件类型。院领导办案由审管办商立案庭统一分案,担任审判长参审参议的必须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亲自承办的,应当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主,兼顾部分普通难度案件,原则上不能承办简易案件。同时制定《关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的规范指引》,便于立案庭分案操作。
四是统筹院领导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保证院领导办案时间。该院制定出台《关于院庭领导审判管理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明确“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压缩院庭领导管理职责;拟定45项标准化办案指引规则,改变监督管理方式;明确有关会务制度,凡院庭领导开庭办案与有关会议相冲突时,坚持办案优先原则;建立完善政务助理制度,分流部分政务管理工作,让院庭长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办案中去。
经过一年多探索实践,惠州法院推进落实院庭领导办案已基本上做到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成效初显。2016年5月份推行新的工作机制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2016年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17226件,占全市法院总结案数的27.6%;2017年以来(截至11月6日),全市法院院庭长受理案件43732件,占总受理数57.25%;承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4683件,同比增长96.60%。截至2017年10月,市中院“第一审判团队”中院长办结案件28件,副院长人均办结案件43.5件,专职委员人均办结案件 54件,均超过所规定的办案指标。
案例16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构建二审案件速裁机制 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健全完善民事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机制为抓手,规范二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对二审速裁案件的甄别和管理机制,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有序推进。该机制运行一年来实践收效良好。2017年1-9月,利用该程序审结案件5730件,占民事二审案件结案总数(8509件)的67.34%,平均结案天数仅26天,全院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指数由去年同期0.57下降至0.49,全院民事二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8.72%。
第一,明确划分标准促精细。立足案件类型、社会关注度、一审适用程序等多个角度,全面分析梳理影响案件审理速度的各类因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合理界定适用速裁审理机制的条件。实体层面,明确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涉及人格权、婚姻家庭、无因管理纠纷等特定案由的,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等相对简单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程序层面,明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上诉案件应当适用。同时规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再审或重审后上诉的,一审判决系审委会讨论决定等情况相对复杂的案件不能适用。
第二,设置甄别机制促落实。注重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的分工合作,在不同流程环节均对案件进行细致甄别,确保速裁机制得到准确适用。在立案环节,由立案庭借助案件管理系统快速识别一审程序,对于一审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其作为速裁案件分流至民商事审判条线,并在纸质卷宗上作出“S”标识。在审判环节,由承办法官收案后两个工作日内针对案件类型进行二次甄别,并将结果上报庭领导审核,符合条件的,正式作为速裁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实行科学管理促规范。实行“清单式”管理模式,由各民事审判业务庭建立部门案件台账,原则上每年办理的速裁案件数量不得低于本部门全年二审案件数的50%。明确案件审限,要求速裁案件原则上应于45日内办结,督促承办法官科学分配和合理调控送达、调查、开庭等各个环节时间。严格程序转化,速裁案件具备特殊情况,可在报请庭领导审批后转为普通案件。为确保二审速裁机制能够落实到位,还在审管系统中为速裁案件开辟了专门端口,速裁案件特有的流程、期限提示和程序转换等事项在审管系统中均有相应体现。在综合考虑、全面衡量法官工作量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将速裁案件办理情况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业绩考评的正向激励作用。
第四,创新工作方法促实效。在明确承办法官主体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逐步简化和提速部分程序性举措,不断提升二审案件速裁审理效率。积极引导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灵活采取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文书等,尽量缩短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询问)的间隔周期。通过全程录音录像和探索使用庭审电子记录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由业务部门牵头建立标准化办案模板,归纳标准化审理要素,采取质辩合一的形式促进速裁案件的快速审理。制定了《关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关于抚养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等多个模板。在明确案件评议的发言顺序和内容,规范评议行为的基础上,利用内网办公软件开展网上评议,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让审判人员能用零碎时间完成评议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大力推进诉讼文书简化,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通过简化文书缩短办案周期,为速裁提速。
案例17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完善“四类案件”监管制度 做到“放权不放任”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完善院庭长管理监督机制,针对“四类案件”面临的“识别难、启动难、留痕难、公开难”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权责明晰、规范有序、全程留痕、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了《“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努力实现监管范围、程序、方式、责任的“四个转变”,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缺位”。
一、认定标准具体化,实现监管范围从抽象到具体转变
一是群体性案件的界定本地化。综合考虑涉案人数、涉案群体、涉案领域、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系统评估案件可能形成集团诉讼、连锁诉讼的可能性,原则上把一方当事人人数在五人以上,或一方当事人虽不足五人但可能引发连锁诉讼的案件作为群体性案件。
二是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具体化。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采信存在疑问、法律适用困难等方面进行界定。行政案件则从行政机关的行政级别(县级人民政府)、被诉行政行为与其他法律关系交叉等方面来认定。执行案件主要包括被执行人为特殊主体、存在重大执行障碍、长期无法执结等类案件。同时,把可能引发较大舆情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等纳入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
三是类案冲突案件情形固定化。明确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与上级法院的裁判指引、类案处理规则、量刑规范化、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本院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等可能产生冲突的案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的案件;以及处于新法、旧法衔接阶段的案件。
四是违法审判案件的含义明确化。此类案件主要是指当面或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反映法官超审限、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
2017年1-5月,筠连法院无一名法官主动申报“四类案件”,也没有一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但自6月实施监管办法以来,已发现、申报135件,经审定后有126件案件进入监管程序,占全院案件总数的4%。其中,群体性案件97件,疑难、复杂案件14件,类案10件,反映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5件。
二、明确四类主体和三个环节,实现监管程序从无序化到有序化转变
一是明确“四类案件”发现主体及发现重点。规定立案庭、承办法官、其他部门、院庭长四类发现主体,立案庭主要负责对群体性案件进行识别,承办法官重点识别疑难、复杂案件和类案冲突案件,其他部门(如纪检组、监察科、信访窗口)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院庭长发现属于“四类案件”需要进行监管的,有权随时决定启动监管程序。
二是明确“三个环节”的审定程序。分别规定庭长、副院长、院长的审查权限,业务庭庭长审查后认为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直接决定进入监管程序;认为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的,层报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分管副院长可以决定由自己监管、指令业务庭庭长监管或报请院长监管;院长可以直接决定由自己行使监管权,或指令分管副院长监管。
该院通过明确发现主体及审定程序,基本解决 “四类案件”由谁来发现、谁来认定、谁来启动监管的问题。在126件监管案件中,立案庭发现74件,办案法官申报29件,信访、监察部门发现5件;院庭长决定18件。
三、规范三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方式从行政化到扁平化转变
一是规范静默化监管方式。对可能产生类案冲突的案件,院庭长可以向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推送类案判决;对疑难复杂案件,院庭长可以向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推送典型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群体性案件,院庭长可以全程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对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庭长可以调整承办人。
二是规范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的时间和方式。院庭长通过签发督办单进行监管,承办法官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报告。对于当事人信访举报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法官需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目前,筠连法院已签发督办单17份,重点解决群体性案件、信访举报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的处理问题,在把握办案节奏、确保办案效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提交讨论的范围和时限。院庭长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目前筠连法院已有20件“四类案件”提交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纳讨论意见19件,有5件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提交讨论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有效确保了“四类案件”的办案质量。
四、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实现监管责任从虚无化到有形化转变
一是自动化识别。按照“电脑+人工”的方式,首先由系统对不同案件、不同审级、不同门类进行区别筛查,自动提示是否属于“四类案件”,再由人工进行二次甄别,确保得到准确认定。
二是标签推送。对于已经认定的“四类案件”,系统进行标签化处理,并自动推送给相关院庭长、审管部门和承办法官。
三是节点控制。对于法官应该报告没有报告、应该提交讨论而没有提交讨论的,系统会自动冻结文书签发和结案审批流程,法官无法签发文书和报结案件。
四是全程留痕。无论是静默化监管、报告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还是提交讨论,系统都能够自动记录操作过程和痕迹,随案永久保存。
案例18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探索“类案类判”机制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保障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统一性,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高院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功能为抓手,以智能化、信息化平台为依托,以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为切入点,探索构建“类案类判”工作机制,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统一。
一、强化“类案”研判和指导,建立“类案类判”梳理常态机制
一是强化专业法官会议“类案”研判功能。贵州各级法院均按照审判执行案件类型设立专业法官会议,重点研究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具有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案件;上级法院不予核准、发回改判、申诉上访案件中的类案问题等,提出咨询意见供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参考。专业法官会议定期对所研讨“类案”进行总结提炼,研究裁判思路、裁判标准、审理要点,形成裁判指引和类案参考等,强化对“类案”甄别与研究。
二是发挥审委会“类案”指导作用。审委会一方面通过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个案实体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强化中高级法院审委会审判指导职能。贵州高院审委会转变工作方式,主动建立裁判尺度及审判思路不统一的甄别梳理机制,定期讨论研究形成全省法院类案裁判指引规范,发布类案参考案例,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促进类案类判。
二、运用标准化管理和司法大数据,构建“同案不同判”防范预警机制
贵州法院利用大数据对案件关键要素建立标准数据库,对裁判结果进行预判,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对偏离度高的案件进行预警或自动进入复查程序,将审判监督贯穿审判权运行全过程。
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实现类案类判。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为前提,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为法官提供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场景,通过自动检索、类案推送、裁判文书语义分析、对比分析等大数据方法避免类案非类判现象。刑事审判方面,针对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盗窃几类常见案件的证据要求加以规范,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归类,根据破案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通过要素化、结构化形成证据指引,在立案时对相关证据进行筛查,及时发现不符合刑事基本证据要求的案件,充分发挥“筛子”作用;民事审判方面,围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管辖-主体资格-诉讼请求-内容审查-争议焦点”构建智能分析模型(挖掘案、人、事的本体特征及彼此关联),自动分类形成证据链(包含所有类型案件的基本特征、关键情节、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财产情况等等),采用自然语义识别技术(NLP)采集案件要素进行基础分析,在审查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后,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根据法官确认后的审判要素初步得出裁判结果;行政审判方面,以行政征收案件作为突破口,对是否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判要素进行梳理,提炼出影响行政征收案件合法性的13个实体要素、14个程序要素及程序合法时间轴,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建立类案判前甄别发现和判后比对结果异常预警机制。办案系统以标准值为对比指标,对于偏离标准值过大的案件予以警示,提醒独任法官、合议庭及时进行自查,院长、副院长、庭长或审判执行团队负责人也可进行审查。自系统运行以来,已对93558件有电子裁判文书的历史案件进行了偏离度分析,其中偏离度大的案件有3078件。
三、聚焦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建立三级审委会类案研判沟通机制
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建立研判沟通机制,各中级法院定期汇总本辖区基层法院形成的裁判指引、裁判标准、类案参考,上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原审法院合议庭经对发回或改判的理由认真研究后,提交本院法官联席会讨论总结审判经验教训,形成综合报告向本院审委会进行汇报。
上级法院对同类案件多次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审法院相关审判团队针对该类型案件及时进行调研后,提炼为裁判指导性文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对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提出的反馈意见,上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研判后,以会议决议形式向原审法院反馈。
案例1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完善特色诉讼服务机制
云南省法院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深化诉讼服务便民利民机制改革,结合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区域特点,立足当地群众司法需求,因势利导,多措并举,突出特色,打造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多样纷呈的诉讼服务体系,实现诉讼服务便民利民的优化升级。
一、“三化”引领,打造特色诉讼服务
一是平台建设信息化。云南三级法院加大信息化投入力度,从省会城市的诉讼服务中心到偏远乡镇的诉讼服务站点,全面建设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诉讼服务平台,实现“站点联通、数据导入、人才建库”平台建设格局,实现了诉讼服务平台的跨越升级,促进诉讼服务提质增效。
二是功能定位多元化。在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结构上,实现安全检查、司法服务、信访接待三大功能的相对分离、独立运转。以中心为平台,承载诉调对接机制引入公证调解、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导诉分流和案件甄别,推动案件诉前繁简分流。
三是服务方式本土化。云南法院将本土文化资源和诉讼服务深度融合,探索符合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的诉讼服务方式。如大理法院喜洲法庭基于当地独具特色的民风民俗,聘用多名熟悉法律政策、白族语言、当地民风的白族女性作为调解员,成立了富有民族特色的“金花调解室”,增强司法亲和力和亲近性。“金花调解室”成立以来,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二、立足审判,诉讼服务助力“三难”破解
云南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依托,着力破解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立案难、调卷难、送达难问题,有效提升司法便民利民程度,提升司法效率。
一是完善立案机制,破解“立案难”。建设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推进登记立案在线办理,边远地区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即可在线办理立案相关事项,获取立案信息,大大提高了立案效率。
二是实行卷宗电子化,破解“调卷难”。云南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电子卷宗扫描窗口,从立案环节开始即对电子卷宗同步录入,诉讼流程实现电子卷宗同步流转,至2016年底,云南各中院向高院上报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均实现同步移送电子卷宗,从根本上解决了调卷难的问题。
三是创新送达模式,破解“送达难”。云南高院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送达工作的意见》,鼓励各级法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实施网格化管理,推行法律文书网格化送达模式。楚雄州大姚县法院作为试点法院,确定了128人作为首批网格化送达员,有效提高送达效率。昆明中院与邮政合作建立“法院专递”,昆明官渡区法院与公证处建立“公证调解服务中心”,发挥邮政、公证的行业优势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三、纵向到底,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云南法院结合结合省内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种类众多、习俗各异、诉讼服务需求差异的民族文化特点,因地制宜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建立起了“院、庭、站、点、员”五位一体便民诉讼模式,把诉讼服务推进到最基层的村委会。选聘人民陪审员、诉讼信息联络员、执行联络员和司法调解员,配合法官充分发挥“四员合一”诉调对接联动机制的作用,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民服务。
四、横向到边,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做好诉讼服务
针对云南与周边省市各类跨区域纠纷不断攀升的现状,云南法院通过与周边法院协商,逐步建立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例如“文红曲两州一市”法院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滇黔桂三省(区)两州一市”跨区域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和川滇藏青四省(区)六中院司法协作机制等。更好地为周边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减少群众奔波劳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
案例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精准化考核法官业绩 助推提升办案质效
新疆阿克苏地区中院位于南疆偏远地区,在尚不具备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绩效考核的情况下,结合该院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以工作量科学测算为基础,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突出工作实绩,构建科学的业绩考评管理体系,推动办案质效有效提升。
一是打牢考评基础,精准测算司法工作量。该院改变传统的以单一案件数累加测算的方式,从每类案件共性的流程节点和差异化的实体难点出发,确定了以办案要点为基础的工作量测算思路。通过对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的关键节点及实体审理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以民事二审案件作为核算标准件,即基础工作量“1”,然后将办理其他案件所要花费的工作时间与之对比,与基础工作量换算后分别赋予权重系数,核算出各类案件工作量,再折算成标准件。
二是完善计分方式,合理构建考核指标体系。首先,以“量”为基础,就是加大“量”的分值权重,以“量”为考评基本标杆,形成案件办理在数量上均衡推进。其次,合理设置质效指标,将指标分值与标准件进行对比后,折算形成相应标准件,然后直接与工作量标准件相加减。同时将参加开庭、案件合议、调解结案等情况折算相应的标准件正向取值;把案件被发改、文书差错评查等折算相应标准件负向取值,形成简单易行,内容完备的评价体系。第三,科学考核司法辅助人员工作业绩,明确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科学划分办案要点,合理确定考评要点,参照法官业绩考核方式实施量化考核。
三是强化民主公开,增强考核结果认同度。在考核指标设置上,由一线审判业务骨干和审判管理部门人员共同研究提出考核指标,在反复征求全体审判执行岗位人员的意见建议后,由院党组研究决定,确保办案要点的指标分值设计能够准确客观反映审判执行实际。在考核方式上,形成了“两下两上”考核评价运行机制,由院考核领导小组以各庭室为单位提取并核算指标数据,并经由庭室下发至个人,经确认后再返回院考核领导小组,完成第一个“一上一下”;再由院考核领导小组将经确认后的指标数据转化为绩效考评结果,再次经庭室下发至个人确认,最终返回领导小组形成最终考评结果,完成第二个“一上一下”闭合程序,确保考核工作在广泛的监督之下运行。在考核程序上,注重吸纳被考核人员参与考核过程,动态轮流抽调被考评部门负责人、被考核法官、辅助人员等参与考核数据的提取、测算和考核结果的复核,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是发挥导向作用,促进办案质效有效提升。该院采取的“量、质、效”统一折算标准件的考核方式,评价标准简单明了,一方面有助于审执人员随时掌握本人的工作量情况,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节奏和进度,对解决忙闲不均,促进均衡结案和案件质效提升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强化对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员额的进入退出、法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奖金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例如,针对员额法官,以所在庭室法官业绩考评的80%作为考核的红线,凡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标准任务的法官,将不能按照员额法官标准分配绩效奖金,对于考核评价标准件过低者,将视情况启动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