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四巡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通报成立一周年情况
最高法四巡召开当庭宣判研讨推进会
四家法院试点推行当庭宣判
2017-12-25 16:2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在郑州召开当庭宣判研讨推进会,总结当庭宣判工作经验,并发布当庭宣判十大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当场表示,将试点推行当庭宣判。

        会议由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李广宇主持,分党组成员、副庭长王锦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年度)》。全国人大代表沈建军、李祥斌,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法院及律协代表,安徽大学、安徽师范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大学、山西大学、武汉大学、郑州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13位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代表以及媒体记者等,共计50余人参加研讨推进会。

        据了解,四巡成立之初,便将当庭宣判作为六项重点改革创新工作之一来抓。自今年3月27日方金刚法官敲响四巡当庭宣判第一槌以来,截至12月25日,四巡公开开庭审理重大民商事和行政诉讼案件50起,当庭宣判25起,当庭宣判率达到50%。当庭宣判制度在四巡得到了很好的坚持,业已成为四巡的一张“名片”。为了及时总结经验,提升工作水平,并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提供参考样本,经第四巡回法庭第8次主审法官会议集体讨论,筛选出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向社会发布。

        王锦亚副庭长介绍说,此次发布的四巡当庭宣判十大案例,主要考虑在当庭宣判方面取得的经验,兼顾实体价值。这些案件之所以能够当庭宣判,最大的共同点是:庭前准备到位,庭审效果充分,合议庭不存在根本性分歧。有的案件,提前完成了大量的账目核对、资料审阅、专业问题咨询等准备工作;有的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使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得到极大缓和;有的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使当事人内心对最终结果产生了较为一致的预期;有的由于关键证人出庭,查明了一审、二审存在出入的争议事实;有的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对争议事实进行标题式举证,使合议庭查清了一审法院未能查清的关键事实;等等。

        第四巡回法庭主审法官杨立初从总体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宣判方式、效力、程序、送达、例外情形等方面,介绍了四巡当庭宣判制度的具体设计,并对实际运行效果、保障机制等做了总结。主审法官刘慧卓、梅芳分别结合自己的当庭宣判实践,围绕司法改革视野下当庭宣判的价值、原则、功能做了主旨发言,并分享了经验体会。巡回区当庭宣判试点法院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文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五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丁文华做了表态发言。

        四巡勇于担当,敢啃硬骨头的精神,得到了与会嘉宾的高度赞赏。全国人大代表李祥斌说:“当庭宣判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新期待,同时大大提升了司法公信。当庭宣判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体现,更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粒说:“当庭宣判制度得到了四巡较好的执行与坚持。这项制度不仅应当在巡回区四省进行推广,还应当在全国推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柏峰说:“从巡回法庭开始实施当庭宣判,是很好的改革切入点,能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当庭宣判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契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和方向。”

        李广宇副庭长最后表示,四巡将以本次研讨推进会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周强院长12月13日在四巡调研看望干警时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示范作用,推动巡回区法院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回馈巡回区各界对四巡的大力支持,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司法改革红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当庭宣判十大案例(2017年度)》目录

        案例一: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与上诉人信阳新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上诉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四: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丽景支行票据回购纠纷案。

        案例五:上诉人马鞍山小南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原审被告武汉伟思科工贸有限公司、刘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上诉人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景商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十字铺茶场与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上诉人河南泰宏纺织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新龙置业有限公司、朱某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上诉人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徐东(集团)股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上诉人安徽华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东部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