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2017-12-23 09:15: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万紫千
今天(12月22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根据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草案提出了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并明确“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的健康教育权、疫苗接种权利、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以及应当相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提出了促进健康的系列制度设计和规定,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构建健康支持性环境中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也强化个人的健康意识和责任,力求通过法律的引领,培育人人参与、人人建设、人人共享的健康社会。
草案第四章对构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作出了系列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使医改的一些重要举措于法有据,草案将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第五十条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草案健全了药品保障制度,涉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储备制度,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建立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和短缺药品生产供应机制等。在第六十五条,草案特别提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根据近年来的改革实践,草案提出了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并明确“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对公民的健康教育权、疫苗接种权利、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以及应当相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提出了促进健康的系列制度设计和规定,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在构建健康支持性环境中的职责和任务,同时也强化个人的健康意识和责任,力求通过法律的引领,培育人人参与、人人建设、人人共享的健康社会。
草案第四章对构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作出了系列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总体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使医改的一些重要举措于法有据,草案将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方面,草案第五十条明确提出“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分级诊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鼓励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科学转诊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草案健全了药品保障制度,涉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储备制度,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建立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和短缺药品生产供应机制等。在第六十五条,草案特别提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责任编辑:李宁